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 |
释义 | 简介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为古巴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构,享有修宪和立法权。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古巴在地方设有市级(任期为两年半)、省级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市、省和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的大选一般分阶段举行,通常持续数月。此后,新当选的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代表召开会议,确定各代表合法性并选举主席,新一届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由此正式组建。 常设机构国务委员会国务委员会是大会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代表其行使国家权力。当选的国务委员会主席即为国家元首。国务委员会主席统领第一副主席、五名副主席、秘书和23名委员。此外,古巴法律规定:国务委员会主席兼任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2002年6月26日,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通过一项对1976年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进一步确定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可更改性。宪法修改补充条款规定,古巴决不允许资本主义复辟,古巴永远不会在威胁、压力和胁迫的条件下与其他国家发展政治、经济和外交关系等。宪法修改补充条款自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宪法修改草案1992年7月,第三届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改草案: (1)把马蒂思想与马列主义并列作为党的指导思想; (2)以无计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全国和省级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的代表; (3)授予国务委员会主席必要时宣布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实行紧急状态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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