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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
释义

交通部(85)交海字402号,发布《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1985年2月25日执行。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加强港口对国际集装箱码头的专业管理。使之逐步走向正规化,特制定《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附件:《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

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在为船舶、为货主、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指导下,实行和加强港口对国际集装箱码头的专业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港务局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设集装箱公司。按本规则管理集装箱码头,办理际集装箱运输的有关业务。

二、业务范围和工作关系

第三条 港口集装箱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承办集装箱船、车的集装箱及货物的装卸、中转、联运、拆箱、装箱、堆存、保管、洗箱、修箱等业务;并可根据为船舶、为货主服务的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多种经营,代办报关、代运、报验、缮制单证、电传通信等服务和劳务工作。

第四条 港口集装箱公司根据需要,应与经营船舶、车辆的集装箱运输单位或其代理人,签订船舶、车辆在码头装卸和中转的协议。

第五条 港口集装箱公司应与有关单位密切协作,并可根据需要签订业务协议,相互保证,以期相互配合做好下列各项有关工作。

1.船舶代理公司

受船公司委托,提供船、箱的月度、旬度到港计划,近期内到港船、箱预、确报和有关单证。

2.收、发货或代运单位

出口货物装箱后,按规定的日期,运抵集装箱码头指定的堆场,备装船出口;进口重箱到港前,按规定的时间,提供进口单证、资料和货物流向,以便安排卸船、堆码、疏运或拆箱转运(进出口重箱均由收、发货或代运单位办妥进出口手续和单证,以保证及时装船出口或卸船疏运)。

3.外轮理货公司

根据《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业务章程》和《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理货规程》,及时派人理箱(货),施加铅封或验封出证。

4.车、船集、疏运单位及时进行内陆汽车、火车和水上集、疏运;属于进出口整箱者,收、发货单位或其代理人按协议送回或提取空箱。

5.港口集装箱公司,应向船公司或它的(代理)提供其在港空、重箱动态:与检查、检验和集、疏运集装箱货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经委《加强国际集装箱港口集疏运工作暂行办法》,并同上述单位的驻港人员实行联合办公,简化集、疏运手续,方便货主。

第六条 拆、装箱

凡属集装箱货运站(CFS)交货条款中规定,应该由收、发货单位从港内提货和向港内送货的进出口拼箱货,港口集装箱公司要及时拆、装箱。

凡属在集装箱码头堆场整箱交接的进出口重箱:原则上应由收、发货单位整箱取、送,并在本单位拆、装箱。尚不具备拆、装箱条件的收、发货单位,可根据经济合理,并有利船、车、箱货安全、迅速周转的原则,由收、发货单位委托港口集装箱公司或具备拆、装箱条件其他单位进行拆、装箱。

三、箱货交接责任

第七条 装卸交接

船舶或火车装卸集装箱时实行船、港或车、港交接。进出口装卸船,由外轮理货公司代表船方与港口集装箱公司在船边进行交接。用船舶或火车进行内陆整箱集、疏运时,由集装箱公司与船方或车方在船、车装卸现场交接。

交接时,必须共同检查箱号、箱体、铅封如有残损异状,应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签注,以明确责任。

第八条 检查门交接

用汽车取送空、重箱,经过检查桥时,实行港口、货主(或承运代理单位)的交接,由集装箱公司与汽车运输部门之间办理交接,其检查方式、内容同第七条。

第九条 货运站交接

由外轮理货公司与仓库员在集装箱的拆装企业现场办理交接。

第十条 特殊交接

冷冻箱交接时,要有测温记录,开顶、侧开箱要检查苫盖侧门,并有记录。

四、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衡量

船舶代理公司根据委托,向港口集装箱公司申请衡量集装箱内货物的重量时,其费用委托方负担;

第十二条 铅封

集装箱运送货物必须进行铅封。船方对箱内货物承担责任者,由外轮理货公司代表船方施封,铅封由船公司或外轮理货公司提供,费用由船公司负担。

第十三条 进口危险货物箱

进口危险货物箱超过港口接卸限量时,在装船前,必须由有船(货)公司或其代理人取得卸港同意,以便事先做好准备,确保及时安全地接卸、转运。

第十四条 检疫、薰蒸

凡检疫部门指出,必须薰蒸的进出口空、重箱及箱内货物,应由船公司(箱主)、收、发货单位或其代理人负责及时薰蒸并承担其费用。

第十五条 扫箱、洗洗箱

1.装运一般货物的集装箱,拆、装箱单位应在卸货后、装货前,负责一般清扫,不另向船公司收费。如需要进行特殊清洗时,其费用由船公司支付或垫付。

2.凡装过危险品、腐蚀品、污染品和不适合继续装货的集装箱必须清洗时,由集装箱所有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由委托方付费。

第十六条 修箱

进出口集装箱原损,由集装箱所有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安排修理并承担费用;进出口集装箱工损,由损坏的责任单位修理并承担费用。

五、运输单证

第十七条 国际集装箱运输,应使用“设备交接单”、“港站收据”等专用单证,其单证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供或由港口集装箱公司制定。单证流转程序、份数,按港口和船、车运输单位的需要办理。

六、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集装箱码头的专用机械设备,要建立正规的技术管理和操作规程,并要严格地执行其管、用、养、修制度,以保证装卸生的正常进行。

七、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障港口集装箱码头的安全生产,必须制定集装箱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和集装箱码头交通管理规则。规定和制定车辆、机械、行人的安全行走路线和有关集装箱及其货物的安全堆码、防台、防汛、防火、防盗等专门管理措施,由有关单位共同遵守。

第二十条 集装箱泊位陆域周围,应有围拦设施,以杜绝车辆,行人在规定的进出口大门以外的地方出入。

八、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国际集装箱进出港口所发生的费用,按交通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费收办法及船港协议结算。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港集装箱公司可根据本规则具体制定集装箱码头管理实施细则,公布实行,并报部备案。各港务局负责监督检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试行,其解释权属交通部海洋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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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