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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释义

“非洲统一组织”于1981年制定《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是非洲国家在人权和民族权保护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促进非洲国家民族问题的解决、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以及推动区域人权与民族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均有重要意义,但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将面临诸多困难。

概述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又称《班珠尔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1981年6月28日非洲统一组织通过。1986年10月21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51个。

1979年7月,非洲统一组织的非洲国家首脑最高级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吁请非洲统一组织的秘书长尽快召开一次由有声望专家组成的限制性会议,以起草非洲人权宪章初步草案,同时特别致力于设立机构以促进和保障人权。经过近两年的研讨努力,1981年6月28日非洲统一组织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由于该宪章最初起草于冈比亚的首府班珠尔,因此亦称《班珠尔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这部宪章既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又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涉及民族权也涉及个人权利;同时还规定了人的义务。

组成

宪章由序言和三个部分共68条组成。序言指出,非洲统一组织考虑到其宪章规定的“自由平等、正义与尊严是非洲各国人民实现其合法愿望的主要目的”;重申从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协调并加强非洲各国间的合作与努力以改善非洲人民的生活的誓约;同时认识到,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是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实现和尊重民族权,保障人权实属必需;确信必须对发展权给予特别关注,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不但在普遍性上而且在概念上均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可分离,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第一部分规定了人权与民族权及义务的履行。关于个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3条第1款);固有尊严受到尊重权(第5条);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第6条);要求公平无私的法院审判权(第7条);人人接受信息权、自由结社权、自由迁徙权(第9、10及12条);自由参与国家管理权(第13条);财产权(第14条);受教育权(第17条);家庭受到国家的保护、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老人和残疾人享有特殊保护权(第18条)。关于民族权,主要包括:一切民族平等、拥有生存权、摆脱殖民统治的权利、一切民族在反对外来统治的斗争中,享受各缔约国的援助权(第19、20条);自由处置本国天然财富和资源权(第21条);一切民族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第22条);享受国内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权、享有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普遍良好环境权(第23、24条)。此外,第一部分规定了人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及国际社会负有义务。宪章第二部分规定了保护措施。根

据宪章第30条,为确保人权和民族权在非洲受到保护,特在非洲统一组织内部设立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促进非洲人权和民族权,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组织各类学术活动;拟定旨在解决与人权和民族权及基本自由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原则和章程;与非洲和国际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及民族权的机构合作等(第45条)。第三部分为一般条款。

内容和特点

1981年6月28日,非洲统一组织(简称“非统”,成立于1963年5月25日。2002年7月,第三十八届非统暨首届非洲联盟首脑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新的非洲联盟正式取代非统)在肯尼亚首府内罗毕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宪章》经非统成员国以简单多数批准后,于1986年10月21日生效。这是发展中国家通过的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书。

《宪章》包括序言和68条正文。正文由“权利与义务”、“保护措施”及“一般条款”三部分组成。

《宪章》指出,非洲人民面临着根除殖民主义、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等特殊任务。基于非洲的传统道德和价值观,《宪章》不仅规定了个人人权,而且还专门规定了民族权利。《宪章》规定的个人权利包括:平等权、生命权、尊严权、人身权、获得公平审判权、良心和信仰及宗教自由权、信息权、集会权、迁徙和居留权、参政权、财产权、同工同酬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家庭权等。《宪章》所规定的民族权利有:民族平等权、民族生存权和自决权以及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权、发展权、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等。此外,《宪章》还专章规定了一些个人义务。

《宪章》规定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为其执行机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促进人权和民族权利,保证人权和民族权利在《宪章》拟订的条件下受到保护,应缔约国或非统等机构的要求解释《宪章》的一切条款等。委员会可以采用任何适当的方法来行使职能,并有权处理各缔约国的来文。对其他来文,包括个人来文,如果经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也可以审议。另外,1998年6月,非洲国家首脑第三十四届会议在布基纳法索通过了《关于建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议定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职能与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的职能类似。

《宪章》具有鲜明的地区特色和显著的发展中国家特征,同时又吸收了联合国和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人权方面具有普遍性的积极成果,其特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章》在名称中特别突出了民族权利,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将具有鲜明的反帝、反殖、反霸、反对种族主义意义的集体人权规定在一个国际人权文书中,并将其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表达了非洲和非洲以外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心声。其次,《宪章》强调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性,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可分割,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宪章》注重国家在保障个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在维护社会道德和非洲传统价值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最后,《宪章》强调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规定各项人权和民族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明确指出每一个人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意味着对义务的履行。《宪章》的这些特点,比较充分地反映了非洲各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体现了非洲人民对世界人权事业的独特贡献。

非洲人权法院设立的背景和过程

在上个世纪非洲非殖民化过程中,31个非洲国家于1963年5月25日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会议上通过了《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宣告非洲统一组织(下称“非统组织”)的成立。为了实现非统组织的目的,成员国应当协调它们的一般政策,特别是在政治外交、经济、教育文化、健康、卫生与营养、科学技术以及国防和安全领域的合作(《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第2条)。作为实现其目的的一个组成部分,非统组织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大会于1981年6月2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该宪章于1986年10月21日开始生效。目前,所有非统组织的53个成员国都是该宪章的缔约国。 该宪章的唯一执行机制是在非统组织内部专门设立的非洲人权委员会(下称“非洲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保护人权和民族权的主要机制是第47条至第54条规定的缔约国之间的相互指控制度。但是,这种机制在实现《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中确立的人权和民族权方面是非常薄弱的。出于外交关系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国家一般不愿意对其他国家严重侵犯其本国人权的行为向人权保护机构提出指控。因此,早在该委员会出现的五年时间里,就不断出现要求改革该宪章执行机制的呼声。尽管该委员会在成立之后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包括引入个人申诉机制, 但是,根据这种机制作出的决定是没有拘束力的,而且几乎没有引起该宪章缔约国的注意。

在这种情况下,非统组织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大会意识到了该机制的缺陷,在1994年6月在突尼斯召开的大会上通过了第230号决议,要求非统组织秘书长召集政府专家会议,审查提高非洲人权委员会工作效率的方式,并特别考虑设立一个非洲人权法院的问题。 1995年9月,非统组织秘书长将其准备的一份议定书草案提交给在南非开普敦举行的首次政府专家会议。1997年4月和12月,第二次和第三次政府专家会议分别在毛利塔尼亚首都努瓦克肖特和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举行。1997年12月,在非统组织司法部长会议上通过了最后的议定书草案。1998年6月9日,非统组织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高峰会议在布基纳法索首都瓦加杜古最后通过了《议定书》。《议定书》的制定受到了现有的法律文件的启发,包括设立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的条约、《国际法院规约》以及国际法委员会《关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报告》等。 截至2004年7月20日,已经有19个非洲国家批准了该议定书,另有24个国家签署了该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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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1: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