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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
释义

图书信息

作 者: 林钰雄 著

丛 书 名:元照法学文库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ISBN:9787301161890 出版时间:2010-01-01版 次:1页 数:389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刑法

内容简介

《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的写作源于作者在德国留学时导师的一堂生动讲座,导师讲的一则案例令作者十分不解:德国嫌犯怎么会笨到就医后还留下真实姓名?德国医生护士怎么胆敢拒绝警方的要求?及至1998年作者执教之际,诸如“因采职权主义故对证据种类、能力不设限制”及“欧陆法就强制处分不采法官保留”等诸多根深蒂固的误解,使作者为了正本清源而集十年之功完成《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对干预处分(干预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的概念,台湾“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现状,实践中的协商、审判及证据原则内容等,以诸多案例分析的形式,非常完美地阐明了《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主题——作者希望合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规范一系列证据使用原则,最终达到法律的公平。

作者简介

林钰雄,台湾大学法律系、法研所毕业,司法官、律师考试及格。1998年获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主要学术著作有:《检察官论》、《刑事法理论与实践》、《搜索扣押注释书》、《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新刑法总则》、《刑事诉讼法》(上)(下)、《刑事程序与国际人权》、《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人权之跨国性司法实践——欧洲人权裁判研究》(一)(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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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干预处分

第一章 从基本权体系论身体检查处分

一、前言与出发案例

二、身体检查处分之基本权干预体系

三、身体检查与搜索处分之区别

四、授权范围、类推禁止与附带干预

五、干预门槛之类型化与比例化

六、新法症结:法律保留与比例原则之失败结合

七、结语

第二章 对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体检查处分

一、前言

二、德国法之分析

三、现行法之检讨

四、特殊问题之研究

五、“立法建议”——代结语

第三章 对第三人之身体检查处分——“立法原则”之形成

一、问题之提出:与我何干?

二、本文立场与研究范围

三、限定受干预人范围之原则

四、限定干预手段及同意原则

五、赋予拒绝干预特权原则

六、现行立法之探讨

七、结语

第四章 论鉴定留置制度

一、前言

二、德国法之分析

三、现行法之探讨

四、结语

第五章 急迫性搜索之事后救济——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修法

一、前言:例外是原则?

二、事后救济之“立法模式”

三、现行立法之评析

四、事后救济与证据使用禁止

五、“立法建议”——代结语

第二部分 刑事证据

第六章 协商程序与审判及证据原则

一、前言:诉讼构造的质变

二、从原则取向到契约取向之诉讼构造?

三、协商对原则取向诉讼构造之冲击

四、“停损”之控制途径

五、结语

第七章 从基础案例谈证据禁止之理论与发展

一、证据禁止导论

二、证据禁止之内涵及类型

三、证据使用禁止之功能

四、证据使用禁止之理论

五、证据使用禁止之放射效力及其限制:毒树果实论之运用及界限

六、总结与展望

第八章 德国证据禁止论之发展与特色

一、前言

二、德国证据禁止之发展

三、德国证据禁止之特色

四、结语

五、补充说明

第三部分 判解研究

第九章 盖上潘多拉的盒子——“大法官释字”第582号解释终结第六种证据方法?

一、前言:严格证明的里程碑

二、释字第582号解释之要旨

三、评释

四、结语

五、附录:“最高法院”发展之新趋势

第十章 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台湾高等法院近年来座谈会相关提案之评释

一、前言

二、羁押与徒刑之竞合(’02-25号提案)

三、搜索证之有效期间(’01-36号提案)

四、无证搜索(’02-26号及’03-23号提案)

五、拒绝证言与传闻例外(’03-24号提案)

六、结语282

第四部分 立法评析

第十一章 鸟瞰2002年1月刑事诉讼之修法——澄清义务、起诉审查、交付审判及缓起诉制之检讨

一、前言

二、职权调查义务之限缩

三、起诉审查制之采行

四、交付审判制之引进

五、缓起诉制之建立

六、其他修法

七、结语

第十二章 鸟瞰2003年1月刑事诉讼之修法

一、前言

二、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三、证据章通则

四、证据章人证节

五、证据章鉴定节

六、证据章勘验节

七、证据章证据保全节

八、公诉章审判节(第二编第一章第三节)

九、自诉

十、其他修法

十一、结语

本书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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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出版这本书时,我脑海浮现的,是一幕十几年前在慕尼黑大学课堂的场景。

我的指导老师——治学严谨但也风趣诙谐的Roxin教授,在其证据禁止研讨课程时以一则德国实例作为开场白。案例大要如下:

A、B于夜间侵入c开设的店,c发现后,在黑暗中以武器还击,其中一名入侵者受伤后两人逃逸。后来,警员P根据c提供的线索到附近某大医院查访,并找到当夜急诊室的值班医师D,但D基于医疗业务秘密之拒绝证言权。拒绝透露伤患就医资料;锲而不舍的P,转而寻求当夜值班护士E的协助,E基于同样理由而予婉拒;P虽不为难E,但灵机一动表示:医疗人员固然不能泄露病患资料,但陪同随行者并非病患,透露无妨,E松了一口气,交出了随行者B的个人资料,随后P遂按图索骥找到A而破案。本案后经检察官对A、B两人提起公诉。

听到这里时,来自不同地域的我,一方面是一头雾水(德国嫌犯怎么会笨到在犯案受伤后还去就医?还留下真实姓名资料?德国的医生、护士怎么胆敢拒绝警方的要求?……),另一方面,心里也默默赞叹德国警察的分寸及机智。没想到,Roxin说完案例后提出的问题是:法院应否禁止使用本案的相关就医资料?更不可思议的是,在座德国同学竞相举手,赞同应该禁止使用,主要理由是:警方的做法实质上规避了医疗拒绝证言的规范目的,使用此种证据将造成伤患不敢就医的寒蝉效应。

坦白说。对于当时的我而言,这整件事真是天方夜谭。尽管曾熟读台湾刑事诉讼法的学说及实务,但那时我的视野被台湾地区主流的单一性与同一性所局限,对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其实连一知半解都谈不上,更遑论什么证据禁止了;就此,现行法与德国法的差距,岂止是一甲子而已?我带着这场“震撼教育”的余悸,努力上完证据禁止及其他的刑事诉讼课程之后,才得以登堂入室,窥见刑事诉讼另外一个殿堂的奥妙。随后也抱着“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傻劲,以干预处分之法官保留及权利救济为论文主题,顺利完成我的博士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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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0: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