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固定资产残值率 |
释义 | 一、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1、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2、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摊销年限限制如下: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有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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