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顾客权 |
释义 | 顾客权是指从事经营的组织或个人能够拥有顾客群,并开发或经营能吸引顾客群的顾客信息、“营业资产”的权利。顾客权的主体包括从事经营的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顾客权客体是多样的,顾客权必须同商人的商事营业活动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具有依附性。 顾客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顾客权主体的特定性。顾客权的主体特指从事经营的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首先,商事主体享有顾客权。商事主体享有顾客权体现为在商业经营中顾客具有商业价值,并构成商事主体经营的商业资产的一部分,可以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其次,民事主体享有顾客权。在这里,民事主体指的是特定商事主体以外的从事经营的自由职业者,如单个农户或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医生、记者或公务员等不从事经营的自由职业者。在过去,顾客群是不可能转让的,但是现在这种观点原则上已被推翻。例如,在民间和社会生活中,从事农业者,尤其是自己销售水果和酒类时,可能拥有固定的顾客群。如果他不再自己从事对水果和酒类的销售,他可以通过将他的客户群介绍给其他同类销售者而获取报酬。在德国,公证人可以将其顾客合法地推荐给其继任者。又如各国出租车司机虽然无权将顾客介绍给他人载运,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7)可见,民事主体也享有顾客权。 2.顾客权客体的多样性。固定的顾客群主要有三种来源方式:(1)在营销中自动形成顾客群;(2)通过正当途径转让或获取他人的顾客信息创造新的顾客群;(3)通过商标、信用等经营资产吸引顾客群。可见,尽管顾客权是以顾客为标的的顾客权利,但顾客权的客体不直接表现为单一的顾客而是主要为顾客群、吸引顾客群的顾客信息或营业资产。因此,顾客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1)顾客群。顾客权的最终实现就是拥有固定的顾客群。尽管各国还没有对顾客群的保护立法,但允许农民、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自由转让顾客群在各国习惯中均已存在。商事经营者的顾客群保护往往与顾客信息和营业资产有关,下文将专门论述。(2)顾客信息。顾客信息的商业价值在于它能吸引顾客群。权利主体一旦泄露顾客信息便可能导致自己的顾客群流失;而合法转让则可能为受让者创造新的顾客群,因此,顾客信息成为顾客权的重要客体。(3)吸引顾客群的“营业资产”。有学者称之为“商事营业资产”,在法国法上实际被称为对商事顾客名单所享有的无形财产权。(8)此种顾客名单通过那些为商业经营活动服务的各种要素而附加在商业营业资产之上,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种,其总价值取决于对顾客吸引力的大小。(9) 3.顾客权的依附性。顾客权是拥有顾客群、顾客信息和能吸引顾客群的商事营业资产的权利。它必须同商人的商事营业活动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尽管顾客权客体是多样的,但它是以顾客为标的的顾客权利,且与特定主体相联系,体现出依附性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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