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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封建制
释义

简介

“封建制”也称“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封建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封建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後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

东周时代,随著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朝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丧失,“分封制”开始破坏。秦始皇统一中国後,取消“分封制”,秦王朝在全国推行单一的“郡县制”。 汉朝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这种两种并行制又称“郡国制”,两汉时期虽郡国并行,但仍以“郡县制”为主。汉朝初期,刘邦面对拼凑起来的诸侯势力和亡秦後的六国背景,首要任务是:勉力维持稳定局面,铲除异姓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调和异姓诸侯王与郡国制的两极偏差,刘邦与项羽相争时,先後分封七个异姓王。称帝後,又分封同姓子弟九王,使後来中央政府及封国之间的斗争,延续了很长的时间。汉初恢复封建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历史上自三国开始直至最後一个王朝清朝,各个时期国家行政区划管理山不同程度实行了“分封制”,但分封不是主体;各个朝代政权稳定以後,封国与侯国实际成了行政区划体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军阀割据政权,大多数情况下,要领受中原王朝的册封,如五代十国时期十国之一的楚国之国王马殷,尽管于907年建国,仍旧于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后唐册封为“楚王”。

布斯特的《新国际词典》(第三版),这样定义作为一种政府类型的封建主义:“政治权利被看成一种私人权利,被一群领主分别拥有。”勒恩则说:“封建主义就是一种极端的在政治上没有中心的社会状况,在那时,我们今天所谓的公共权威是被一些个人分散拥有的。”

封建制的本质、特点是什么?如黄仁宇先生所言,封建制必有三要素:

一为威权粉碎,即最高皇室在事实上无能力统治所辖范围。西周时,周天子就不可能统治全中国。

二为多级分封,类似今人所谓“多级委托代理”。周天子辖诸侯,诸侯辖大夫,大夫辖家臣,到战国时,反而倒了过来,类似所谓“规制俘获”。西人情况亦复如此。

三为武士传统,这从周的士与欧洲的骑士可以看出。

秦始皇统一天下,实行郡县,完全没有分封。所以从狭义上来讲,中国从那时已经结束了封建时代,而进入了中央集权时代。后来汉高祖开国,为了安抚功臣,分封与郡县相结合,后经七王之乱,汉武撤藩。自此,中国几乎总是以郡县为主,分封为辅。然而封王权利已经有很大的收缩。

与专制制度的不同

专制制度是权力组织形式的一种。权力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民主,一种是专制。一个人或一个党掌握一国或一方的全部权力就是专制。专制制度存在于任何形式的社会形态里面,包括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

封建制度是社会组织形式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包括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制度。

专制制度和封建制度二者不可相提并论,因为两者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封建制度在上个世纪开始逐渐走向没落,但是专制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不同国家有不同国情,不同国情决定了是走专制还是民主的道路。譬如说台湾、韩国和香港许多年前走集权的道路,社会发展很快。东南亚多国走的是民主道路,也不见得怎么样。

封建制度是中古时代主要的经济与政治制度。随着罗马帝国的统治结束,这个体系便在中央权力崩溃和社会动乱中逐步发展起来。效忠强人的等级制度,代替皇帝、元老、行省、城市和城镇等的罗马体系。

欧洲封建制度

欧洲中世纪的那种政治状态也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具体形式。也就是说,各坐寇性统治集团的规模和控制的地域较小,而且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松散涣散,这种具体形式可以称作“狭义的封建主义”。这样说来,中国作为“传统社会”的三千年历史上,大部分时间都不是这种“狭义的封建社会”,而是大一统的官僚帝国,只在周朝、春秋战国、南北朝等期间才可算是“狭义的封建社会”。

很多历史学家之所以不认为秦朝以后的古代中国属于封建社会,就是因为它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状态迥然不同,而“封建”的原初含义正是指欧洲中世纪的政治状况。

中西方“封建制”的差异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中国本土特色的“封建制”,这就是中国西周时期(前11世纪~前771年)实行过的周天子授予诸侯的“土地分封制”,“封诸侯,建同姓”。但这种封建制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确切地讲应是,仅仅是表面上的相似,实际上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至于先秦(前21世纪~前221年)以后中国社会的形态与性质,则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的状况,无论在表面上,还是在实质上,无论是在经济关系方面,还是在政治体系、法律制度、文化观念、社会结构、家族关系等方面,都毫无相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与欧洲中世纪相同的封建社会这样一个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中的历史阶段。

欧洲的封建制(Feudalism)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是以封君——封臣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它的解释是”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

欧洲封建制产生的原因,是君主和贵族在政治、军事及经济诸方面的需要。由于中世纪早期的欧洲受单纯自然经济制约,几乎没有商品和货币,君主要下级武士为他承担各种服务,因此又不得不把国王分配的土地进一步层层分封,只留下一部分做为自己的领地。各级领主把自己的领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留作自留地,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其余的部分作为份地分给农奴,以换取他们提供的劳役或实物地租。

