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税减免 |
释义 | 基本信息我国关税减免政策由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部分组成。 法定减免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 特定减免特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惠; 临时减免临时减免是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定对某一类和几种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 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审批程序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税率运用第六条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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