词条 |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Guangdong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是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是省通信管理局。协会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成立,是全国第一家省级通信行业协会。会员包括省内各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通信设备制造企业等近200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2005年1月,协会被广东省民政厅授予“全省先进民间组织”光荣称号。 协会在佛山、深圳两市设立了市一级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省通信管理局,下设业务拓展部和会员服务部两个部门,现有专职工作人员6人。 行业协会理事长由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龙先生担任;协会秘书长有刘春保先生担任。 协会办公地点:广州市执信南路3号广东通建大楼601室(518080) 服务内容一、信息服务: 每月一期《通信》杂志,每周更新网页中的各个栏目,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政策、协会动态、新技术新业务发展趋势、会员信息、合作机会、经验交流、电信业务办理等信息。 二、产品成果宣传推介服务: ⒈ 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类型论坛会、研讨会等。 ⒉ 为有需求的会员单位组织产品推介会或推荐合作代理商等。 ⒊ 主办或协办举行社会性专题展览会、展销会。 ⒋ 协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广告宣传服务。 三、学术交流、技术开发、项目配套服务: ⒈ 根据会员单位要求,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⒉ 因会员单位技术研发,帮助推荐专家、学者指导。 ⒊ 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电信业务办理、企业发展战略、市场营销战略、企业管理模式设计、组织设计、业务流程重组、ISO9000认证咨询、用户满意度调查等咨询服务、项目规划及实施的顾问服务。 ⒋ 交流、合作服务:广泛开展行业内、地区内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组团参加相关国内外展览展示会,帮助会员单位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同行的经验和技术,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 ⒌ 培训服务:应会员单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与相应的单位合作设计和实施各类培训班,各会员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参与相应的培训。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CIA。 第二条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内从事通信业务及通信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维修的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推进通信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开展各项咨询服务活动,维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加速实现我省通信现代化以及社会服务信息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通信企业的发展、改革、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和通信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营战略、法律法规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通信企业改革与管理的经验,探索通信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推广管理创新成果,开展咨询服务,以促进通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组织推动通信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和贯彻质量认证标准活动。收集和反馈通信企业的质量、服务信息,开展用户对通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为企业提高通信质量提供咨询服务。 (四)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开展管理培训和新技术、新业务培训,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服务。 (五)及时了解国内外通信企业发展动向和技术进步趋势,组织通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和企业管理研讨活动,举办展览、展示会,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六)开展树品牌和塑造企业形象活动,推动通信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七)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就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求得共识,并及时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指导、监督、协调通信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通信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推荐管理创新的先进企业(单位)和优秀管理工作者,进行表彰活动。 (十)编辑出版有关通信企业管理的资料和书籍,办好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 (十一)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协会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二)承担政府与企业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通信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六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两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一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两千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两千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事记1995年2月28日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 议召开,宣告协会正式成立。无线寻呼专业委员会、电话机企业专业委员会同时成立 1995年12月 会刊《广东省通信行业管理》创刊,原广东省省长朱森林题写了刊名 1996年1月 联合省有关部门在广州召开“广东省联合打击制、售伪劣通信产品工作会议”,全面清理整顿通信产品市场,保护生产企业合法权益 1996年2月 电话机企业专业委员在惠州召开全国电话机、程控用户交换机进网管理座谈会 1996年3月 无线寻呼专业委员会在广州召开无线寻呼业务经营单位座谈会 1996年10月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 议召开 1996年11-12月 无线寻呼专业委员会在惠州、江门、深圳召开无线寻呼工作会议 1997年4月 协会参与制定的《广东省无线寻呼业务市场管理规定》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发布 1997年7月 在番禺召开全省电话信息业务工作会议 1997年7-10月 组织无线寻呼专业委员会委员赴新疆考察学习 1998年1月 电话机企业专业委员在从化召开电话机专业会议,倡导行业自律 1998年3月 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清查小组,捣毁东莞一地下电话机加工厂 1998年5月 与有关单位共同筹办的广东省通信产品交易中心正式开业 1998年6-7月 配合有关部门在东莞、珠海、深圳对邮政市场进行清理 1998年8月 组织无线寻呼专业委员会委员赴内蒙、山西考察学习 1998年9月 电话机企业专业委员在广州召开“电话机行业自律价”座谈会 1998年10月 组织无线寻呼专业委员会委员赴云南考察学习 1998年10月 在互联网上开通“广东通信行业管理”网页,是继信息产业部后全国第一个省级通信网页 1999年1月 在花都召开98年广州无线寻呼市场管理工作总结会 1999年1月 与省物价局共同在广州召开寻呼资费座谈会 1999年1月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 议召开 1999年2月 在广州召开全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工作会议 1999年3月 举办“九九年通信产品营销研讨会” 1999年4月 组织无线寻呼专业委员会委员赴菲律宾参观考察 1999年4月 配合有关部门在南海破获非法经营国际长途 1999年5月 召开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工作会议 1999年6月 在增城召开通信行业管理座谈会 1999年7月 制定《广州市无线寻呼市场经营行为公约》 1999年9月 配合省技术监督局开展专项检查,整顿电信设备市场 1999年10月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 议召开 1999年11月 在广州协办99年国际通信设备与信息网络展览会 2000年9月 主办“2000年广州(个人)通讯展览会” 2000年11月 受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委托,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咨询受理工作 2001年1月 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 议召开 2001年9月 佛山市通信行业协会成立 2001年11月 在广州召开无线寻呼管理工作座谈会 2002年1月 在广州召开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 2002年8月 与国家信息中心、中国信息协会、广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共同主办中国(广州)国际通信技术设备展览会 2002年8月 与“南方都市报”共同主办“2002广东通信节” 2002年12月 组织会员赴港参观2002亚洲电信展 2002年4月 与省通信管理局、省电信用户委员会共同发起“规范经营行为、树立行业新风”活动,评选出9个电信服务先进集体 2003年7月 与香港品质保证局共同主办了“迈向世界优质电讯企 业的行列——TL9000品质管理体系研讨会” 2003年10月 组织会员赴欧洲参观“2003国际电信展(ITU TELECOM WORLD 2003)”,与欧洲同行交流研讨 2003年12月 协办“2003国际通信设备与信息网络展览会” 2003年11月 组织会员代表赴香港参加“QuEST论坛亚太区会议2003”活动,并对香港电讯盈科进行考察交流 2003年12月 主办“2003广东通信杯篮球赛”,获得圆满成功 2004年4月 主办“2004广东省通信杯象棋大赛” 通信行业掀起申亚高潮 2004年5月 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在广州共同主办第17届中国国际通信展览会(通信奥运) 2004年7月 在花都举行电话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43家声讯台签定《广东省电话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2004年10月 深圳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成立 2004年11月 组织电话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赴台湾参观考察 2004年12月 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共同主办“粤港客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交流研讨会” 2005年1月 荣获广东省民政厅授予的“全省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2005年3月 第三届会员大会召开,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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