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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福建省湖北商会
释义

福建省湖北商会是在闽鄂两省政府的支持下,是由湖北在闽企业自愿结成、经建省民政厅同注册登记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商会于二00八年十一月八日在福州正式成立,是联结企业与政府的桥梁,是促进闽鄂两地交流合作的纽带,是展示新楚商整体形象的窗口,是服务企业发展的平台,是所有湖北籍在闽企业的家。

简介

2008年4月1日福建省工商联合会正式批准成立福建省湖北商会,2008年6月18日福建省民政厅同意筹备成立福建省湖北商会的正式批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各地间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频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底,至少有10万湖北人在福建境内工作和创业,其中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湖北籍企业就有近千家,总注册资本数十亿元,年销售额超过百亿元,其中产销额亿元以上的至少有10个,行业涉及电子科技,建筑建材,房地产,餐饮娱乐,医疗保健,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法律咨询,交通物流等多种行业和领域。

成立后的福建省湖北商会,将秉承章程及办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热诚服务广大会员和在闽楚商,并利用商会这一平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发挥“新楚商之家、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的功能,为繁荣海峡西岸做出努力。

总则

商会理念:凝聚湖北商业界精英,整合在闽湖北商人的资源,维护湖北商人合法权益,提升湖北商人形象,构筑商政联系沟通的平台,谋求企业共同发展,促进鄂闽经济繁荣。

商会宗旨:宣传和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民企和政府、民企之间的关系,互通信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联谊乡音感情、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信息交流、促进共同发展,为构建健康、和谐的社会、促进鄂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主要任务:整合各方资源,为湖北在闽企业服务,使全体会员在商会平台上达成“资源共享,相互帮助,互通有无,协作发展”的愿望,努力为会员提高素质、协调关系、排忧解难、开拓市场、促进协作、维护权益,为湖北和福建海峡两地经济建设做贡献。

近期目标

(1)调查分析并掌握鄂闽企业类型及基本情况,为所有会员提供一个 信息、资金、技术、管理等交流的平台。

(2)积极开展人才培训,举办技术讲座、研讨会、交流会、对接会,组织会员有针对的对优秀企业或项目进行考察和学习,为所有会员提供一个自我学习、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场所。

(3)定期举办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身含金量的专业论坛,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会员有关的其他服务,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成功企业家举办创业的初期、中期和成熟期的运营规则,为所有会员提供详细可行动执行方案、物色科学合理的管理团队以及企业各阶段危机的处理方案。

商会新闻:及时地提供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重要信息及商界的一些市场动态、行情等,方便会员做出有利决策。

楚商文化

(1)楚商网:楚商网立足福建省商会,放眼全国楚商,以传承楚商智慧、发扬楚商精神、写真楚商故事、凝聚楚商力量、打造楚商品牌为宗旨,面向国内国外网民、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商贸财经资讯、楚商信息,力求成为向全球华人展示楚商风采的平台。

(2)楚商风采:楚商风采将为您展示80年代初至今,荆楚大地上一批又一批背负创业梦想,头顶“九头鸟”美誉的年轻人如何在浩渺商海中激流勇进,实现抱负,从而成为一代骄人的心路历程。

(3)荆楚文化:荆楚文化会讲述文化大省鲜为人知的另一面“荆楚文化”十大内涵、古巴楚文化、屈原的“宗国情节”、楚人十大禁忌等。让您了解楚文化而更了解楚人。

招商引资

商会将向会员企业及其他商业界人士提供众多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建设,让湖北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丰富资源得到开发并转化为一笔笔财富,每个项目都会提供出详细的评估方案(亦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效益预测、项目合作方式等,商会目前可提供四个市的招商项目:石首市招商项目、 恩施市招商项目、 老河口招商项目、 麻城市招商项目,他们主要涉及农产品加工、茶叶种植、工业园建设、餐饮业、旅游资源开发等领域。

商会章程

福建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福建省湖北商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译名: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

英文缩写:FJHB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闽湖北籍人士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的各类工商企业 及在闽湖北籍企业家、职业经理人、高层商务人士、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强化鄂闽交流、增进两省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鄂闽经济发展做贡献,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联谊乡音感情、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信息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 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福建省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会员依法经营;

(二) 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利,协助会员协调与社会的关系;

(三) 团结联络会员,推动福建与湖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四) 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强化会员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促进会员科学持续发展;

(五) 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

(六) 为会员联络提供科技、经济、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评估、管理、融资等信息咨询服务;

(七) 开展会员及乡亲联谊活动;

(八) 为鄂闽两地经贸交流及人员往来提供后勤支持及力所能及的接待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符合本会性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团体会员提交本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证照,个人会员提交本人简历及有关证书;

(三) 申请入会须有两名会员推荐介绍;

(四) 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 由理事会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拒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恶意诋毁本会形象或损害本会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并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除(二)、(四)款外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采用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决议须经2/3以上会长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综合素质高;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热心本会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五)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 拟定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 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理财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 3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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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