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孤残儿童护理员 |
释义 | 职业名称孤残儿童护理员 职业定义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孤残儿童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 工作内容(1)为不同年龄和不同残疾类型的孤残儿童提供24小时的生活照料; (2)根据孤残儿童生理特点、病理特点实施基础护理; (3)采取清洁、消毒和隔离措施,确保孤残儿童的身体健康; (4)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孤残儿童发生意外伤害; (5)配合康复训练师对孤残儿童实施康复计划和康复训练; (6)给予孤残儿童情感支持和简单的心理指导,协助教师进行早期教育。 职业概况我国孤残儿童的福利事业已经走过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在这漫长的岁月中,陪伴孤残儿童成长、承担孤残儿童照料工作的是孤残儿童护理员。他们每天面对的是遗弃儿、孤儿和有智力障碍、运动功能残疾、各种先天或后天疑难杂症的孤残儿童。他们既要负责这些儿童的基本生活照料,又要进行辅助医疗保健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康复与特殊教育的辅助工作。他们用心血和汗水抚育着这些受伤的幼苗,使孤残儿童在这里找回了快乐与幸福,为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据2005年的统计,我国约有孤残儿童57.3万人,而承担孤残儿童照料工作的护理员,在福利机构仅有33,000多人,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的需求。由于孤残儿童的数量呈逐年增多之势,对孤残儿童护理员的需求量还会大大增加。而且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工作日趋专业化,从以往单纯提供生活照料逐渐向满足孤残儿童的全面发展需求转变。然而,目前我国的孤残儿童护理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业务技术水平上都难以满足这一需要。确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这一新职业,对于改变这种状况,满足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职业现状随着社会福利事业的不断发展,市场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这一新职业的需求日益增加。日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福利二处处长贾晓九曾表示,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福利机构中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孤残儿童的比例一般为1∶2。若按这个比例计算,仅福利机构所需孤残儿童护理员的数量就将超过3.3万名。如果再加上其他机构、社区、寄养家庭中的从业人员,未来该领域从业人数将达到20万人。而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护理人员仅有约8000人。 据民政部统计,我国有孤儿和事实上无父母抚养的儿童57.3万人。目前孤残儿童的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残疾儿童比例在逐年递增,进入寄养家庭的孤残儿童数量也在快速增长。 由于承担孤残儿童照料工作的护理员,目前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因此这个职业的就业前景比较看好。薪酬地域差异比较大,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大城市每月收入在1500元至3000元之间,有些地区的从业者月收入也就在七八百元左右。 职业要求为不同年龄和不同残疾类型的孤残儿童提供24小时的生活照料;根据孤残儿童生理特点、病理特点实施基础护理等,给予孤残儿童情感支持和简单的心理指导,协助教师进行早期教育。 培训教程《孤残儿童护理员:基础知识》紧紧围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内容上力求清晰易懂,突出职业特色;结构上针对职业活动的特点,按照功能模块化的方式,分为高级、中级、初级等三个等级进行编写。《孤残儿童护理员:基础知识》技能要求部分的章对应于《标准》第三章中的“职业功能”,节对应于第三章的“工作内容”,节中阐述的内容对应于第三章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等内容。根据《标准》的要求,还专门编写了基础知识部分,基础知识包括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道德、儿童护理工作基础知识、儿童心理发展的特征与教育对策、儿童特殊教育基础知识、残疾儿童康复基础知识、孤残儿童护理员卫生常识、儿童安全防范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是各级别孤残儿童护理员从业的必备知识。《孤残儿童护理员:基础知识》分基础知识与技能要求两大部分,其中技能要求又分高级技能、中级技能、初级技能。《孤残儿童护理员:基础知识》适用于初、中、高级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培训,是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的指定辅导用书。 标准职业等级 《国家职业标准》 规定申报条件 解释和说明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1)“正规培训”是指提供经地方省级人社部门或民政部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8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2天); (2)已经从业人员应提供由所在机构开具的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提供《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3)本专业中专在校生在毕业前可申报初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国家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医疗、护理、康复)或相关专业(幼教、教育、社工、心理)院校毕业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6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8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可正常申请参加中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资格,须延长2年工作年限(7年)。 (3)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经审核认定的本专业是指提供护士学校、护理类专业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以及民政中专的老年、护理类专业的毕业证书。取得其他专业(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应有在本职业连续1-2年以上工作经历。 (4)本专业大专在校生在三年级、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级时可申报中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本职业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专业(幼教、护理)或相关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心理、社工)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4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中级资格证书,须分别延长2年工作年限(15年)。 (3)提供相关专业(护理专业、老年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岗位满2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4)非相关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含本科、研究生)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岗位满4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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