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甘肃物流协会 |
释义 | 基本概况甘肃物流协会是由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商务厅批准,于2008年10月16日成立。发起会员单位由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综合物流服务、货运代理服务的物流企业、相关生产企业、高等院校和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会员单位分布于省内各地州市,从行业布局、经济实力、品牌效应以及发展潜力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协会领导名誉会长: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刘永富 会 长: 田振玺 原甘肃省纪委常委、常务副书记 常务副会长:戴生廷 兰州铁路局总调度长 副会长(法人):张辉珍 甘肃宇臻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勇谦 原甘肃省商务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兼职副会长:(12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占瑛 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 炜 兰州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 忠 甘肃省经济学校校长 刘荣国 甘肃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晋鲁 甘肃省供销合作储运总公司总经理 张方明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张辉珍 甘肃宇臻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琇灵 甘肃巨鹏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 铭 甘肃省商业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岳建武 兰州陇海绿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平均 甘肃陇邮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为民 甘肃西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12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久梗 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 刘怀印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处处长 刘保平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巡视员 李云鹏 兰州酒钢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理 李 玲 张掖市新乐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胜利 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流营销分公司总经理 张黎明 甘肃三元物流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春彦 兰州三普电力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经理 何清吉 甘肃清吉洋芋集团董事局主席 芦卿忠 甘肃铁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杨林海 嘉峪关市西部泓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梁文莉 甘肃省商务厅服务业管理处处长 理 事:(1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顺宏 陇西顺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韦华 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忠新 甘肃伊爱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锋 兰州世宝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致恺 甘肃百利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敏忠 甘肃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副处长 赵进宝 甘肃进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庆秋 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总经理 谢剑峰 酒嘉星晨物流快运公司经理 董雅丽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资源,加强物流学术研究和交流,发展壮大物流企业,培育物流需求市场,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建立和完善我省现代物流体系,促进地区现代物流产业和物流企业的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协会职能组织实施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产业政策建议;承接有关课题研究、政策研究项目;参与研究和制定我省物流行业发展规划,对重大物流项目提出前期评估意见;开展行业统计、行业准入、职业资格审核、资质审查和管理等工作;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规范物流行业行为;参与物流方面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参与行业地方标准的制订与修订;为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的改革、发展、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进行物流项目、品牌、营销策划;支持大型运输代理、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建立综合性与专用性并存的各层次物流配送体系;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和专业网站,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信息服务;与大中专院校合作,提高物流教育水平与设施建设,并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促进产学研的和谐发展;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书籍、资料;举办物流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提供国内外物流行业市场信息,普及现代物流知识,开展物流学术交流;推荐优秀物流企业和企业家、在物流理论研究和实践以及组织协会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组织企业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交流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学术交流、经贸洽谈研讨会、论坛等;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参与组织区域性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代理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业的科技含量; 组织会员开展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秘书处内设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室、综合业务部、联络服务部、信息培训部、《甘肃物流》编辑部。 办公室主任:张佩卿 综合业务部部长:韩耀强 联络服务部部长:郭明 信息培训部部长:马惠霞 《甘肃物流》编辑部主编:刘忠 章程甘肃物流协会章程 (2012年3月1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甘肃物流协会,简称甘物协。英文名称为Gan Su LogisticsAssociation,缩写形式为GSL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各种经济成份、相关物流部门、各类物流企业、应用物流的企业、生产资料流通、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兼营物流的生产、购销、交通企业以及物流业发展相关的经营、科研、咨询、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物流专业社团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资源,加强物流学术研究和交流,发展壮大物流企业,培育物流需求市场,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建立和完善我省现代物流体系,促进地区现代物流产业和物流企业的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甘肃省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兰州市庆阳路世纪广场A座15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以及我省有关物流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与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重大课题研究、政策研究及其他相关事项;参与研究和制定我省物流行业发展规划,对重大物流项目提出前期评估意见; (三)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准入、职业资格审核、资质审查和管理等工作; (四)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规范物流行业行为,促进物流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营造物流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和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参与物流方面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参与行业地方标准的制订与修订; (五)为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的改革、发展、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进行物流项目、品牌、营销策划;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加快我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建议报告,成为沟通物流企业与政府部门关系的桥梁; (七)支持大型运输代理、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建立综合性与专用性并存的各层次物流配送体系; (八)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和专业网站,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搭建物流信息平台,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信息服务;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完善物流设施和物流网络平台,推进物流技术向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九)与大中专院校合作,提高物流教育水平与设施建设,并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促进产学研的和谐发展;在政府的指导下,建立职业培训认证与就业的新机制; (十)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书籍、资料;举办物流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提供国内外物流行业市场信息,普及现代物流知识,开展物流学术交流; (十一)推荐优秀物流企业和企业家、在物流理论研究和实践以及组织协会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总结与交流本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降低物流成本; (十二)组织企业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交流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学术交流、经贸洽谈研讨会、论坛等,加强行业内部与其他相关行业及国内外同行的联系、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物流企业的正当权益; (十四)参与组织区域性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代理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业的科技含量; (十五)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物流领域的体制改革,探索适合我省的现代物流管理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十六) 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相关事项,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团体宗旨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主要包括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物流综合服务、物流信息化服务、物流咨询服务;运输、仓储、货运代理和运输场站服务;各类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物流工程技术、物流装备制造、物流园区运营;各类生产制造型企业;各类物流教育培训、物流领域研究和物流管理技术应用以及为物流业相关业务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人接替,并及时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无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 (四)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良好的单位或守法公民、社会信用良好的个人;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单位,或具有业务专长的个人; (六)本团体认为可以接纳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会员介绍,或由单位推荐;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每一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团体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七)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资料和信息; (八)可咨询本行业发展情况,获得本会专家的顾问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公约,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诚信经营,信守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又未以书面形式向本团体秘书处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秘书处同意批准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宗旨、工作方针、任务,制定和修改物流行业的行规行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与出席会员的签名簿一并保存。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代表人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备案。 理事任职数按本团体会员适当比例设置。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应当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章程修改方案,制定会费收费标准;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十二)邀请、通过、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的人选; (十三)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实行年终述职制,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继续担任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与会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合担任协会领导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团体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五)全面负责本团体的日常行政工作和业务活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副秘书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社会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主要是开展企业咨询和人才培训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 副会长单位: 每年不少于10000.00元 2. 常务理事单位: 每年不少于5000.00元 3. 理事单位: 每年不少于3000.00元 4. 会员单位: 每年不少于1000.00元 5. 个人会员: 每年不少于10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年龄不超过70岁。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医疗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遇有特殊情况,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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