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官问责制 |
释义 | 名称主要官员问责制,俗称高官问责制,是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于连任第二届任期 (2002年7月1日) 时开始推行的改革。 推行原因连续多年揭发多宗“居屋短桩事件”,引发要求官员问责的声音。 亦有人认为由于董建华跟当时的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不咬弦,使政策决定及执行上受阻,故当局认为需把统领公务员,包括政策局局长的权力完全置于行政长官之下。 主要内容 将所有司长和局长职级由公务员职位改为由行政长官任命,以合约方式聘任,并须为过失负政治责任。 将局长向司长负责的制度改变为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政务司司长只负责行政长官直接委派的工作。 原有的公务员局长改称常任秘书长,职责是带领属下公务员执行问责局长的政策,及代表局长回答立法会的质询。 将局的数目由十六个合并至十一个,并不再分为决策局和资源局,统称为决策局。 影响纳税人要为问责官员每年支付数千万港元的薪酬。 香港公务员最高的职位由政务司司长降为各政策局的常任秘书长。 政务司司长的权力被削减,统领众局长的权力被削去,变成无兵司令。 成效问责推出后受到不少批评;但是,自从实施后已有三位高级官员因被指犯错而自动辞职。三位下台的官员分别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前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和前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 仙股事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港交所)发出咨询文件,建议调高股份除牌的价格下限,投资者忧虑所持有的细价股份(俗称仙股)会遭除牌而触发大规模抛售,该日香港股市总市值下跌一百一十三亿港元。其后,港交所撤回文件。事情牵涉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财政司司长梁锦松,但两人并没有受到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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