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温津贴 |
释义 |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目前,各地都在调整高温津贴的标准,北京的高温津贴7月7日宣布要翻倍。 基本由来众所周知,当人体体温超过37.2℃时就会出现发热症状,当体温超过39℃就属于高烧。当外界气温超过37℃时,人体就会感觉难受,容易中暑;当外界气温高于40℃时,人体代谢、调节功能就会受到影响。高温天气里,坐着不动都会出一身汗,如果还要到户外劳动,很容易被晒晕。因此,除了一些无法停工的特殊行业外,政府部门应为“高温天气”立法,强制在高温时段停止户外作业,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表示保护职工权益的善意,也确实颁布过一些高温天气中强制停工办法,只是由于一无法律依据,二无统一标准,以至于这些善意规定成了劳动者充饥的“画饼”。 当今高温作业中劳动保护参照的,还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且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模糊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截至目前,该《条例》已运行50年,劳动工具、劳动条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该条例却没有进行过任何修改,使得保护高温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从谈起。 到了2007年6月8日,国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虽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由于具体标准仍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致使目前大多省市尚未落实。 各地标准各地方、各企业单位,多以高温补贴和调整劳动时间来体现,并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和量化制度,比如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如果有企业或单位不执行,应怎样处罚等。有的规定本地天气预报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将停止工作,有的则规定最高气温达到38℃时将停止工作。同是室外工作,一个38℃,一个却要等到40℃,不仅有损规定的严肃性,也造成了职工待遇上的不公。 法律欠缺由于在法律制度上对高温停工没有“硬杠杠”,各地方、各企业单位亦未有足够的重视,但在气象上将气温高于35℃的天气定义为高温天气,在高温天气里工作很容易中暑却是现实。去年署季,西安就发生过在高温作业中的保洁员张现民猝死现场的悲剧。 实施困难根据工地实际温度来确定停不停工也确实有些难度。因为不同工地温度也不同,即便是同一工地,不同工种作业环境不同,温度也不同。其间的不确定因素太多,政府部门不可能派专人到各个工地实时测量温度。有哪一个企业的老板会愿意让工人停工呢?再说虽然天气很热,可气象台发布的温度还不到35℃啊!我为什么要“优待”你呢?!于是,“每周7天,每天10个多小时,天气热到40℃也要干”,成为诸多工人的“命”。 未来发展显然,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劳动者权益。只有为极端天气立法,才有可能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高温保护等权益的保护力度。而当务之急,政府可以立即做的,应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降低气温标准并不以气象台发布的温度为依据,而应以各工地实际温度实施“停工令”,在必要时候应当强制执行“高温停工”的规定,让政府的决策惠及劳动者。 一个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的政府没有理由让“高温停工”只停留在纸面上,而给骄阳之下急需休息的劳动者画一个空心汤团。 首个标准北京首个企业高温津贴标准发布 今后,在京企业只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就应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发放时间 6月至8月间发津贴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负责人介绍,本市下发了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公布了针对全市企业的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而以往只有少数企业自己制定了高温补贴政策。 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其中,室外露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以上(含33℃)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同时,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发放保障 1、 严禁按天发放津贴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负责人强调,如果企业把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劳动者当月工作天数来发放,这是本市严格禁止的。 2、拒不发放津贴可举报 对于在33℃以上(含33℃)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应积极向企业反映这一问题。如果超过这一温度而企业拒不发放补贴的,首先工会应主动与企业进行协调,维护职工权益。用人单位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即可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今年津贴本月开始发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由于高温津贴标准刚刚制定,因此今年本市只在7月和8月加以执行,6月份高温津贴不再补发,但是7月的高温津贴相关企业必须按整月的数额发放,不得减半发放。 3、北京高温津贴翻倍 露天作业人员不少于120元/月 高温纪录一天天刷新,北京的高温津贴也在昨天宣布要翻倍。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及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从今年7月份开始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毛艾对中国之声表示:“考虑到近年来极端天气比较多,高温天气造成对劳动者的损害更强一些,因此就从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考虑,所以我们今年做了及时的调整,也考虑到物价因素和工资增长等因素等全面来考虑的。” 