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建省林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福建省林学会成立于1962年12月,它的前身是中国林学会福州分会。现在个人会员2907人,团体会员57个。 省林学会的章程经2002年10月25日省民政厅核痊生效。业务范围主要是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普及、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现挂告于福建省林业厅,办公场所设在省林业厅内。省林学会设三个工作委员会(学术、科普、青少年)、八个专业委员会(造林、森林经理、林产工业、森林工程与信息应用、森林保护、林业教育、森林旅游、城市森林与森林文化和若干个直属会员组。 省林学会主办和协办二种期刊:一是与省林科院合办《福建林业科技》、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林业科技刊物。系中国自然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优秀专业科技期刊、中国精品科技期刊、2007年荣获“2006年度福建省科技优秀期刊”一等奖。二是省林学会主办的《福建省林学会通讯》,为不定期内部刊物,主要介绍学会活动和有关社团方针政策、工作经验。 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下,省林学会自成立以来,努力为林业发展服务,在推动林业科技进步、科学普及、人才培养和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术活动比较活跃,省林学会每年组织一次大规模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活动,承办省科协学术年会一个分会场;各专业委员会每二年主办一次学术研讨会。科帝工作近年来坚持送科技下乡3000多项,涉及县、乡、村2800多个。印发科技资料,举办科技报告会、科技培训班、培训林业职工、林 达10万多次。并在全省48个市县开通“96355”林业服务热线,宣传先进实用林业技术、林业政策。 在人才培养方面,我会每年配合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评选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包括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人选、福建省青年科技奖、福建省运盛青年科技奖以及优秀企业家等等。 在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共同努力下,2002年以后,每年被授予“选进学会”称号。2002年省林学会办公室被中国林科会授予陈嵘(学会工作)奖。2006年省林学会科学工作委员会被省科协谰为“福建省 林科学工作选进集体”,2007年评为“福建省全国科普日活动先进集体。” 会员入会简介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凡承认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林业科技人员;高等林业院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业学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七年以上,在林业科技工作中有较大贡献者;自学成才经考核到上述水平的林业科技人员;在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一定成就或贡献并经过省级以上评审单位承认的林业技术革新者。 (二) 热心学会工作,从事林业有关科学组织管理工作并熟悉林业业务的副处级以上林业行政干部。 (三) 符合上述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的,与林业密切相关的其它学科的科技人员。 热心支持学会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经本会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发给个人会员会员证、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要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林学会(英文译名为:Fujian Povince Soviely of Forestry 编写为FPSF,以下简学会)由全省林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林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右面营利性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学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双百”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林业科技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促进林业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林业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服务。 第三条 学会接受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会的办公所在福建省林业厅车棚三楼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辰学术交流,组织重大林业科技问题的论证和考察活动, 对本省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为各级林业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二)办好学会刊物,组织出版林业科技书刊; (三)普及林业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林业生产技术; (四)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林业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五)进行在职林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发现林业科技人才,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对优秀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建议和先进学会工作者进行奖励、表彰; (七)代表和维护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 (八)开展林业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林业技术项目论证、评审、科技书刊文献、培训教材的编写和人才推荐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七条 凡承认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林业科技人员;高等林业院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业学校毕业从事休业工作-七年以上,在林业科技工作中有较大贡献者;自学成才经考核达到上述水平的林业科技人员;在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一定成就或贡献并经过省级以上评审单位承认的林业技术革新者。 (二)热心学会工作,从事林业有关科学组织管理工作并熟悉林业业务的副处级以上林业行政干部。 (三)符合上述技术职称和学历条件的,与林业密切相关的其它学科的科技人员, 第八条 热心支持学会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经本会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个人会员证、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太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杜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参加才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 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l/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杜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才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才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有关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酌情设若干个精干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同 第三十一条 学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的人数可恨据工作需要设立;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术组织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学术活动,其名称为,福建省林学会**专业委员会,其设立由常务理事会审批决定。二级学术组织的委员应是学术水平较高,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人选应考虑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由本专业会员协商选举产生。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名,副主作委员2-3名。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同。 第三十三条 基层会员组 分布在各林业单位的会员三人以上应成立基层会员组。分布在地、县的会员委托地、县林学令代管。基层会员组的任务: (一)完成上级学会交办的任务; (二)开展学术、科普活动; (三)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发现人才,推荐人才。 办事机构人员应少而精。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持靠单位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抖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人而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终止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超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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