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建省典当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福建省典当行业协会是福建省典当企业自主发起,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福建省 地方性行业社团组织,接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行业指导和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秉持行业性、自律性、服务性的社团组织的本质,按照党的十六届 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的“发挥社团 组织、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要求,以典当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协会在加强行业交流、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关系、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扩大行业影响、提升行业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上的作用,使协会真正成为企业的家、业界的俱乐部、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福建省典当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FUJIAN PAWN ASSOCIATION缩写为:FJPA.。 第二条协会是由福建省辖区内典当机构、典当从业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典当行业协会组织,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福建省地方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同业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保护,促进典当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公安厅指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建闽大厦9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根据典当行的特点,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四)调查了解典当行实际情况,研究典当业发展规律,典当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典当业运营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典当行经营提供指导; (五)推动并实施行业内交流与合作,协助制订行规行约及行业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防止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维持公平秩序; (六)针对当前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代表行业与省内有关部门(如房产交易中心、交管部门、商业银行等)进行沟通协调,向全国典当协会反映企业发展问题,为典当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接受省经贸委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和行业规划,典当行年审等前期工作; (九)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 (十)促进国内地区间典当企业的合作及交流; (十一)开展与国外相关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企业到国外进行学习考察; (十二)组织编写有关典当行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和书籍; (十三)构建协会网络交互平台,创办会刊,发布行业信息,加强信息交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遵守本协会制度规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两年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已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议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6月17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9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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