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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释义

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8月31日颁布实施,共计二十二条。另有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建设部建质[2005]145号发布)

第一条 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 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 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工法评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专家库专家每四年进行部分更换。

第九条 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材料,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条 国家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国家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二)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组长指定每项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两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在项目主、副审基本评审意见基础上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评审组初审意见,进行问题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经评审的国家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在相关媒体及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建设部将工法予以公布。

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十四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法的开发,编制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速现实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我省工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三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范,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四条 我省省级工法由企业在企业级工法基础上自愿申报,由省建设厅负责审定和公布.

省级工法每年发布一次.具体评审工作委托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承担.

第二章 工法的申报

省级工法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省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或省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第七条 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

(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二)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三)适用范围:适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四)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的施工工艺原理;

(五)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实施方法;

(六)材料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新材料的特点,主要技术指标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七)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应执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或具体的质量要求;

(八)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九)环保措施:环保要求的特点和注意事项;

(十)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文明施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一)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数量.

第八条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要求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包括:

(一)工法申报书(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

(二)工法文本(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另电子文档一份);

(三)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复印件,有关证明材料;

(四)工程应用实例情况证明;

(五)经济效益证明;

(六)企业级工法的批准文件;

(七)有关影像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章 工法的评审与公布

第九条 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求;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推荐.

第十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委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成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委员不少于五分之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

(二)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基本评审意见,核查有关材料,进行问题答辩.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 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做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四章 工法的推广应用,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和省发明奖励条例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可直接应用本企业编制的工法;工法所有权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对于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我厅将积极推动将其纳入相关的行业和地方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建筑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

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

工法名称 :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地区(部门):

申报时间 :

安徽省建设厅制

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工法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所在工作单位

本工法应用

的工程名称

及时间

本工法关键

技术名称与

鉴定时间

本工法关键

技术获成果

奖励的情况

注:表中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指第一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表中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

工法内容简述:

关键技术及保密点(有专利权的,请注明专利号):

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包括省内外同类技术水平比较):

工程应用情况及推广应用前景: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工法主要

完成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公 章)

专家评审

推荐意见

主任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安徽省

建设厅

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公 章)

云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积累,提升全省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省级工法的管理,参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45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工法、省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三个级别。

企业工法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审定。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本企业科研开发规划、市场需求组织本企业工法的开发、编写,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组织审定。

省级工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已通过审定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根据企业自愿和工法关键技术的水平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的评审。

第六条 企业工法的指导和省级工法评审工作,委托云南省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承担。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

(二)工法经过工程应用和实践检验,质量效果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经济效益、环保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三)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省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科研单位(非施工企业)联合研制开发。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立云南省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建立云南省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工法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

建设工程技术专家需具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工程序列高级工程师职称,任特级、一级企业总工程师职务、担任过省级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的技术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省级工法评审的需要,能满足向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攻关、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需要。

专家委员会每四年对专家库专家进行部分更换、补充。

第九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受理企业工法申请后,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

(二)评审组确定专家审阅申报资料,提出专业初审意见。评审组在听取专家初审意见、审查申报资料、听取申报单位介绍、答疑的基础上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专家委员会备案。评审组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听取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问题答辩。采取参会专家、委员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

(四)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

(五)经审定的省级工法在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公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六)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省级工法证书。

第十一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查实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其不良行为在网上公示一年,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纪录中。

第十三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经修订的工法应及时向专家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业主和设计单位选用已公布的省级工法进行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中要按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优先选择工法所有权企业。

第十五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总结工程建设技术应用成果,提升我省工程建设施工工艺整体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根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选题、编制、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省级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有创新、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工法的整体技术应立足于国内。工法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范畴。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五条 工程建设工法分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大类。工法编写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第六条 省级工法在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经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科研发展规划和新技术应用,合理选题,组织专人编写。企业级工法由企业自行组织审定,其关键技术应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法研发。

第八条 工程建设工法的编制、申报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编制与申报工作指南》要求进行。

