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构造类型法 |
释义 | 构造类型概念,首先由贝克(HowardBecker)所提出。它是从韦伯(Max.Weber)的理想型(IdealType)改进、发展而来,因此和理想型非常相似,是一种新比较法,这种方法已被社会学家广泛接受。 构造类型法(ConstructiveTypology),是把研究的问题,有目的、有计画地选择、取舍,有时加以强调,而配合形成的一套标准,作为与经验比较的方法。这种方法较之理想型有较多的优点,它避免了理念(Ideal)一词的混乱,超越了时空的限制,可广泛应用于各种社会的分析、比较,尤有进者,它的建构不是预想性的,而是经由研究分析以后才设定的成果,因此含有较大的经验性。 建构类型法不仅能提供有条理的资料分析,并有助于一般化的建立,同时能使得具体的事件彼此发生关联,对于社会现象的认识与了解颇有助益。但建构类型是经由一个抽象的过程,在抽象化的过程当中,有些因素被强调,有些因素被抛弃,其目标并不在于正确的符合每一件事例,也就是它仅存在于概念上,而不是实际的事例。和理想型一样,它不能描述具体的现象,它只是一个模型,用以提供一个分析资料的架构,以及用以特定事件、类型、相互关系的解释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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