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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佛山市信息协会
释义

由佛山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批准,佛山市信息协会于2004年元月9日正式成立。它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为信息行业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佛山市信息产业局为其指导单位,其活动接受佛山市民政局指导。协会英文译名为:Foshan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FSIIA。

宗旨

以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根本目标,为会员、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联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

任务

组织研究佛山市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为政府和相关机构提供建议;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法令,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自律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组织的各项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会议、网络交流等活动,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研究探讨信息和信息化理论与实践问题,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组织人才培训、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推进佛山市信息化发展进程;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业务范围

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开展征询研讨、培训、资讯、信息化成果展览、信息化项目评估、资质认证、网站评估、无线电检测服务、通信管道建设统筹等活动。

协会内设

办公室、培训部、三水分会、高明分会、无线电分会、数字认证中心、现代信息服务业分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分会。

成就及荣誉

佛山市信息协会围绕协会宗旨,创新发展思路,富有成效地开展了一系列咨询研讨、培训以及信息化成果推广活动;佛山市信息协会秉持“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会员”的宗旨,凝聚社会资源,发挥整体优势,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化项目调研及评估、数字证书认证、无线电检测、计算机网络安全培训等优质服务,在信息行业发展和建设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佛山市信息协会此次获评“5A级”,为协会今后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佛山市信息协会,中文简称为佛山市信协,英文译名是FOSHAN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其缩写为FSI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佛山市信息协会是从事经济、科技、社会信息的科研、生产、流通、服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并经佛山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为信息行业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从事信息工作的社会力量,广辟信息渠道,推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信息的广泛交流和协作,促进佛山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在政府和信息、行业、经济、科技、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信息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水平,为佛山市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社团登记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政府大院3号楼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我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体制法规,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提出建议;

(二) 积极组织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努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及时性、适用性,加快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社会化、商品化进程,促进信息市场的发育与繁荣。

(三) 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章的前提下,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促进信息 资源共享。

(四)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对信息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和交流。

(五) 组织对信息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六) 针对企业在深化改革、经营管理和信息化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重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加强信息中介服务,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和加快发展。

(七) 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信息技术,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

(八) 宣传普及信息知识,推进信息教育,组织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人才培训工作,推动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九) 编辑出版和发行信息类书刊、资料,建立协会网页并组织信息资源上网;

(十) 承担各级领导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技术、信息市场和信息咨询等的任务。

(十一) 发展与兄弟市、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间的信息合作和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资格;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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