第九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评定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属于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尚没有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且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发;

(五)工法的编写内容齐全完整。

第十条 工法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从省工程建设工法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建设主管部门可指定特殊专业工法的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保守申报工法的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期间不得出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评审专家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3年内不再聘用,同时取消相关工法申报单位的参评资格;影响工法评定结果的,已通过评定的工法无效。

第十三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省级工法采用集中评审方法,成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内设3个专业评审组,由1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组长,每个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二)每项工法的初评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长指定主审1人,副审2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评审办法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三)专业评审组对审查资料和初步评审意见讨论评议后,形成每项工法的评审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用书面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四)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审议意见进行表决,经2/3(含)以上专家表决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意见。专家表决时,对属于本单位及隶属单位的工法,应主动回避。

(五)审核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

(六)经审定的省级工法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姓名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情况,在相关媒体及湖南建设网公示,公示时间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公布。

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结束前,省级工法完成单位应及时申报工法升级评审,如未申报,将作失效处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大对工法的宣传、推广、应用力度,特别是组织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学习和应用。

第十七条 工法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工法进行补充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同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 工法完成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及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鼓励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整体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并应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设厅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可在省级工法评审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根据评审意见向建设部择优推荐。

第六条 省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工作委托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经企业组织审定的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证明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必须是申请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如为联合研制开发若单独申报需经联合开发单位认可;

(五)工法编写内容应完整齐全,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与施工效率分析和应用实例等,并且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和必要的音像资料等。

第八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材料

(一)湖北省建设工程工法申报书(见附件);

(二)工法文本;

(三)评为企业级工法的评审材料。

第九条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专业与学科的需求。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第十条 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保证工法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同时要确保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评审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7人。

(二)召开评审会,评审委员会听取申报单位的工法背景情况汇报,观看录象资料,并对工法实际应用的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三)评审专家对审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在审查会前对审查材料进行预审),进行问题答辩。

(四)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在评审中,评审委员会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备案。

(五)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查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 经评审通过的省级工法将在相关媒体及省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建设厅将工法予以公布,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十五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进行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申报国家、省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市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的省(部)级工法,即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市级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市级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市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市级工法的主管机关,负责审定和公布市级工法。

第六条 本市企业以及工程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市级工法,但已申报其它省(部)级工法的除外。

市级工法原则上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特殊情况可单独评审。

第七条 市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市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通过市建委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 市级工法应通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从市建委建筑行业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同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应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建委可指定特殊专业工法的评审专家。

第九条 市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保守申报工法的技术秘密。

第十条 市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每次集中评审前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市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

(二)市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组长指定每项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一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应通过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讨论评议等程序,以组内多数评审专家的一致意见作为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评审组初审意见,进行问题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市建委。

第十一条 经审核推荐的市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情况应在相关媒体及重庆建设信息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市建委审定公布。

对获得市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市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市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市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市级工法的申报。

第十四条 市级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市级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办法)相关规定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批准为市级工法的所有权企业可按规定向建设部申报国家级工法,对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市级工法,市建委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市建委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市级工法,纳入相关地方标准。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级工法由各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自行完成开发、编写、审定和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像,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四川省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六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审定,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具体评审工作委托四川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二章 工法的编写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科研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与新技术的应用和QC小组活动结合起来,制定工法开发,编写的计划,组织专人编写.

第八条 工法编制原则

1,企业编写工法,必须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效益显著,符合节约资源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的科研成果,不能称为工法.

2,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3,编写工法选题要恰当.

4,编写工法是施工方法规律性的剖析和提炼,但不是施工总结.

5,工法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程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应对照《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建协[2007]5号)的要求编写.

第三章 工法的申报,评审与公布

第九条 省级工法,国家级工法均由企业在获得下一级工法的基础上自愿申报.申报省级工法的资料包括:

1,省级工法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2,工法内容材料

3,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

4,关键技术审定材料复印件

5,3份工法应用证明原件(特殊情况例外)

6,经济效益证明原件

7,当关键技术属填补省内,国内空白时应有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

8,关键技术获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复印件

9,反映工法施工工艺操作过程中关键点的照片(不少于5至10张).

