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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管东平
释义

简介

职业理念

管东平,男,汉族,广州律师,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江苏常州溧阳人。管东平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学士,执业证号:14401201110329042,先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后转至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管东平律师擅于刑事辩护、精于交通事故、长于经济合同纠纷、熟谙债权债务、深于婚姻纠纷、尖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管东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大量的各种类型诉讼案件,有着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深谙广东地区各级法院判例和诉讼程序,具备娴熟的律师执业技巧,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理清案件焦点,及时发现案件胜诉点,能够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同。管东平律师秉承着“高效,专业,诚信”的律师执业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5、1207、1208室

乘车路线:地铁二号线纪念堂站D1出口即到

人格魅力

管东平潜心致力于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是民主与权利的开拓者和引领者。他有着自己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往往不被人们所理解,但是历史和实践证明,这种独立的人格恰恰是他义无反顾从一个真理走向另一个真理的基石,正是他从一个辉煌走向另一个辉煌的台阶。

他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毕生致力于守护公平和正义;与法同行,与义相伴,他无怨无悔。

他作为一个有爱心的律师,毕生热衷于帮助穷苦大众维护合法正当的权益,他不辞劳苦,潜心专研,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在群众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他以自己毕生的精力践行着自己的诺言: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而努力,为全中国的解放事业奋斗终生。

无与伦比的勇气、坚定如铁的意志以及超群的智慧是对其人格的高度概括,唯有此种稳固的人格、内敛的思想和集中的意志,才能使他一生的行为能不为噪音所扰, 不为流言所惑 ,不为暗流所动;最终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

政治理念

管东平一生都主张民主、自由,主张政治应该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只有构造生动活泼的政治生活才是真正意义的人民政治。

他认为政治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构造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各个方面,政治是社会管理中一个较高层面的管理层次也是最基本最普通的管理架构。把人民群众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搞暗箱政治,无异于将人民群众放在对立面思考、处理问题。政治不是几个人的游戏,政治是一群人在同一个环境下,各自自由的发表各自管理社会的意见和观点。

他认为政治很普通,只是在特殊的历史时刻,在一些特定人的操作下,政治变得很敏感很神秘。因此,普世的政治不是暴力机器对群众碾压的口实,政治其实是每个人都玩得起民主管理。

思想理念

解放思想是他积极倡导的自由思想,他认为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才是真正的思想自由,一个国度没有自由的思想是没有生命力的国度,思想是人为之独立人格的本质,没有思想就是奴隶!是工具!

解放思想就是要从权贵者主导的高度一致的思想中解放出来;从马列思想的条条框框中解放出来,从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思想的思想禁锢中解放出来!解放思想是一场深刻的认识上的升华。没有思想只能是行尸走肉,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思想只能是他人控制的木偶、傀儡。

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是治国的根本。他认为,法治其实质也是社会管理的一种具体方式。但是这种普世的管理方式恰恰是最能体现公平正义的。因此他积极主张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治国主张。

法治昌则国家昌;法不存则国之乱。在任何时候,法治的力量都应该是最强有力的。任何时候的运动式“执法”或者群众性“运动”都将对法治产生巨大的冲击,法治才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靠武力维稳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世界的潮流很明朗,一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终将被人民摔得粉碎

主要职责: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民事诉讼指导

(一)交通事故赔偿

1、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复议的,还应提交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以及调解终结书

(3)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4)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护理费(住院期间)有效单据;误工费(指当事人因伤残或处理交通事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提供误工证明(含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

(5)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的提交法医的伤残等级鉴定书,残疾者赔偿金

(6)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申请人应提交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供养证明;

(7)需要继续治疗的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证明以及所需费用证明;

附注: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自行申请伤残评定。

(3)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二)人身损害赔偿

1、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有损害行为的证据。

(3)申请人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人损害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4)申请人因为人身损害所受经济损失的书面证据,通常包括:

①医疗费(包括诊察费、医药费、治疗法、检查费、住院费等)凭据;

②误工费证据(误工的日期,以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休息证明书为依据,赔偿费用的标准,按受害人平时的平均工资或实际收入数额计算);

