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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官赖
释义

官赖,指的是一些公职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恶意拖欠金融欠款,官赖们无视和侵害劳动者权益,拖欠款项屡禁不止,有些地方官员甘当老赖,可能确有其不得不赖的客观原因,譬如财政吃紧,不过这些都不是赖的理由,即便客观原因有千条万条,一概都站不脚必须限期还款。官赖他们不仅是“欠债是大爷”的老赖,还是披着国家公职身份的老赖,官赖保证了他们轻易就可以拿到那么多贷款,也似乎成了他们欠债不还的底气所在。“国家的钱能赖多久就多久”,这几乎是所有“官赖”的共同心态。

剖析原因

1、自恃有权力作屏障,官气十足。“

官赖”姓官,手中多多少少都有权力及由权力编织起来的关系网可以凭恃,由此滋生出“法不加于尊”的特权思想,总以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不是用来管官的,自己是“老虎屁股摸不得”,你敢判我就敢不执行,谅你法院不能拿本官怎么样。

2、自恃有“公务行为”作底牌,胆气十足。

“官赖”输掉的官司多是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形成的,于是“官赖”又找到了感觉——只要自身手脚干净,为公家办事哪怕办了臭事也气壮三分,你法院还能拿本官怎么样。

3、自恃有法律漏洞可钻,底气十足。

涉及“官赖”的执行标的既可能是债务,也可能是某个特定的行政行为。对于前者,能不能执行财政拨款、查封办公设施,资不抵债又当如何,法律并未给出现成答案。“官赖”既无需担心像“民赖”那样被申请破产清算,又没有被限制高消费之虞,更没有担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忧,违法成本是如此之低,这也使得“官赖”有了敢于向法律“打白条”的底气。

社会反馈

1、官赖他们赖掉了中央的方针政策。

对于解决拖欠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曾经一度被列为国家大事,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文件进行规范和督办。2004年3月5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庄严承诺:“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中央一系列“刚性”精神,官赖不可能不清楚,显然是充耳不闻!

2、官赖赖掉的是民心和公信。

中央一再告诫各级党委政府,要努力提高“执政能力”。“执政能力”的高低如何检验?就是看民心向背,看公信强弱。一个不讲诚信,长期拖欠劳动者血汗钱的“衙门”,只会招致百姓唾弃怨愤,不可能有什么召力、凝聚力和执政能力可言。

3、少数地方置若罔闻,我行我素。

经过数年铁腕清理,“官欠”现象基本消除,但也有少数地方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继续无视和侵害劳动者权益,拖欠不止,雷州市就是个典型代表。对于这种“官赖”,不能姑息迁就,必须让他们为毁坏公信付出代价。古人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若不讲诚信,便不配做个人。“民赖”且为人所不齿,“官赖”更不可饶恕,最好是将其撸下政坛,一个失缺诚信,坠越做人底线的人本来就没有资格在政坛上发号施令。如此严肃整饬,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一个有力有效的教训和震慑,惟此才能从根本上树立民本、诚信的官风,彻底消弭“官赖”的丑象。

主要心态

对大多数“官赖”来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那些个法律义务,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在他们看来,当被告已属“受辱”,输官司、还债、赔钱或被迫作为,那更是“奇耻大辱”。他们当然不会担心因自己的失职失误而赔出纳税人的税贡,也不担心不履行判决义务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他们真正担心的倒是一旦履行了判决义务,是否会影响到自身的形象、权威乃至乌纱帽。

出现这种以抗法为荣、服法为耻的官场生态,说到底还是因为“官本位”胜过了“法本位”,官场潜规则代替了党纪国法。虽说这仅是个别现象,但如果任由这种畸形的“官念”蔓延扩散,那么我们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种种努力就会前功尽弃。

治理措施

1、治理“官赖”,已成当前“执行难”的难中之难。光治“民赖”,治不住“官赖”,司法的公正性就难以令人信服,政府的公信力也会严重受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法加于尊,以法治权。应把是否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纳入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从制度安排上切断“官赖”对权力的依赖路径,压缩“官赖”自由腾挪的空间。

2、为破解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确立。所谓“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就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3、执行难当然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解决这个社会问题,固然需要综合治理,如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人或机关的非法干涉或领导电话、条子的说情、袭扰,自然也需要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让赖账者寸步难行,成过街老鼠。然而综观法院执行难的诸多症结,还是得首先解决最令人头疼的“官赖”问题。不敢拿“官赖”是问,大大小小的民告官官司都得严重依赖“异地审理”继续成为一种现象,纪检监察也没辙,那么,法院签发的法律文书就将继续被无奈的老百姓当做白条上市拍卖,所谓的威慑机制就根本无从谈起。

引发争议

“欠债还钱”,历来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公职人员在社会中处于管理地位,其行为往往具有示范作用,但一些公职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恶意拖欠金融欠款。为遏制此风蔓延,湖南省部分地方政府近日纷纷作出决定,对不能自觉偿还贷款的公职人员,实行“三停”政策,即停岗、停职、停薪。此举一出,立即引发各方争议,支持者认为,治理公职“官赖”就需要这样釜底抽薪的举措,而质疑者则认为,采取“三停”政策治理公职“官赖”没有法律依据。

2009年8月5日上午,在湖南省衡阳市某镇政府上班的张涛赶到当地银行,偿还了拖欠5年之久的2万元银行欠款。市政府的通告措词严厉,不还贷款可能会丢掉饭碗,谁还敢把它当儿戏。和张涛一样,衡阳市大部分拖欠银行欠款的公职人员最近几天都在忙着和银行联系,商量还款事宜。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掀起过“清欠风暴”,但由于制裁方式软弱乏力,绝大多数公职“老赖”仍然岿然不动。近日,湖南省多个地方政府,包括衡阳市和怀化市麻阳县,纷纷作出决定,对不能自觉偿还贷款的公职人员,实行“三停”政策,即停岗、停职、停薪。对这些公职‘老赖’就应该采取铁腕手段清收。众多银行人士和市民对政府的这一举措拍手叫好。但与此同时,也有法律界人士对此种做法发出了质疑: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不应沦为银行的‘讨债公司’。

衡阳市政府也专门开会作出决定,对不能自觉偿还贷款的公职人员,要坚决实行“三停”政策,即停岗、停职、停薪。对属于财政统发工资的,要由其单位向财政工资中心提出停发工资申请,强行划归贷款;对属于单位统发工资的,要由所在单位按月统一代扣代还;对“权力户”、“钉子户”,市清收办要组织相关单位集体攻坚,坚决清收;对买断、下岗、调出的,要按照简易司法程序进行清收;对私借公用的,要切实澄清债权债务关系,签订偿还协议;对公然抵触、拒不还贷、情节恶劣的,要坚决采取组织纪律措施,确保清收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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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