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爱白癜风患者百万公益援助活动 |
释义 | 活动介绍“心·蜕变 心·希望”健康科普暨关爱白癜风患者百万公益援助活动是由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发展中心、中国健康事业对外交流协会、健康时报社主办,由北京东方建都医院承办的一项旨在为白癜风患者提供系统的医疗服务的公益援助活动。该活动按照“人道、博爱、奉献”的方针,对广大白癜风患者尤其是贫困地区的青少年患者提供系统的减免治疗、康复指导、心理疏导、科普宣传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援助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尽一份心力。 此次活动由北京东方建都医院拨款761.6万元,陆续对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山西、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内蒙、山东、云南、贵州、四川、湖北、湖南、广西、江西等地的30多个贫困地区的白癜风患者给予医疗援助。 申请援助工作流程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者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援助中心申请。 2、申请人按照申请规定如实填写申请书。 3、申请人须向援助中心提供政府机构出具的贫困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4、完善各项证明后,向援助中心递交申请书。 5、患者须经援助中心指定医院临床确诊后方可参加援助。 6、援助中心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当日内给予审核确认。 7、经审核符合援助条件的患者,须由本人与援助中心签订援助协议。 关爱白癜风患者援助中心2010年7月20日。 关爱白癜风患者援助活动救助标准1、向援助中心递交援助申请者(直接申请、电话申请或者网上申请)。 2、持有村委会、居委会(含)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本年度贫困证明。 3、能够认真履行救助协议各项条款者。 4、年龄在6--60周岁之间的白癜风患者。 关爱白癜风患者援助中心2010年7月20日。 活动宗旨弘扬人道、博爱红十字、奉献的精神,提高、改善白癜风患者的医疗卫生条件,对经济困难的白癜风患者,尤其是来自贫困地区的青少年患者提供系统的免费治疗和爱心援助,为发展祖国医疗慈善事业奉献一份力量。 白癜风患者援助中心受理审批制度一、为贯彻落实爱心援助的公益性原则,规范援助的统一审批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审批标准是指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审查、批准,并由中心统一指定或指派医务人员提供援助的一项制度。未经中心审查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援助中心”名义提供援助服务。 三、援助中心受理如下援助申请: (1)诊断明确的白癜风患者; (2)援助中心指定的援助事项; (3)符合中心规定的援助条件; (4)本人有强烈要求援助意愿者。 四、向本中心申请援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向援助中心递交援助申请者(直接申请、电话申请或网上申请)。 2、有村委会、居委会(含)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贫困证明。 3、能够认真履行救助协议各项条款者。 4、年龄在6—60周岁之间的白癜风患者。 五、申请人申请援助,应当填写《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的事项; 4、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以及代理人、被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中心工作人员对援助申请应按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援助范围; 2、是否应有本中心受理; 3、是否符合援助受援条件。 中心工作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说明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七、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当日内对援助申请作出援助或不援助的决定,病情疑难或复杂,经中心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八、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患者,中心应作出同意提供援助的决定,并 将救助基金的使用和额度告知申请人。 九、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作出不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中心作出的不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援助中心办公室申请复核。 十、对决定提供援助的,中心应在做出决定当日内指定科室承办,并有中心与受援助人签订有关援助协议。 十一、中心负责审查的承办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关,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提出建议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十二、承办援助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忠于工作守则,履行援助义务。在承办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不具备受援资格或不遵守受援协议的,可以拒绝或终止提供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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