据介绍,针对夏季高温,原本只有“防暑降温费”,在一些单位以福利的方式发给所有劳动者,2007年开始规定专门给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发放高温津贴,每年6-8月,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毛艾介绍,自从发了高温津贴这个规定以后,每年监察部门都有定期的检查,从检查情况看还没有发现一起投诉和检查发现的违法的行为,所以单位执行得还是比较不错。 针对有农民工反映“不知道有高温津贴”或者“没有领到过高温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毛艾表示:“一旦定了标准以后,发现有这种(不发高温补贴的)情况,可以到监察部门去举报,也可以打热线电话12333来举报,也可以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都是可以的。” 社会反映2010年7月5日北京正午40℃的高温下,这个位于朝阳区太阳宫地区的工地工人仍在施工,工人们均表示未领取应当自6月起发放的高温津贴。人保部专家建议,应当参照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增长机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正研究制订2010年的高温津贴政策。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北京执行的是2007年制订的高温津贴标准。 十来个工人挤在工棚前屋檐的阴凉下,一水儿端着浅黄的搪瓷缸子。他们对面,“太阳公元”林立的高楼“穿着”深绿色防护网。问及这个新楼盘多少钱一平米时,一排晒成树皮色的脸微微抬起,齐刷刷摇头,然后接着扒拉搪瓷缸子里剩余的米饭。说起北京市2007年即规定发放的高温津贴,这些每天露天工作五六小时、有时4点钟就起床的工人们都表示“从没拿过这个钱,也没听说过这个规定”。 发放意义高温天气不仅可能损害室外作业人员的身体,而且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有统计数据表明,7、8、9三个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还多,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 当高温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自然现象,越来越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它“烤”验的就不仅仅是市民,同时考验着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门的危机应急能力。由此可见,高温劳动保护和高温补助应该得到法律关怀和制度保障,国家和各级地方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将一定条件下的高温天气确定为自然灾害的一种,用法律来保障高温天气下公民的健康权,明确高温劳动保护的主管部门,并针对高温条件下职工作业如何进行劳动保护给予具体规定,对从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热等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给予具体规定,对高温劳动保护补助也予以明确,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新华时评不要让劳动者高温津贴成“空头支票” 新华网武汉8月4日电(记者 吴植、尹平平)今年夏天已过去一半,高温津贴在一些饱受高温煎熬的地区却仍未普遍落实,有的被打了折扣,有的成为“空头支票”。 近日,“火炉城”湖北武汉迎来持续高温天气,白天最高气温直逼38摄氏度。记者在街头几个工地采访露天作业的农民工时,发现他们对高温津贴表示陌生。当记者试图就高温津贴相关事宜对某市政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进行采访时,遭到强硬拒绝。而在该工地上,几位农民工和他们的家属则表示,单位给他们发放了一些防暑药品,但是“钱没多给”。 早在2007年,湖北省卫生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就发出《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每人每天支付8元的高温津贴,且须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全年按7、8、9三个月发放。但该通知并未说明,如果企业没有落实规定,将对其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惩罚措施。 对于这一规定,农民工知之甚少。武汉市劳动监察部门表示,近两年未接到劳动者的相关投诉。相信即使有人挺身而出,在“沉默的大多数”中间,他们并没有太多的议价空间。更何况,投诉程序复杂,无论是精力上还是经济上,一般农民工都承担不起。也难怪有人说,“为了几块钱丢饭碗,划不来”。虽然每人每天只有8元钱的高温津贴,但对于拥有几十名、甚至上百名农民工的工地来说,3个月下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高温津贴总额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对于企业来说,虽然规定摆在面前,但既没有立竿见影的惩处措施,又没有当事人追责,赖账当然很容易。发放点药品和绿豆汤走个形式甚至已经可以算是“仁至义尽”。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高温津贴除了发放不到位,还存在分配不均,损不足以奉有余的情况。一些农民工在烈日下挥汗如雨却一分钱补助没拿,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少企事业单位白领虽然在空调房工作,却能享受每月几百元的“高温补贴”。在同一个工地,偶尔在户外活动一下的管理者领到的高温津贴却比一直在露天作业的工人多好几元钱,甚至是多出一倍。 高温津贴发放,制度不可缺少,执行更加重要。社会保障问题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之后,政府应当监督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企业的义务,政府则应当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这或许意味着,要想彻底解决高温津贴发放到位的问题,要么有关部门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强制执行,并明确一旦企业失职,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惩处措施;要么就由政府出资,从社保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直接拨付给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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