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司企业法司考读本 |
释义 | 《公司企业法司考读本(法条解读历届真题易混考点)》选取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这三个部门法详加阐释,集中介绍了公司法里面对大股东进行限制进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条款;侧重于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事务执行等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入伙、退伙、出资制度;合伙债务承担及利润分配。 版权信息书 名: 公司企业法司考读本(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重要部门法读本系列) 作 者:李建伟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 ISBN: 9787802176461 开本: 16 定价: 21.00 元 目录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公司资本制度 第三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第四章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之特别规定 第五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第六章股份公司设立过程 第七章股份公司组织机构 第八章股份、债券发行与转让 第九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与义务 第十章大股东限制与中小股东保护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二章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 第十三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十四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附录 …… 文摘《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意思分解】 实践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完全不履行: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不完全履行:即未足额履行,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包括货币出资不足、非货币出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等。 (3)不适当履行: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约定,具体又可分为迟延出资、瑕疵出资等。 以上6个条文集中规定了公司设立过程中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责任,非常重要: 1.对于有限公司股东而言,主要有两类法律责任: 一是未依出资协议缴纳出资的(《公司法》第28条),首先,构成了对出资协议的违约行为,故应向非违约方(已足额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还应对公司负补缴责任,这一责任在公司企业非破产清算以及破产清算程序中最终要落到实处(《企业破产法》第35条》)。 二是公司成立后,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低于章定价额的,应当由该股东对公司负补足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公司负连带责任(《公司法》第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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