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批准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号GB50500-2003)第2.0.5条规定,预留金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部分省市在其本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中对估列预留金标准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批准了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号GB50500-2008),原规范同时废止,新规范中已没有预留金的相关解释。
国家规定是按工程总造价的5%扣,按相应的工程年限反还,这个有规定,也有的在合同里规定,是按3%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