在封土的基础上,形成了两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以及更具体的社会制度。一种是封君与封臣的关系。欧洲封建制的特点是层层分封。上层领主将土地分给下一级,以换取下级对他的各种封建性义务。这种社会关系发展成为贵族各自成为他们农奴的领主。这种关系存在的形式是庄园制。庄园制是欧洲封建制最基层的组织,封建领主对农奴剥削就是通过它实现的。总之,第一种关系是贵族之间的,第二种关系贵族等级对部分非贵族等级的关系。在第一种关系中,封臣对封君的义务是军事的和政治性的;在第二种关系中,农奴对领主的义务是经济性的。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利益交换的原则是相同的,并且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有的西方学者把国王的封臣叫做国王的”总承租人”,准确地概括了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共同性。

封建欧洲封建制既是社会经济制度,又是政治制度、军事制度和法律制度。封君以把土地分给下属为代价,得到封臣提供的兵力和行政性的或其它各种具体事务性的服务。也获得了相应的政治、军事权力。经济及司法等权力。封建制的核心是个人相互间的依存关系和契约关系。所谓的封建性或封建原则就体现于建立在封土之上的契约中。封建君主有义务保护他的封臣。同样,任何上层贵族也都要保护他的封臣,作为对其承担义务的回报。封建领主与部分自由农民的关系是契约性的。封建领主与农奴则没有契约约束,但他们之间也是相互依存的,有着实际利益的制约。领主不能超出习惯法过分地剥削农奴。因为对劳力的迫切需要关系到领主的切身利益,领主也要适当地保护农民的生命和财产免受外来的侵犯。

综上所述,欧洲封建制的全部特征,有两个基本要素和一个原则,这就是:封君与封臣、领主与农奴两层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因素在内的社会制度,以及个人间契约性质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世界近现代史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能够兴起与欧洲的原因。

西周的封建制

中国汉文史籍中的“封建”一词源于西周(前11世纪~前771年),最早见于《诗经》,《左传》以及其后来的史书中屡有记载。西周时期曾实行一种“封诸侯,建同姓”的社会制度,中国历史上称之为“封建制”。

周族来商以后,在中原地区建立周朝,周族的族长即成为王朝的最高政治首领,称为“天子”。为巩固政治统治,周天子把新占领的土地连同土地上居民分封给自己的子弟和功臣,让他们在天子管辖地周围建立起一个个次一级的政治单位,称之为“国”。受封的诸侯对其封国有世袭的所有权,并对其臣民有世袭的统治权,诸侯王对天子有随时服从命令、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劳役等责任。各个诸侯又进一步对自己的子弟和臣属不能在自己的封地上建立独立的政治实体,只能享用领地内的收益。可见这些受封者对其封地没有所有权。

从表面上来看,西周封建制与欧洲封建制很相像,都是最高统治者(国王或天子)把他获得并统辖的土地一块一块地分给自己的下属封侯。所以在近代中国“西学东渐”的时候,不知哪位学贯中西的学者在翻译欧洲的(Feudalism)时,信手将西周的“封建”拈来对应使用。中国人对西周与欧洲中世纪“封建制”相同的诸多表面化的理解,可能与此不无关系。但是,中西方两种封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西周分封制的建立是以宗族为单位的整体的政治实体,欧洲封建制建立的是以个人为单位的独立的、分散的社会单位。西周的政治实体靠血缘宗法关系加国家强制手段维持,而欧洲的靠个人间的契约关系维持。

西周封建制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Feudalism)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它是以宗法制(宗族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受封的大部分是周天子的同姓贵族,异姓功臣只占少数,而且其中有些与天子有密切的亲缘关系。所以西周封建制的建立是由天子不断向外扩张的宗法制国家的统治网络,西周的宗法制是君统与宗统的结合,尊尊和亲亲结合,由此产生了”氏所以别贵贱”以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制。在这种制度中,本质特征是宗法关系不是相互制约的契约关系。西周分封所主与封臣相互间的契约关系。《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大夫臣士,士臣阜,阜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这里所说的”臣”,就是指统治和役使。上层对下层拥有统治和役使的权力,而没有对下层的保护义务。同样,下层只有对上层服从的义务,却没有向上层要求相应报酬的权利。

西周封建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巩固政治统治。统治者以为骨肉亲属总比异姓官僚值得信赖和依靠,正如《左传》中所说:”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①正因为如此,西周封建制以宗族为单位而不像欧洲封建制以个人为单位。所以名义上是层层分封,实际上只有天子和诸侯王有权将土地分给其子孙,到卿大夫以下就不能随便分封土地了。据孔颖达注《礼记正义》所说,因为卿大夫地位低,即”位卑”,因此不能分封土地给子孙,只有将封土上的产物用来养家。然而据现在学者的研究,这是为了防止进一步分割土地导致宗族的退化,实际上是要维护宗主(天子、诸侯)对土地的权力。

