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评选表彰办法 |
释义 | 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印发的有关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闽教人〔2009〕70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局、人事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事厅制定的《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评选表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事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评选表彰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书育人、敬业爱生的良好氛围,推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激励广大教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更好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在我省高等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教育学校、青少年宫、党校、行政干校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上一次评选工作结束后退休的教师)。 评选范围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已故不作为参选对象;调离本省、调离学校的教师不参加评选;现任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干部原则上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条 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人数30名左右。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模范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长期在我省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教龄达20年以上,师德高尚,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教学成果突出,在广大师生和我省教育界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模范教师、或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2.获得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或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3.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4.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个人项目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的“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在我省民办学校工作10年以上,为我省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组织领导 成立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的评选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 担任,省政府联系教育工作副秘书长,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事厅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省直其他有关部门领导、有关高校领导及资深教师代表担任委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第六条 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包括推荐、评审、公示、批准四个环节。 1.推荐。按评选表彰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推荐名额,由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负责推荐,各级各类学校现任主要领导(民办学校除外)推荐比例从严控制,进修学校教师推荐名额控制在一定比例内。确定推荐的人选,要分别征求同级纪委(监察)、计生、综治部门的意见。 2.评审。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评委会进行评选并提出人选建议名单;将人选建议名单提请省委、省政府审定。 3.公示。省委、省政府审定的人选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建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分别由设区市市委、省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省教育纪工委会同高校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4.批准。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对人选进行复核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表彰与奖励 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由省委、省政府发文表彰。 举行颁奖仪式,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为省杰出人民教师颁发奖牌、证书,对每位省杰出人民教师给予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在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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