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上市公司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上市公司协会(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英文简称GDLA),2003年12月26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是广东上市公司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法人资格。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同时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协会组织机构主要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几个专门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李光女士担任。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促进会员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发挥政府监管部门与会员间的传导和桥梁作用,促进相互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不断加强上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持开拓、创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协会的发展战略是:“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逐步建立以会员为主体,各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为组织架构的多层次自律组织体系;逐步建立以诚信为宗旨,信息披露为核心,上市公司诚信信息系统为载体的自律制度体系;逐步建立涵盖制定、执行、检查各环节的自律规则体系;逐步建立以满足会员需求为导向,立足市场,与专业机构交流合作为平台的市场化运作体系;逐步建立以服务会员为主,服务社会为延伸,从而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多层次服务体系,最终实现“四化”战略发展目标。 会员管理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促进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所有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广东省(深圳除外,下同)注册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经自愿申请,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的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已通过辅导验收。 第五条 协会设特别会员。投资公司、融资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为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机构经申请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三章 会籍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 第八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对申请入会的机构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 申请入会的机构按协会规定交纳入会费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和会员执行代表各一名。会员代表为会员单位现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会员执行代表为会员单位董事会秘书。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和会员执行代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自愿退会的会员,须递交退会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后注销其会员资格。 会员因下列理由之一,其会员资格将被暂停或终止。 (一)不再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 (二)会员法人实体解散或退市; (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协会活动; (四)会员自愿退会的,提交书面申请后,经协会理事会同意,注销其会员资格; 对退会和被终止会员资格者,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通过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告知全体会员。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与各会员建立联络员制度,以加强工作联系。各会员应指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三条 各会员应根据《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一)入会费 凡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在接到会员证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入会费人民币2万元。 (二)会员年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3.8万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3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2万元; 4、普通会员单位每年1万元。 (三)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 (四)会费缴纳时间:每年4月30日前缴纳。 第十四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形,须在此情形发生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秘书处: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办公地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退市; (五)其他需要函告的重大情况。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五条 协会对为资本市场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会员内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授予荣誉称号; (五)作为协会组织的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六)建议广东证监局予以表彰;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谈话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情节严重的,由协会移交广东证监局,并建议广东证监局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协会对会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部分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由协会秘书处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 协会会员之间发生有关的纠纷时,可以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调解规则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管理制度。会员按《广东上市公司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获得相应奖励和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广东上市公司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会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 第二十二条 协会可将会员所受重大奖励、纪律处分报广东证监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协会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上市公司协会,英文全称: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缩写GDLC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上市公司、已通过广东证监局辅导验收的拟上市公司自愿结成的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促进会员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发挥政府监管部门与会员间的传导和桥梁作用,促进相互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不断加强上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持开拓、创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第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授予的其他工作和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二)协助组织会员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协会会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等自律性管理规章,进行自律性管理; (四) 组织对会员单位高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评比,提高会员单位高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规范运作水平; (五) 加强与地方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活动,举办相关的讲座、研讨会,组织有关的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七)收集整理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八)根据会员单位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提供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九)为资本市场提供咨询等非盈利性服务; (十)为资本市场人才培训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的拟上市公司应通过广东证监局的辅导验收。 投资公司、融资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等为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机构经申请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实行审批制。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提交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理事会批准同意; (五)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和会员执行代表各一名。会员代表为会员单位现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会员执行代表为会员单位董事会秘书。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和会员执行代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会员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七)监督协会财务收支的权利; (八)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九)协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开除的,其会员资格取消,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作退会处理; 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或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提名或建议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连续三次不能出席理事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专业委员会、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专业委员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二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证券期货行业担任高管三年以上,并具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为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协会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对外处理各项事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决定理事会职权内的协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协会战略发展规划,报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协调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关系; (六)提名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提名聘请国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交理事会决定,有关情况报省外事办备案; (八)聘请、培训、考核、考察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九)理事会、会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并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由秘书处组织会员的评比工作,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协会经费支出: (一) 秘书处的办公费、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开支; (二) 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费用; (三) 编辑、印刷出版有关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四) 对协会决定表彰会员的奖励; (五) 其他正当的支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广东省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规定每年度向会员收取会费。年初做好经费预算,年度结束后向理事会报告费用开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东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民省政厅及广东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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