③需要护理费赔偿的,应有需要护理的医生证明;

④要求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应提供住院治疗凭证;

⑤要求伤残补偿金及残疾用具的,应有伤残等级鉴定书;

⑥因为损害发生的交通费用凭证;

⑦因此不能承担抚养、赡养、扶养责任的,需提供被抚养、赡养、扶养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有关证明;

⑧诉讼时,需要继续治疗的,须有治疗单位出具的继续治疗建议书及所需费用的证明;

附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三)因工受伤赔偿

1、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工伤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工作证、员工证或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证据;

(3)工伤者在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

(4)工伤者经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的职工工伤确认表;

(5)工伤者医疗终结后经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6)工伤者受伤住院期间确需人护理、补充营养以及需要继续治疗的医院证明.

(7)工伤者住院、在门诊治疗的病历和有关的有效的医疗费用凭证、购买残疾用具发票等。

(8)工伤者需要抚养、赡养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抚养、赡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9)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发票以及护理人员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护理人因从事护理工作耽误工作而减少经济收入的证明(计算护理人员有关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为限)。

(10)根据案情需要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附注:工伤者因工伤赔偿问题与工作单位协商不成,必须在医疗终结或经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厅劳鉴会作出鉴定结论后1年内向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厅属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四)劳动合同纠纷

提起诉讼一般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3、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4、动合同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用人单位出入证等);

5、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有关书面凭证;

6、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7、工资收入凭证;

8、欠薪证据;

9、购买社保凭证等;

附注(申请仲裁须知):

(1)申诉时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调解、仲裁裁决书生效时间。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申请仲裁手续。当事人申请仲裁时,需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书正本1份和按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时,还需出具法人资格或公民身份证件,提供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开除、除名、辞退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提起诉讼一般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与被告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的有关证明;

(3)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应提供父母的离婚证明;

(4)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应提供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证明;

(5)请求给付赡养费的,需提供被赡养人生活困难或因有疾病而入不敷出的相关证明;

(6)要求给付生活费外其他费用的,则需要提供其他费用的有关依据;

(7)尽可能提供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证明;

(六)解除婚姻关系

提起诉讼一般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结婚证;

(3)提出离婚理由(或不离婚理由)的事实依据;

(4)需要抚养的孩子户口证明;

(5)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所有权证明;

(6)需要赔偿的,则需提供对方有过错和自己受损害的相关证据;

刑事案件指导

办理刑事委托需要提供的材料

1、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不是一定要有);

2、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的证明);

刑事案件律师的作用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具体包括:

1、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 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 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 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5、 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指是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接手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作用如下:

1、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某些案情复杂,事实并不清晰的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团伙犯罪案件来说,侦查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对其办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定性。如果通过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具体案情,查阅案卷资料,诉讼文书和技术性文件,与承办的检察官沟通,及时改变检察机关对案件先入为主的印象,那么有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

有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认为,刑事案件最终的结果与检察院关系不大,主要在法院,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院的职能是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就检察院的控诉和辩护律师的辩护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居中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很少有足够的时间对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的庭前审阅,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法庭审理中听取控(检察院)、辩(律师和被告人)双方的意见,并调查有关事实。那么检察院的审查工作是不是准确无误,所诉的罪名是不是定性准确等等都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如果检察院的工作存在问题、纰漏,通过辩护律师的介入,和检察官沟通已经解决好了,那么就会减轻法庭审判中的辩护压力。

三、审判阶段:

一: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 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

3、 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 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 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二: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 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 二审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同一审)。

3、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指导

(一)日常法律事务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经济合同;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起草、审查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8、帮助企业制定、修改、梳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9、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0、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11、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2、对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其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13、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4、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5、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6、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17、根据企业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8、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与顾问单位业务有关法律法规。

(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顾问

1、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2、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3、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4、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6、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

1. 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 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 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4. 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

5. 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房管、商标、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手续。

6. 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7、查询涉外投资所在国有关法律;境外法律纠纷全案策划与研究等;

8、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诉讼法律事务

1. 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 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 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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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3: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