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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务员过渡
释义

公务员过渡

是根据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精神,对原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转变的一次过渡,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公务员进入方式;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后,对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党的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符合上述条件机关工作人员又统一作了一次向公务员过渡。现除了事业单位转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外,进入公务员系统都必须进行统一的国家招考。

一、过渡工作的基本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结合机构改革,在核定的编制内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

二、过渡的对象

(一)下列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

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单位,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时在编制内在职的(含下派挂职锻炼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过渡:

1、 新录用人员见习(试用)期未满的;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3、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

4、受党内警告处分未满半年,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两年的;

5、因健康原因连续一年或两年累计病休一年以上的;

6、其它应予暂缓过渡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过渡:

1、截止本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时,巳到达离,退休年龄的;

2、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应予辞退的;

3、被劳动教养或受刑事(管制、缓刑)处罚的;

4、因其它原因不宜过渡的;

三、过渡的标准与条件

必须符合以下标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具有胜任其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除此之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条件:

(一大专文化程度.其中50周岁以上的人员、少数边远山区县和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适当放宽;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符合上述过渡标准与资格条件的人员,还必须在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和职位设置以内,才能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四、过渡的方法和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采取严格考核与必要的岗位培训考试相结合,以考核为主的方法进行.

过渡的程序:

(一)资格审查。要求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填写《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由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二)考试、考核评定。按照过渡的标准和条件,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对要求过渡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其德才表现,作出综合考核评定.

(三)选配人员.依据职位设置,职数限额和任职条件选配人员。选配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符合有关职务回避的规定,同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四)审批任命。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职务不变动的,按管理权限审批,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职务不再重新任命.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要在规定的职敷限额内,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依照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任免机关、任免权限和审批程序,重新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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