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
释义 |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薪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的事宜。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六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开发区办公室应定期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八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遍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替代原由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这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市科委应就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有实施细则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依据本办法修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除税收政策之外的各项优惠性政策。 第四条 有关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二)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四)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口货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有关进出口业务的规定。 (一)经经贸部批准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 (一)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 (二)银行可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排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三)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八条 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车办发[1990]9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劳动就业的招收职工时,要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 第十五条 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检查。对于其中管理不善或进展缓慢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中止其优惠政策的实行,直至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法律依据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条件解析(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 发明 实用新型 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 备注: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 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三)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领域 1. 电子信息技术 2.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 航空航天技术 4. 新材料技术 5. 高技术服务业 6.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 资源与环境技术 8.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五)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人员人工 直接投入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设计费用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其他费用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七)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 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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