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谷黎光 |
释义 | 谷黎光,字肇乙,号燃明,衡永郴桂道衡州府耒阳县潭下墟普鸦乡谷家洲(衡阳耒阳市坛下乡寨尹村谷家洲)人,中国国民革命军陆军少将。1906年出生于衡州府耒阳县,1966年病逝于衡阳市石鼓区。 中文名:谷黎光 国籍:中国 出生地:衡阳耒阳市坛下乡寨尹村谷家洲 出生日期:1906年4月12日 逝世日期:1966年 职业:少将 毕业院校:黄埔军校 人物简介谷黎光(1906.4.12~1966.2.24) 谷黎光,中国国民革命军陆军少将,黄埔军校三期骑兵科毕业,曾参与东征陈炯明、北伐战争(北伐期间曾于马上手臂负伤)、上海“淞沪保卫战”、云南曲靖起义等战役。曾任黄埔六期少校马术教官、中央陆军军官训练班第一总队第一大队队长、中央军校特训班上校大队长、重庆大学军训少将主任教官、中央训练团第二十七军官总队第八大队“排、连、营、团长、大队长、参谋长、将教官”少将大队长、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少将部员、苏州城防司令部司令、常州城防司令部司令兼太湖湖防指挥官、国民革命军青年军第202师少将副师长等。 人物生平1906年4月12日(清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十九)出生于衡永郴桂道衡州府耒阳县潭下墟普鸦乡谷家洲(衡阳耒阳市坛下乡寨尹村谷家洲) 1920年至1924年,于湖南工业专科学校附中读书; 1925年至1926年,于黄埔军校三期骑兵队毕业(入黄埔时年十九); 1926年至1928年,参与东征陈炯明以及北伐,任排长、连长、少校营长等职务(北伐期间曾于马上手臂负伤); 1929年,任黄埔军校六期(教育长何应钦)少校马术教官; 1933年,任中央陆军军官学校集宁分校少校筹备员、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张北分校少校筹备员; 1934年7月15日,任中央陆军军官训练班第一总队第一大队第三区队队长(少校区队长); 1935年1月,升任第1大队中校副大队长; 1936年8月,调升江苏省国民党军事训练委员会上校专员。 1936年,于江苏镇江市(当时江苏省政府所在地)与李斐君女士结婚; 1937年,参与上海“凇沪保卫战”,与当时上海战场四行仓库保卫战谢晋元(黄埔四期政治队)团长、驻守苏州河牺牲的邱之纪(黄埔三期步兵队)团长、覃异之(黄埔军校第二期炮兵队)将军私交甚好,共同抗日; 1938年4月调任贵州大学上校军事教官; 1939年3月,调任云南省国民军事训练处第2科上校科长(在此期间曾二次参加云南省孔子诞辰周年祭奠仪式); 1939年,为第1大队上校大队长、中央军校特训班上校大队长; 1939年至1940年期间,在南岳抗日游击干部训练班任教(当时中共方面曾派叶剑英参与南岳抗日游干班授课); 1940年,任陪都重庆壁山军训部国民兵教育处上校视察员; 1941年7月, 被正式授予陆军少将,任陪都重庆壁山国军供应部少将部员; 1942年,在重庆沙坪坝任重庆大学军训少将主任教官; 1944年,任衡阳市耒阳西北行署主任(此时耒阳东南行署主任为谷乐军少将),在耒阳上铺街率领国军部队开展游击战争,在此期间亲手毙杀了四名日寇; 1944年12月,调任第202师(师长罗泽闿)少将督训官。 1946年6月5日,任中央训练团第二十七军官总队第二大队“排、连、营长大队长”少将队员; 1947年2月10日,任中央训练团第二十七军官总队第二、八大队(南岳衡山区)第五组组长; 1947年,任中央训练团第二十七军官总队第八大队“排、连、营、团长、大队长、参谋长、将教官”少将大队长; 1947年6月5日,由中央训练团将官班团员改委为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总司令顾祝同)少将部员; 1947年11月18日,再次被授予陆军少将军衔; 1948年7月,任苏州城防司令部司令; 1948年9月,任兼任太湖区第一清剿指挥部(原名首都卫戍总司令部太湖区卫戍区第一卫戍分区指挥部)指挥官,专司太湖清剿事宜; 1948年10月,任常州城防司令部司令兼太湖湖防指挥官; 1948年年底,任国民革命青年军202师少将高参、少将督训官、少将副师长。 1949年12月24日,参与策划国防部陆军总部于云南曲靖起义(当时部队驻扎在曲靖中学校园内,共有六位少将,200多位其它级别军官)。 1950年初至1952年5月,随同解放军西南军区部队进驻四川乐山参加西南军区军政大学高级研究班第一部学习(当时起义将领安排在军政大学高级研究班,被俘将校则被安排在军政大学教导总队学习)。 1951年,西南军区颁发革命军人起义证书号码:78524(此证后来遗失,1985年广州军区又补发一份,证书号码:广字第81013 号)。 1952年6月,被西南军区(成都军区)军法处判刑二年(由于怀疑谷黎光在苏州任城防指挥官时杀害二位中共地下工作者,被铁链铐住手脚达十一个月,后来通过调查他当年在苏州副官,得知以上事情为谷黎光前任城防指挥官所为,才被卸去手铐和脚链); 1954年6月,释放;在当地北培劳改农场留场工作(工资15元/月)。 1954年6月,再次被四川省人民法院判刑二年(罪名为曲解党的政策); 1956初,被转入重庆战犯管理所服刑,在重庆战犯管理所服刑期间,生活比以前优越; 1957年1月,由重庆战犯管理所释放回衡阳市; 1958年,被衡阳市石鼓区草桥派出所列入反革命分子改造; 1961年2月25日,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管制、劳动教养三年(后因年老体弱且患有肺结核病而于次年提前释放),释放后曾回耒阳老家居住了一年多(寄居在他人破旧的杂屋中),从事一些较轻体力劳动如编制铁丝捞子等物品。 在衡阳市期间,曾应中共衡阳市委统战部的要求写了一份极为详尽的个人履历上交,可惜后来统战部因为失火而毁掉了。 在衡阳期间曾撰写出《国民党青年军内幕》、《国民党陆军总部云南曲靖起义录》,上交中共衡阳市委统战部。逝世时《国民党青年军内幕》手稿被当时衡阳市石鼓区草桥派出所所长林军伯抄走。这两本书此后下落不明。 生前于衡阳市河堤上担黄土、打零工为生,病逝时着一身再生布(再生布衣服是把不能再用的旧衣物重新纺织出来做成的衣物)。 1966年2月24日,在饥寒交迫中因患脑溢血病逝于衡阳市石鼓区草后街,葬石鼓区郊区坟山。 1980年,衡阳市有关部门予以平反,取消其反革命称谓; 1984年,成都军区予以平反,认定为起义人员,恢复其革命军人的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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