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管制俘虏理论 |
释义 | 政府管制俘虏理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施蒂格勒,他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管制理论》一文中指出:“经济管制理论的中心任务是解释谁是管制的收益者或受害者,政府管制采取什么形式和政府管制对资源分配的影响。”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受管制产业并不比无管制产业具有更高的效率,较低的价格。他的结论是建立在以下假设基础上的: 1、企业作为一种利益集团,对政府管制有特殊的影响力; 2、政府管制者有各种利己的动机; 3、政府的基本资源是权利,利益集团能够说服政府运用其权力为本集团的利益服务; 4、政府管制者运用自身的权力在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再分配利益; 5、政府管制是特定利益集团的一种收益来源,是为适应利益集团实现收入最大化所需要的产物。 他由此提出了“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该理论认为:政府管制是为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而管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 1976年,另一位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佩尔特兹曼(Peltz一一)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并通过三个层次更全面地来阐述这一理论: 一是与市场失败相联系。哪里有自然垄断,哪里就有垄断利润。在无管制的情况下,垄断利润被垄断企业占有。在受管制的情况下,政府管制者被授予法律上的“垄断权”,决定如何处理这些垄断利润。所以,被管制产业有一种经济刺激,试图影响政府立法管制者,以尽可能建立对本产业有利的管制制度。出于同样的目的,被管制产业会尽最大努力去影响政府执法管制者。这样,各种利益集团为各自的利益相互竞争,以影响立法者和执法者,在不同层次上都存在一个“政府管制市场”。 二是对政府管制的结果作出预期,政府管制者通常会被受管制企业所“俘虏”。这是因为,管制结果对被管制企业的得失影响最大,被管制企业会运用多种手段与政府管制者分享垄断利润。政府管制者既然成为垄断利润的受益者,就会通过管制活动为企业创造垄断利润服务。只要政府管制者所分享的利益不超过垄断利润,企业的这种“寻租投资”就是值得的。如果在被管制产业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面对一个管制者,这些被管制企业就会扮演一个托拉斯的角色,共同与管制者谈判,以保留尽可能多的产业垄断利润,但他们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像只有一个垄断企业那样有效地对付管制者。而且被管制产业中企业的数量越多,或者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激烈,它们共同对付管制者的合力就越弱。而垄断利润在企业间的分配则决定于各企业的相对力量。相反,如果一个被管制企业面对一个以上的管制者,而且,它们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它们就较难剥夺垄断利润。 三是对政府管制结果作出进一步预期,尽管存在政府管制俘虏问题,政府管制在经济上还是有效的。无论管制者是否获得利益,被管制产业的产量和价格并没有多大差异,其主要差别只在于收入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但按照威廉姆森(william刚)的解释,政府管制是在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组织交易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比不存在政府管制的情况下,让具有不同市场力量的消费者、企业实行外部交易更有效。 政府管制俘虏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具有特殊影响力的利益集团——被管制企业,针对管制者的自利动机进行寻租活动,使管制者成为被管制者的“俘虏”,并参与共同分享垄断利润。这就使政府管制成为企业追求垄断利润的一种手段。但该理论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假设条件基础上的,需要加以检验: 第一,政府管制者、垄断企业和消费者都被假定为纯粹的经济人,都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第二,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被假定为有合理的预期。即假定它们各自运用各种可能的信息,通过谈判达成交易,从垄断利润中取得合理的收入。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管制者往往难以像企业一样掌握大量详细的信息。因此,也就不可能有合理的预期。 第三,忽视政府管制成本对效率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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