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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释义

受案范围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4、不服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军事法院裁判不服的上诉案件。

高院简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7号大院内,创立于1950年,属于广东省最高审判机关之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27个部门。主要业务部门有执行局、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法警总队、法官学院、赔偿办等审判机构。管理服务部门有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行装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宣传处、信息中心、法官协会、审委办、司法委托室等。全省共有157个法院,除省院外,设有21个中级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海事法院,133个基层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广东省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十一)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三)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立案庭 负责省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省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中级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刑事

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件,但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刑事审判第二庭

刑法分则第一、三、八、九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并监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审理刑法分则第二、四、五、六、七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件,但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并监督指导案件管辖地域内上述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审理刑法分则第二、四、五、六、七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件,但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

民事

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扥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份、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证券、期货、票据、公司、股权、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理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理不服广州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审批中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行政

行政审判庭

审理本院受理的一、二审行政案件;办理行政机关或者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指导全省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

赔偿委员会

讨论本院管辖的各类司法赔偿案件,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讨论决定涉及全省司法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对下级法院书面请示的答复意见;指导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在赔偿委员会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对本院管辖的各类司法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在赔偿委员会领导下,指导全省法院的司法赔偿审判工作;负责处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审判监督庭

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经中级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中级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执行局

负责执行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负责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知心效力的公民债权文书、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判书的案件;协调处理省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

司法警察总队

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协调辖区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参与执行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监督全省法院枪支、弹药、械具的使用;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法官学院 负责法官和有关人员以及师资培训工作;指导中级法院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培训任务;必要时可承担其他相关的教育培训任务。200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52723件,民事案件335504件,行政案件5262件,执行案件221881件,其他案件35477件。

法院地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员村一横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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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