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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管理层收购
释义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即MBO)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一种行为,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资产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定义

(一)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即MBO)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一种行为,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资产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二)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商务词典》解释: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管理者收购公司的行为,通常为公司管理者从风险投资者手中回购股权的行为。

(三)我国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券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虽没有对管理层收购进行定义,但是规定在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问题上,如果收购人为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或员工时,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这一规定表明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可了管理层收购的存在,但是并没有就管理层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

由于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它成为20世纪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国际上对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企业具有比较强且稳定的现金流生产能力,企业经营管理层在企业管理岗位上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企业债务比较低,企业具有较大的成本下降、提高经营利润的潜力空间和能力。

为什么要进行管理层收购

长期以来,我国的一些围有企业缺乏效率的问题,经营者的长期激励和选择的问题均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必须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重组,实现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部门向战略部门集中。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初期成立的一些所谓“民营集体企业”,一直没有出资者主体,企业的发展壮大主要靠银行贷款和企业的自身积累,由于产权不清造成企业发展滞缓的问题亟待解决,这就为围内MBO提供了可能。从目前来看,国内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解决围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促进闺企产权体制改革;二是解决民营企业带“红帽子”的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企业向真正的所有者“回归”,恢复民营企业的产权真实面目,从而为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扫除产权障碍;三是帮助国有资本从非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四是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减少代理成本。因此加强我国管理层收购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收购特点

1、MBO的主要投资者是目标公司的经理和管理人员,他们往往对本公司非常了解,并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通过MBO,他们的身份由单一的经营者角色变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双重身份。

2、MBO主要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因此,MBO的财务由优先债(先偿债务)、次级债(后偿债务)与股权三者构成。目标公司存在潜在的管理效率提升空间。管理层是公司全方位信息的拥有者,公司只有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潜力的情况下,才会成为管理层的收购目标。

3、通常发生在拥有稳定的现金流量的成熟行业。MBO属于杠杆收购,管理层必须首先进行债务融资,然后再用被收购企业的现金流量来偿还债务。成熟企业一般现金流量比较稳定,有利于收购顺利实施。

常见收购方式

收购资产

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和业务经营控制权。收购资产的操作方式适用于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出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营部门或公司。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构,则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双方共同接受的价格和支付条件下一次性实现资产收购,如果收购的是公营部门或公司,则有两种方式:(1)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收购公营部门或公司的整体或全部资产,一次性完成私有化改选;(2)先将公营部门或公司分解为多个部分,原来对应职能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管理团队分别实施收购,收购完成后,原公营部门或公司变成多个独立经营的私营企业。

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如果目标公司是个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收购程序就相当复杂。其操作方式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通过大理的债务融资收购该目标公司所有的发行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出资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但因为受到有关证券法规信息披露原则的制约,如购进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非军事区以该比例后持股情况再有相当变化都需履行相应的报告及公告义务,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相当比例时,更要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所有这些要求都易被人利用哄抬股价,而使并购成本激增。

综合证券收购

是指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这是从管理层在进行收购时的出资方式来分类的,综合起来看,管理层若在收购目标公司时能够采用综合证券收购。即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现金,造成新组建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又可以防止控股权的转移。因此,综合证券收购在各种收购方式中的比例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收购公司还可以发行无表决权的优先股来支付价款,优先股虽在股利方面享有优先权,但不会影响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是这种支付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

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

银行资金法律问题

《证券法》修汀后将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人股市改为依法拓宽资金人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但管理层收购仍然无法利用银行资金来融资。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并在第7l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借款人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况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资金不能流入股市的强制性规定使得银行资金与管理层收购之间断流,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贷款有违规之嫌。

债券融资法律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围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些限制条件每一项都成为管理层利用债券进行融资的障碍。因此,目前在我国已经完成的管理层收购中还没有出现过采用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的案例。

信托融资法律问题

《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让国内投资银行和欲进行管理层收购的管理层十分振奋。但过去的时期里,人们逐步意识到信托这个“金融百宝箱”在其他机制、资源仍然匮乏的背景下仍处于单薄的境地,主要表现在信托计划发行风险大、融资成本高、存在信托公司表内资产(自有资产)和表外资产(信托财产)混同风险及信托公司与收益人进行交易的法律风险等。因此,2005年4月14日正式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困有产权。

私募基金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很多的管理层收购之所以不愿意透露资金的来源,是因为他们实际上采用了私募基金进行融资。所谓的私募基金又称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即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并没有从法律上加以规范,目前私募基金尚处于若明若暗的状态。

相关概念的区别

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公司兼并、管理层收购等词语频频出现于报纸期刊中,而且往往将他们相提并论。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概念无论是行为的主体、资金来源、行为的目的都各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需要明确区分。

上市公司收购

我国《证券法》虽然专设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但并没有就“上市公司收购”作明确的定义,仅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收购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收购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我国法学界对上市公司收购概念的理解一直以来没有取得一致,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达到《证券法》规定的举牌公告界限即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达到法定强制要约收购界限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以后的股票买卖行为,才被定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三种观点认为,区分上市公司收购与一般的股票买卖行为,并不是投资者持股数量的多少,而是要考虑投资者的持股目的。如果其持股目的是为了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则不论其持股多少都是上市公司收购。

第四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以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而进行的公司收购,即通过购买一个上市的股份来获得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第五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获得或强化对某一上市公司控制支配权的目的,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有表决权证券的法律行为。

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误解,实践中持有某上市公司超过举牌界限的股票并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收购,我们不能排除有的投资者认为某种股票值得投资而在证券市场上买入大比例该种股票,以获得可观的投资收入。第二种观点实际上认为只有强制要约收购才是上市公司收购,这种观点就太狭窄了。本文认为第三、四、五种观点比较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的本意,既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是从目的上考虑的。

公司兼并

公司兼并一词源于Merger一词,在英美国家Merger一词有两种含义:

1、《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另一家或更多的公司。

公司兼并的方法:(1)可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2)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这是对Merger最广义的解释。

2、《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一个事物或权利被另一个事物或权利混合或吸收,一般说来,其中一方没有另一方尊贵或重要,不重要的一方将不再存在。在公司法中,它是指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吸收,后者继续保持它的名称和地位,以及所获得的前者的责任、财产和义务、特权、权利等。而被吸收的公司则不再以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而存在。”这是对Merger一词的狭义解释,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的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3、在我国,“企业兼并”一词作为法律术语,首先出现于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办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是一种利用高负债融资,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达到控制、重组该目标公司的目的,并从中获得超过正常收益回报的有效金融工具。

通常组织杠杆收购的投资者有以下几类:

专业并购公司以及专门从事并购业务的投资基金公司。

对并购业务有兴趣的机构投资者。

由私人控制的非上市公司或个人。

(4)能通过借债融资收购的目标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它是6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一种新型收购形式,80年代发展到顶峰,它的出现改变了美国公司收购的原有特征,使蛇吞象成为可能。

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行为目的分析:上市公司收购和公司兼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掌握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管理层收购则主要是为了产权结构的重组或提高效率;从行为的主体看,上市公司收购和公司兼并可以是任何人,而管理层收购仅限于本公司的管理层;从行为的方式看,上市公司收购必须通过证券市场,公司兼并和管理层收购一般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从资金的来源看,上市公司收购和公司兼并必须是行为人的自有资金,而管理层收购则是靠杠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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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