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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
释义

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28日 财农[2007]3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西部开发办、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局)、林业厅(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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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汇总审核并下达任务计划。财政部根据任务计划和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时,应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等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考虑,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并做好同国家有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同时,与扶贫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支持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原则,专项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干使用,从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

(一) 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

(二) 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节柴灶、太阳灶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 对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

(四) 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等。

(五) 高寒少数民族地区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中央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逐年制定并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委、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退耕还林-定义

退耕还林是指从保护和改善西部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停止耕种;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林草植被。退耕还林是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重要政策之一,其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

封山绿化:就是对工程区内的现有林草植被采取封禁措施严加保护,对宜林荒山荒地尽快恢复林草植被,并实行严格管护,确保绿化成果。

以粮代赈:就是对退耕还林的农户,国家按一定标准无偿提供粮食,实行以粮食换生态,保证农民退耕之后吃饭有保障,收入不减少,以调动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积极性。个体承包:就是将造林种草和植被保护的任务,采取承包的方式,落实到户、到人,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具体以责任制的形式,明确造林种草者权益,落实管护措施,责权利挂钩,使群众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为生态环境建设做贡献。

退耕还林-遵循的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退耕还林-主要内容

1、范围、布局和重点;

2、年限、目标和任务;

3、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4、效益分析和评价;

5、保障措施。

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规定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1.水土流失严重的;

2.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3.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退耕还林-原因

1.退耕区的自然条件

退耕区多属于自然环境恶劣、交通不便的山区或半山区,平川谷地很少,我们调查的市县平地多在10%以下,山地和丘陵地占90%以上,这种自然环境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水土流失。以神池县为例,全县水土流失面积127740公顷,占到土地总面积的88.6%,年侵蚀模数8900~22000吨/平方公里,年流失肥土1957.3万吨,全氮含量约4.6万吨碳铵,速磷含量858吨过磷酸钙[1]。水土流失使退耕区的耕地变得更加贫瘠,粮食平均每市亩产量只有150斤左右。

退耕区另一个对人口生存影响较大的普遍现象是干旱。以忻州市为例,大部分地区春旱每2~3年一遇,夏旱每3~5年一遇。而且旱灾发生的频率变化是由低到高,逐年增多。1571年到1670年的一百年中,共出现29个旱年,机率为29%,其中大旱年10个,机率为10%;1871年至1970年的一百年间,共出现过33个旱年,机率为33%,其中大旱年13个,机率为13%;1951年至1974年的24年间共出现过11个旱年,机率高达45.8%,其中大旱年4个,机率为16.7%。据有关史料记载,忻州境内连续干旱三四年甚至四五年也是常有的事[2]。最近十年中更是旱情频发,1990年至2001年的12年间,共发生旱年6个,机率达50%。1999年至2001年的三年大旱,粮食减产五成以上,许多农村几乎颗粒无收。1999年的大旱灾使方山县8.1万人全部返贫,返贫率达100%。

由于连年干旱,退耕区缺水现象十分严重,不少山区村庄水源枯竭,人畜吃水非常困难。五寨县的峰子头村,深沟中的泉水由于天旱已枯竭两年,人畜吃水全靠在10公里以外的县城拉水,每车6.5吨,120元。如果家里养有牛羊的,一年差不多需要10车水。不少家庭都承受不起。

2.退耕区的经济状况

退耕区的经济状况一般都较差,本文所涉及的两市(地)四县是全国15个连片的贫困区之一,地方财政收支多年赤字。以方山县为例,2001年财政收入841万元,支出就达8585万元,收支差额达7744万元。特别是1999年以来连续三年的严重干旱,更使这些地区贫困程度进一步加深。我们调查的4个县,2001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都不足1000元。柳林县为675.4元,方山县为598元,神池县为365元,五寨县为448元。析州市2001年报省核定的贫困县为11个重点县,占到全市14个县(市、区)的78.6%,占全省35个重点县的31.43%;贫困人口98.68万人,占全市人口的33.33%,占全省贫困人口351.86万人的28%。由于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忻州市2001年返贫人口就有7.75万人(注:忻州市扶贫办.2001年扶贫工作总结。

在退耕区的贫困县中,贫困人口的比重是比较大的,如柳林县2001年总人口为28.54万人,贫困人口为16.18万人,占到56.71%,占农业人口22.80万人的70.96%;方山县总人口为13.69万人,贫困人口为11.47万人,占到83.79%,占农业人口11.53万人的99.48%;神池县总人口为10.47万人,贫困人口为7.33万人,占到70%,占农业人口8.76万人的83.68%;五寨县总人口为10.94万人,贫困人口为7.76万人,占到70.89%,占到农业人口9万人的86.22%(注:各有关县2001年扶贫工作总结,农业人口数字引自山西省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2001年山西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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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