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务员考核 |
释义 | 公务员考核的原则(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 3.分类考核的原则 4.考用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六章 附则) 公务员考核的含义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公务员考核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 1.考核对象和考核主体 考核对象是已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其中又分为非领导成员和领导成员。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本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和本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考核委员会。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主管机关,即按照管理权限管理领导成员的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 2.考核内容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考核形式 考核形式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形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4.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从理论上来说无论是定期考核还是平时考核都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的,但是由于平时考核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故一般在考核制度中都不明确规定平时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而只对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做出相应的规范。 5.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的一种概括性反映,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6.考核结果的作用 考核结果的使用关系到考核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所以一般都把考核结果的使用作为考核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的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考核的意义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建立并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对于提高公务员素质,依法管理公务员,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和鞭策公务员提高素质,努力公正,争创一流业绩; 2.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3.有利于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打下基础和提供依据。 公务员考核的原则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制度性的基础工作,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为了保证公务员考核能够顺利有效地实施,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考核是指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要逐一进行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2.客观、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客观”就是要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作出评价,全面地本质地反映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绩工作情况,避免片面性。 “公正”就是对任何公务员都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要公道,要能够全面公正地反映公务员的情况。考核结果的使用也要公道,使考核成为激励公务员奋发上进的有效手段。 “公开”就是要将考核的目的、范围、时间、方法、内容、标准公之于众,考核结果要书面通知本人。 “民主”就是要走群众路线。比如,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考核时,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必须有群众代表参加;主管领导在给公务员写评语、提出等次意见之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考核时,要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等等。 3.分类考核的原则考核对象不同,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以体现机关管理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也应采取与考核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所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 4.考用结合的原则对公务员的考核必须同正确使用考核结果有机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作为调整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公务员的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使考核工作成为公务员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否则,考核成了为考核而考核,徒具形式,这样不但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最终也难以坚持下去。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是指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的基本项目。《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这就说明,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主要有: 1.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 政治品德主要是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 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以及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是否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秘密。 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个人品德主要是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直、诚信、谦虚谨慎,是否襟怀坦荡、光明磊落。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业务知识是指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 工作能力主要是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事业务工作和处理业务的能力等。包括: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不同的机关、层次、岗位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3.勤,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 所谓事业心,就是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 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工作作风重点是看公务员是否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勤奋精神重点是看公务员是否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4.绩,指工作实绩 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等。它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产生的效益。对绩的考核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重点是看公务员能否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效率如何;看公务员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贡献。 5.廉,指廉洁自律的情况 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等。 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还要考核其是否严格遵守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否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有无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搞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行为等。 公务员考核的方法公务员考核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考核方法是否得当。《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公务员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公务员考核的发展趋势公务员考核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趋势: 1.全员优化趋势; 2.主动参与趋势; 3.目标管理趋势; 4.审计监督趋势; 5.公开监督趋势; 6简便易行趋势。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8年12月3日颁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国人部发[2003]48号 一、政治鉴别能力 ——有相应的政治理论功底,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善于从政治上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是非分明; ——具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正确把握时代发展要求,科学判断形势;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依法行政能力 ——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法制观念; ——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准确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以权代法; ——敢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 三、公共服务能力 ——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诚实为民,守信立政; ——责任心强,对工作认真负责,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有较强的行政成本意识,善于运用现代公共行政方法和技能,注重提高工作效益; ——乐于接受群众监督,积极采纳群众正确建议,勇于接受群众批评。 四、调查研究能力 ——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实事求是,讲真话、写实情; ——坚持群众路线,掌握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 ——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准确把握事物发展的历史、现状和产生的影响; ——积极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预测发展的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善于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指导、推动工作。 五、学习能力 ——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有良好的学风,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学习目标明确,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工作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积累知识与经验; ——掌握科学学习方法,及时更新和掌握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知识、技能; ——拓宽学习途径,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他人学。 六、沟通协调能力 ——有全局观念、民主作风和协作意识; ——语言文字表达条理清晰,用语流畅,重点突出; ——尊重他人,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人一道工作; ——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营造宽松、和谐的工作氛围; ——能够建立和运用工作联系网络,有效运用各种沟通方式。 七、创新能力 ——思想解放,视野开阔,与时俱进,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勇; ——掌握创新方法、技能,培养创新思维方式; ——对新事物敏感,善于发现、扶植新生事物,总结新鲜经验; ——善于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解决新问题,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八、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有效掌握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捕捉带有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制定可行预案,并争取把问题解决于萌芽之中; ——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善于协调不同利益关系; ——面对突发事件,头脑清醒,科学分析,敏锐把握事件潜在影响,密切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准确判断,果断行动,整合资源,调动各种力量,有序应对突发事件。 九、心理调适能力 ——事业心强,有积极、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和爱岗敬业的热情; ——根据形势和环境变化适时调整自己的思维和行为,保持良好的心态、情绪; ——自信心强,意志坚定,能正确对待和处理顺境与逆境、成功与失败; ——良好的心理适应性,心胸开阔,容人让人,不嫉贤妒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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