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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丰顺商会
释义

广东丰顺商会是由丰顺籍人士在中国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等团体和个人;关注丰顺经济发展,并有兴趣加入广东丰顺商会的海内外企业家、经济界才俊及相关专门人才自愿协商组成的民间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商会领导

商会会长:朱拉伊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聚丰顺商人企业之合力、扬丰顺商人企业之精神、立丰顺商人企业之诚信、纾丰顺商人企业之困难、护丰顺商人企业之权益、创丰顺商人企业之辉煌,敦睦乡谊、促进工商、加强交流、共谋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丰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相互协调、推动经济发展,为促进发达地区与丰顺两地经济社会共同进步及维护会员权益服务。

发展简史

丰顺商会成立于2009年1月15日成立。是由丰顺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倡,由在国内创业,工作的丰顺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商会的目标是建成与广州国际性大都市地位相称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一流商会,力争办成广大会员获取信息,共享资源的平台,施展才华,创新创业的基地,联络感情,广交朋友的纽带,开阔视野,增长才干的商会。

组织机构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任免;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资产状况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会员大会的职责可授权常务理事会行使。

二、、会员大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以上成员经推荐、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资产状况;

(四)建议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个别任免,并报请会员大会表决;

(五)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的聘请和解聘;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免;

(七)决定本会分支机构的建立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八)制定和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干事、财务等专兼职人员组成,其中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为秘书处负责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本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可以在其它地区设立分会。

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方案,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管理本会财务、行政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员工作部,秘书处,事业发展部,法律事务部,培训部,杂志编辑部,财务部等专门或专业部门。

各部门成员由秘书处征求本人同意后,从本会会员中提名;或由会员本人根据自己业务界别和专长自愿报名,并经专门或专业部门的负责人批准。一位会员最多只能参加两个部门。

各部门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及常务理事会议的工作部署,加强参加本部门会员的联系,开展部门活动;依照本会宗旨,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各项联谊、服务工作。

各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任免。

七、广东丰顺商会常设部门职能

1、秘书处工作职能:主要负责商会日常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商会各类文件及通讯录的编发,商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负责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等会议准备与协调工作,负责接待商会来宾,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2、杂志编辑部工作职能:负责会刊《丰顺商人》杂志的编辑、出版、发送等,负责我会网站建设、及时更新和完善。

3、会员工作部工作职能:负责发展会员,收集会员意见,做好服务工作。

4、 培训部工作职能:负责组织各种培训课程,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方式、主讲人等。

5、事业发展部工作职能:负责商会共同项目的筹划、组织、经营等。

6、 财务部工作职能:负责商会所有财务的收入、支出的管理。

7、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能:负责商会所有的法律事务,保障我会的合法运作、会员的合法权益等。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丰顺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丰顺籍人士在中国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等团体和个人;关注丰顺经济发展,并有兴趣加入广东丰顺商会的海内外企业家、经济界才俊及相关专门人才自愿协商组成的民间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聚丰顺商人企业之合力、扬丰顺商人企业之精神、立丰顺商人企业之诚信、纾丰顺商人企业之困难、护丰顺商人企业之权益、创丰顺商人企业之辉煌,敦睦乡谊、促进工商、加强交流、共谋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丰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相互协调、推动经济发展,为促进发达地区与丰顺两地经济社会共同进步及维护会员权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受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在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799号珠江广场翠意居603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以社会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广大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方向,为繁荣国家、建设家乡服务。

(二)协助政府开展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积极组织相关的商务活动,为发达地区和丰顺的经济交流牵线搭桥。

(三)促进会员、企事业、政府之间的相互联系和项目合作,为发达地区和丰顺两地开辟资金引进、项目投资、技术开发、培训咨询、人才交流等渠道和途径,为会员提供相关的咨询,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联络乡谊,凝聚会员,合作投资,统筹规划,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五)促进会员间的文化交流,传播现代经营管理理念,总结企事业运作管理经验,提升企事业竞争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六)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心会员,帮助会员。

(七)量力而行,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形象。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为家乡建设做贡献;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热心于合作和交流;

(四)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有两位会员作为介绍人;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入会通知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资料信息(例如本会主办的刊物《丰顺商人》);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协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在本会会员遇到经营困难等重大挫折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八)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协议;

(二)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登记注销会员资格并发函通知。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法律或章程,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因其行为给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注销会员资格,因此而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义务并消除影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任免;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资产状况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责可授权常务理事会行使。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的方式为举手或其他会员大会确定的方式,表决结果分同意、弃权、反对三种情况。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以上成员经推荐、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资产状况;

(四)建议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个别任免,并报请会员大会表决;

(五)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的聘请和解聘;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免;

(七)决定本会分支机构的建立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八)制定和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干事、财务等专兼职人员组成,其中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为秘书处负责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本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可以在其它地区设立分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龄人士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会长提名委托并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后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代表本会履行对外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出席有关重要会议和社会活动;

(四)领导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

(五)督促秘书长实施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六)按照常务理事会决议聘任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七)提出秘书处人员聘任方案,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八)代表本会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或委托代理人履行上述职责;

(九)其他需要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本会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履行上述职责,完成会长交办的任务。

会长根据需要召开由副会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研究部署日常重要会务,检查讨论各委员会、各部门的工作,讨论有关人事提名或任免,讨论拟订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等。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方案,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管理本会财务、行政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员工作部,秘书处,事业发展部,法律事务部,培训部,杂志编辑部,财务部等专门或专业部门。

各部门成员由秘书处征求本人同意后,从本会会员中提名;或由会员本人根据自己业务界别和专长自愿报名,并经专门或专业部门的负责人批准。一位会员最多只能参加两个部门。

各部门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及常务理事会议的工作部署,加强参加本部门会员的联系,开展部门活动;依照本会宗旨,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各项联谊、服务工作。

各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任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总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荣誉职务,其人选由会长提名,交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决定,颁发聘书。

第五章 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会员制。本会实行会员制,只开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除创会理事外,成为会员两年之后,视会员对本会的贡献情况,根据本人自荐或两名以上常务理事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常务理事。

第二十八条 协商制度。根据本会性质及实际情况,各项工作应充分进行协商,力求团结和谐、同心协力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主制度。重大原则问题,应分别通过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集体讨论并经会员大会通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和贯彻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 会员年费:会长100000元、副会长50000元、常务理事20000元、会员5000元;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除清算事务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09年1月15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工作

本会的宗旨

聚丰顺商人企业之合力、扬丰顺商人企业之精神、立丰顺商人企业之诚信、纾丰顺商人企业之困难、护丰顺商人企业之权益、创丰顺商人企业之辉煌,敦睦乡谊、促进工商、加强交流、共谋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丰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相互协调、推动经济发展,为促进发达地区与丰顺两地经济社会共同进步及维护会员权益服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社会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广大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方向,为繁荣国家、建设家乡服务。

(二)协助政府开展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积极组织相关的商务活动,为发达地区和丰顺的经济交流牵线搭桥。

(三)促进会员、企事业、政府之间的相互联系和项目合作,为发达地区和丰顺两地开辟资金引进、项目投资、技术开发、培训咨询、人才交流等渠道和途径,为会员提供相关的咨询,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联络乡谊,凝聚会员,合作投资,统筹规划,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五)促进会员间的文化交流,传播现代经营管理理念,总结企事业运作管理经验,提升企事业竞争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六)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心会员,帮助会员。

(七)量力而行,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形象。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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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