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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是由广东省辖区内从事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服务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自律性管理组织,是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宗旨是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自律和自我完善。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协调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行业内部、相关行业间、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规范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行为,培育建设一个健康规范、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广东省电力承装修试市场体系,构建企业沟通服务平台,为广东省的和谐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组织机构

一、协会组织架构

二、部分成员名单

会 长:郑文建 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董事长

副 会 长:钟凤标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总经理

罗文杰 深圳市诚勤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 愚 广州穗明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总经理

向多正 广州四方邦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文杰 广东集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权合 东莞市南方通用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 书 长: 陈广生

会员部主任:陈文柱

综合部主任:傅新宏

办公室主任:康华

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推进广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自律和自我完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竟争,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竟争,特制定本行规行约。本行规行约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电力设施承装修试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作为互相沟通、共同遵守、维护各自切身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的行为准则。本行规行约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认可备案,在他们的直接指导下由广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组织实施。广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对不遵守本行规行约,造成广东省内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批评教育,包括劝告、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还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或处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许可资质等级;吊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二章 行 规

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章纳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倡公平竟争,反对行业垄断,反对地区封锁等不正当竟争行为。承装修试企业拥有确实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和仪器设备,不做“皮包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不转包,主体工程必需亲自独立完成。不允许其他无资质的施工队“挂靠”在自己名下承揽工程任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建立劳动保障和安全施工监督体系,努力搞好施工安全。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坚决执行国家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提倡文明施工,注意搞好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坚决杜绝因工程施工造成社会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坚决不采购、不使用无牌无证不符合技术标准、质量低下的伪劣产品、材料,不达到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交付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对承接的工程项目精心组织,按时开工,按时竣工,为业主提供满意的优良工程产品。

第十三条建立质量回访制度,信守工程质量保修二年的服务承诺。

第十四条虚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业主和监理的监督与检查,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优良的施工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承装修试企业对政府相关部门和政策法规等方面如有特别要求的,可以书面报告给本企业协会,由企业协会汇总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以求妥善解决。

第三章 行 约

第十六条业内同行不分体制、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应一视同仁、相互尊重、团结合作。

第十七条坚持公平竟争,优胜劣汰;不可以用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项目,不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各企业严格自律,互相交流搞好工程施工和企业管理的经验,不做有损同行企业声誉的事情。

第十九条同行间发生纠纷,首先自己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协会进行内部调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行规行约在协会理事会上审议通过后试行,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各会员单位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行规行约的解释权在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行规行约如须修改或补充,须经理事会审核,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会名称:广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e Power Engineering Installation & Mainten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DPEIMA。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广东省辖区内从事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服务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自律性管理组织,是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本会宗旨: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自律和自我完善。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协调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行业内部、相关行业间、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规范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行为,培育建设一个健康规范、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广东省电力承装修试市场体系,构建企业沟通服务平台,为广东省的和谐经济建设作出贡献。本会由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称电力监管机构)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北路603号广东迎宾馆综合楼三楼西面2号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本地区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服务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增强活力、迈向管理现代化的发展之路。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监管意见或建议;

(二)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基础性和事务性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服务业生产、经营和竞争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行业自律;

(三)向广大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援助,提供会员单位或涉案企业起诉和应诉服务,代表本行业协调相关行业、相关部门及服务对象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企业自查工作,推进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信用和安全评估体系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五)进行有关本地区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信息、工程、造价、先进技术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交流与咨询,组织会员集中选取和采购工程设备,合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六)向会员提供管理培训,安全培训,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等相关服务。促进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技术进步、施工质量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向电力监管机构反映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的呼声和要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并监督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有序竞争;

(八)组织开展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的省内外交流和合作,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工艺和企业管理经验;

(九)创办或联办会刊,开展行业宣传活动;

(十)承担电力监管机构、当地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的会员为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服务业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行业内具有一定实力或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在广东省辖区内注册的法人机构会员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人;在广东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应当是分支机构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其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协会批复入会申请并颁发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检查、协调;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元。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实体)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根据需要,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其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服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五)提名秘书长,在理事会通过后,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各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会长职责;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提名聘请专家担任本会顾问,报理事会批准;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八)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经2007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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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2: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