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分销权 |
释义 | 分销权,指商品批发或零售的经营权,以及辅助分销和服务的经营权,包括存货管理、整批拆另、包装送货、商品促销以及店内广告、促销、营销和广告、安装及包括维修和培训服务在内的售后服务等 分销权 一、分销权的渊源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有关“贸易权”的规定,即“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此乃分销权及配套业务)。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二、分销权与进出口权关系 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分销权与进出口权乃不可分割之权利.没有进出口权,则无法从事国内的分销.从事国内贸易的前提乃是,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否则货物无法从“关外”进入“关内” 在进出口权问题上,许多企业都存在困惑. 困惑:保税区的国际贸易公司有权从国外进口货物到保税区,也有权将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国外.这是否就意味着保税区的国际贸易公司以前就有了进出口权? 解疑:事实上,对于此问题,需要认识到,保税区作为“边境之内,关区之外”的特殊区域,货物进入保税区,并不视为货物的进口,因此,在此环节还不产生关税义务.而当货物从保税区进入境内区外,货物才被视为进口.产生关税.而在保税区国际贸易公司获得分销权和进出口权之前,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将货物运出保税区之外,必须“通过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代理与境内区外的企业之间的贸易”.因此,很明显,以前的保税区国际贸易公司法律上并不具有进出口权. 三、增加分销权对于企业的优势 · 改变了贸易代理为主的格局。企业获得分销权之后,可以直接与区外企业进行贸易,而无须通过代理公司进行; · 获得分销权之后,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报关、通关; · 获得分销权之后,企业与区外企业进行交易获得的人民币可以自行兑换成外币,从而对外支付; · 获得分销权之后,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而未获得分销权的企业,在区外只能设立非经营性分支机构。 · 有一个发展趋势是,企业获得分销权之后,在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无须通过交易市场进行 四、 保税区贸易公司增加分销权前后经营范围的对比 增加分销权之前 增加分销权之后 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禁止项目);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商务咨询服务。 “商品”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的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商务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五、增加分销权的基本条件 · 注册资金全部到位 · 现有资本与经营规模相一致(有可能需要增加注册资金,根据常规,增加的注册资金应当在拿到批文后30日内到位20%) · 特殊商品需要前置审批; · 增加国内分销权和进出口权后,在可行性报告中,应体现5年内实现盈利。 六、与分销权相关的几个疑问解析 a) 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公司税务处理 解析:同城分公司,全部在保税区缴纳所得税、流转税。上海市国税局已经就此事宜与保税区税务局以及其他各区税务局进行了协调。 b) 经营性分公司与非经营性分公司的选择 解析:除非能够确保只是从事业务联络,否则稳妥的做法为设立经营性分公司。设立非经营性分公司只可作权宜之计。 C)在增加分销权时需要提供商品目录清单,那么是否没有包括在清单中的商品,公司进口就不能做进出口呢? 解析:商品目录清单起作用的是大类( HS编码总计有22大类),也就是经营范围中体现出来的大类。至于没有在8位HSCODE具体体现商品,只要在经营范围体现的大类之中,企业还是可以做进出口和国内分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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