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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共利益论
释义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

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

第一种是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来界定,具体表现在立法机关确立公共利益的概括性条款;

第二种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来界定,现实中大量的实务运行过程也正是由其来行使的;

第三种是由司法机关综合各种情况对公共利益做出判断,一般主要是在处理具体涉及公共利益的个案。

从理论和实践上来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立法、行政、司法主体都无法单独有效地行使,而应由三机关相互配合、共同行使。“立法者只能对此做出概括性的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则由行政机关来行驶。惟在出现纠纷和冲突时,法院才予介入,对两造各执的理由进行判断,确定争执的问题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 关于公共利益的现实。

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通过提倡,立法来实现。

公共利益的项目提出,创新的建议的采集工作是否被重视和完善,是为民政府的一个标志。

公共利益项目的建设,明显的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发展方向是否足够正确。

公共利益的高度发达,是当前人类文明的实践目标。

源于20世纪30年代,并一直到60年代都是被经济学家所接受的有关监管的正统的金融监管理论是公共利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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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22: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