这种分封的结果不会形成像欧洲中世纪社会中的独立的、分散的个人权力和个人间的相互关系,而是在周天子的王权之下建立起了一个个以宗族为单位的政治实体,即诸侯国。这种政治单位已初步具备了后来皇权专制(郡县制)国家的雏形。首先,各个诸侯王在他的封国里既是宗族的首领,即宗主,也是封国中的最高统治者。他封国中的所有成员既是他的宗族成员也是他的臣民。他就是后世专制君主的前身。其次,西周的主要统治阶级是具有官僚性质的卿大夫,而不是像欧洲的那种独立的贵族等级。在西周有两类卿大夫,一种是直属周天子的官吏和家臣,一种是隶属于诸侯的官吏和家臣。他们由天子及诸侯直接任命,并听从天子、诸侯的指挥,为其服务。这种性质与职能已与后世的官僚无异。唯一的区别只是西周的卿大夫是以“亲亲”的原则选用的,后来的官僚是从“任贤”的角度,很多是从异姓中选拔的。所以,战国时的政治改革只需要改变选拔官吏的原则就可以从宗族国家向官僚国家的过渡。此外,卿大夫最大的特点是与土地没有直接的关系,这种情况与欧洲贵族大不一样。欧洲贵族以接受封土作为承担义务的报酬,并由此建立起与封君的契约关系。原因是欧洲的封臣对封土可以世袭,拥有对封土实际的占有权,并在拥有土地的基础上树立起了个人的独立地位。但要西周的卿大夫对采田没有所有权和占有权,而只有使用权。他们既不能把采田传给子孙,也不能将其进一步分封。他们享受的只是采田上的产品。就如《公羊传.襄公十五年》何休的注所指明的:”所谓采者,不是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税尔”。

西周封建制不具有欧洲封建制中的那种严格划分界限与权利与义务范围的特点,而是注重国与家(宗族)的统一。以宗族为国家单位实质上是公私不分,将国家这种本应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当做了统治者个人利益的工具。

由于周天子与诸侯之间没有明确的契约关系,对诸侯的管辖只能靠血缘关系和实力来维持,也就意味着它根本就不可能产生类似于西欧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那样具有对后世有着重大影响的宪法性文献。另外值得指出的是,周天子自己直接统辖的领地是很小的,基本没有经济的和军事的实力,世代的更替又使得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远。因此,随着岁月的流逝,周天子对诸侯的控制力也越来越微弱。于是各诸侯王各自为政,从春秋无义战到战国争雄,都凭借实力互相争霸于天下,终于形成了集权专制的统治形式。秦朝统一中国之后所建立起来的皇帝官僚统治的国家,就是西周封建制的必然结局。

由此可见,西周封建制与欧洲封建制仅仅是在最高统治者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下属这种形式上相似,在制度的性质和原则上却是根本对立的。欧洲封建制的性质是个人的,原则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双向的,以双方利益的相互实现为准则。西周封建制的性质是集团性的,并有宗族的和国家的两重性。周天子对于诸侯的分封是宗族性质的,而诸侯同他下属的关系则同时具有亲缘关系,但诸侯对他下属的统属和封国和管理却是国家性的。因此,西周封建制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诸侯对自己封国的统治上,这就是诸侯利用所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来实现个人的利益。所以诸侯同他下属间的关系是单向的,并具有强制性,只要求没有节制的服从与服务,而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正因为西周封建制与欧洲封建制的性质和原则是根本对立的,所以这两种封建制结局根本不同。欧洲封建制的性质与原则,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和所遵循的原则。而在西周封建制的性质与原则上产生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在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的讨论中,一些持”西周封建论”的学者把分封土地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标志。范文澜说,恩格斯指出欧洲封建社会的开始,是法兰克占有了广大的罗马的国家领土后,国一以礼物或恩赐方式分给他的侍卫。”国王分给侍卫们土地,叫做封地,这种封地的大量存在,也就成为封建制度的开始。在中国的西周,周王明明分封了大量的诸侯国和大夫采邑,而且分封制度比半兰克王国周备得多,说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应该是可通的。”近年来也有学者指出,西方的封建制度与中国古代的”封建”在概念上比较切近。通过上面的论述,已经不难看到,这一看法虽然已经提出了问题,但还是一种表面化认识,只看到了中国西周的封建制与欧洲封建制的表面相同处即分封土地,而没有注意到这两种封建制(实际上是中国西周的封建制和欧洲中世纪的)之间深层的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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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