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积金建房 |
释义 | 公积金建房即闲置公积金,投放经济适用房建设,使其能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既有利于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也有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自身的完善和改革从盘活全国巨额公积金沉淀资金角度出发,这条政策无疑是有益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融资效率和加快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实施概况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曾透露,用闲置公积金支持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建设的试点工作即将启动,高达6000亿元的闲置公积金将开闸投放经济适用房等建 设。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选择一些有 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把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前,北京、上海、重庆、江苏等省市均已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这项关乎民生的政策使得住房公积金的运用再度成为热议的话题。 但各地方政府的申请积极性,并非完全一样高涨,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根本无意 申请。“由于各地公积金中心的资金状况不尽相同,有些地方的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很高,不少城市近几年公积金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对这些城市而言,使用闲置资金贷款,就变得没有太大实际意义。” 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首批试点城市30个,基本上一省一个,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悉数在内。 公积金业内权威人士指出,重点不是确定试点城市,主要在于确定每个试点城市的试点模式,试点城市申报的重点则是围绕自身城市公积金和住房保障等因素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试点模式设计,征得中央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并没有给出公积金试点保障住房建设贷款实施的具体操作方式和运作模式,需要各地试点城市在试点申请中给出一个所谓的“地方模式细则”。 网民意见而网络调查中,高达85%的抽样者认为“公积金属个人产权,动用建造保障住房应征求产权人意见”,不能不引起高度关注! 到底实施公积金建房新政,是否需要缴纳人同意呢?这一问题问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大软肋。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诞生18年之久,且上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有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未曾在法律上厘定清楚。虽然,公积金条例明确,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对缴存人所缴住房公积金进行结息,但这不等于明确管理机构和缴纳人之间,是储户和吸存机构之间类似储户和银行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大家把公积金交予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因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法定具有对公众缴存之公积金受托管理的职责,而并非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什么特别资信。事实上,公积金中心只是一个事业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显然,管理中心和缴存人之间类似一种法定的公众财产信托关系,这意味着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关于公积金资产投资运用的决策,应该经过信托财产产权人表决同意。显然,在《物权法》已有的法律环境中,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基于私人产权的公积金集合资金,作为产权人的缴存大众,完全是可以有理由过问其信托财产的用途和去向,并对如何监管具有话语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若将公积金用于建造保障住房投资或贷款,首先要需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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