第十条 工法的评审按工法的等级分别进行.

企业级工法由企业组织审定,发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申报,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初审,初审通过的工法提交四川省工法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川省工法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在四川省建设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不同的意见,由四川省建设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每年组织评审,公布一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中符合申报国家级工法条件的,由省建设厅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的评审.

第十三条 四川省工法评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委员主任2人.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受理工法申报,组织初审,将初审的意见报四川省工法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评审中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在评审中以应到会的多数专家意见为准,少数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并将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审的意见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以有效票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第四章 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对已批准公布的工法,有关部门,企业应加大宣传,推广应用力度,特别是组织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学习和应用.

第十八条 提倡工法编制与推广应用新技术相结合,把工法作为一个技术模块在招投标或施工中加以应用,并在完工后及时总结.

第十九条 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补充,修订,以保持工法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五章 工法的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展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秘密的分寸应把握得当,企业在申报工法时,其确需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评委和涉密人员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不写.

第二十四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像,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四川省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六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审定,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具体评审工作委托四川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二章 工法的编写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科研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与新技术的应用和QC小组活动结合起来,制定工法开发,编写的计划,组织专人编写.

第八条 工法编制原则

1,企业编写工法,必须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效益显著,符合节约资源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的科研成果,不能称为工法.

2,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3,编写工法选题要恰当.

4,编写工法是施工方法规律性的剖析和提炼,但不是施工总结.

5,工法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程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应对照《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建协[2007]5号)的要求编写.

第三章 工法的申报,评审与公布

第九条 省级工法,国家级工法均由企业在获得下一级工法的基础上自愿申报.申报省级工法的资料包括:

1,省级工法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2,工法内容材料

3,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

4,关键技术审定材料复印件

5,3份工法应用证明原件(特殊情况例外)

6,经济效益证明原件

7,当关键技术属填补省内,国内空白时应有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

8,关键技术获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复印件

9,反映工法施工工艺操作过程中关键点的照片(不少于5至10张).

第十条 工法的评审按工法的等级分别进行.

企业级工法由企业组织审定,发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申报,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初审,初审通过的工法提交四川省工法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川省工法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在四川省建设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不同的意见,由四川省建设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每年组织评审,公布一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中符合申报国家级工法条件的,由省建设厅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的评审.

第十三条 四川省工法评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委员主任2人.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受理工法申报,组织初审,将初审的意见报四川省工法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评审中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在评审中以应到会的多数专家意见为准,少数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并将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审的意见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以有效票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第四章 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对已批准公布的工法,有关部门,企业应加大宣传,推广应用力度,特别是组织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学习和应用.

第十八条 提倡工法编制与推广应用新技术相结合,把工法作为一个技术模块在招投标或施工中加以应用,并在完工后及时总结.

第十九条 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补充,修订,以保持工法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五章 工法的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展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秘密的分寸应把握得当,企业在申报工法时,其确需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评委和涉密人员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不写.

第二十四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施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全省工程建设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加强对施工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施工工法(以下简称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级工法为企业自愿申报,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推荐,经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的工法。

国家级工法为企业自愿申报,省建筑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的工法。

第六条 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的工法,经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省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申报书》(详见附件);

(二)工法文本(应符合第七条第五项的要求);

(三)企业批准工法的文件;

(四)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工程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介绍工法的演示光盘。

以上材料(一)一式五份,(二)至(四)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五)五份。

第九条 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请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十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工法评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家库专家每四年进行部分更换。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坚持评审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评审专家应为工法申报单位保守工法的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

(二)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组长指定每项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两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在项目主、副审基本评审意见基础上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组初审意见,进行问题答辩。

(五)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与方案水平,综合评定工法等级;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名单应在相关媒体或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工法予以公布。

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十五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应给予表彰。

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对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省级工法,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筑业施工工法管理办法》(苏建管质[2002]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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