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
释义 | 前言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已废止,并由《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取代,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监测方法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 和GB/T17181 对2 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 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 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 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 5.2 测量条件 5.2.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 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 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 测点位置 5.3.1 测点布设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 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 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 0.5m 以上的位置。 5.3.3.2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 5.3.2 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5.3.3.3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处, 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3.4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 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 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 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 时钟等)应关闭。 5.4 测量时段 5.4.1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4.2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 的等效声级。 5.4.3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 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6 5.5 背景噪声测量 5.5.1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 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6 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 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 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 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5.7 测量结果修正 5.7.1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 取整后,按表4 进行修正。 5.7.3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 或5.7.2 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为dB(A) 差值 3 4~5 6~10 修正值 -3 -2 -1 6. 测量结果评价 6.1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6.2 最大声级Lmax 直接评价。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