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 |
释义 | 本书是目前最新的专门阐释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实务的著作,内容从房屋拆迁的实施准备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谈判、订立和效力认定,重点介绍拆迁补偿的范围与标准、拆迁纠纷的处理,全面论述了如何解决房屋拆迁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本书作者为专业从事拆迁法律业务的资深律师、全国律协民事委员会论坛副主任,以其丰富的拆迁业务经验对如何理解与适用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了精辟的解析,并在书中附录了30余件有关拆迁的常用法规,使读者得以深入、全面地理解我国房屋拆迁的方方面面问题,依法维护正当权益 作 者: 王才亮 I S B N: 7503653655 开 本: A5 封面形式: 平装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公司) 出版日期: 2005-3-1 作者简介王才亮,拆迁法专家,1954年出生于江西景德镇,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民委会委员兼人身财产权论坛副主任。王才亮律师在从事律师职业的同时,潜心从事法学研究,多次参加国家立法、司法机关的立法研究,参与和配合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湖南嘉禾拆迁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道,出版有《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与实务》、《最新公司法实务大全》、《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如何应对医疗事故争议》、《购房陷阱防范法律实务》、《房屋拆迁实务》、《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房屋拆迁纠纷难点处理》、《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等法学著作。 目录再说责任 再版说明 责任 第一章 拆迁属性之争——拆迁活动应是民事行为 第一节 如何正确认识拆迁 一 拆迁拆什么? 二 认识拆迁的不同角度 第二节 规范城市房屋拆迁首先要正确定义 一 掌握主要特征 二 认识多种标准 第三节 拆迁活动的属性是民事活动 一 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特点表明其民事属性 二 政府行为论流行的原因 三 政府行为论的危害 四 尽快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 第二章 政府职能之争——政府不能经营城市 第一节 政府经营城市的由来及变化 一 建国以后政府经营城市的理论与实践 二 近年来政府经营城市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政府经营城市是一种十分错误的理论 一 政府经营城市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与时俱进精神 二 政府经营城市违背宪法和法律,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方略 三 政府经营城市极易滋生腐败 四 政府经营城市不符合国情和人民群众的愿望 第三节 关于城市建设的正确做法 一 量力而行是城市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 二 投资主体多元化是解决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途径 三 企业法人是城市建设的主体 四 区分政府是在违法经营城市还是依法管理城市的标准 第三章 估价不实之争——必须规范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一节 被拆迁房屋评估的正当程序 一 被拆迁房屋估价的步骤流程图 二 估价开始前的工作内容 三 估价中的工作内容 四 评估的修订归档工作 第二节 被拆迁房屋估价的正确方法 一 用市场比较法估算被拆迁之房价 二 用成本法估算房价 三 用收益法估算房价 第三节 目前估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和处理 一 估价目的带倾向的问题 二 估价范围有漏项的问题 三 估价选材错误的问题 四 估价活动搞暗箱操作的问题 五 一份背离市场价格的估价报告之分析 第四章 管理力度之争——拆迁行政管理应执法必严 第五章 拆迁目的之争——拆迁应当造福于民 第六章 土地权利之争——不能割裂的权利 第七章 房屋用途之争——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 第八章 诉讼得失之争——司法公正任重道远 第九章 一般与特殊之争——对公益等特殊房屋拆迁应特殊处理 第十章 正邪之争——公民的人身权必须得到保护 第十一章 违宪与适宪之争——关于拆迁立法的探讨 第十二章 拆迁管理新问题研究 附录 后记 《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内容概述拙作《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出版后仅两个月便库存告罄,如果仅从作者和出版社及书店的角度,应当说是一件好事,但站在读者的角度却未必是好事。这本书不是讲风花雪月的小说,也不是奇闻乐趣的传奇文字,而是一本法学专著,研究的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字里行间是焦虑和忧思。我一介执业律师,无名人效应,自无此热销之个人原因,追根究底,乃拆迁纠纷未退热也。细想至此,我不再有丝毫喜悦,而是为众多拆迁当事人而担忧。 自我的拙作脱稿至今,半年有余,期间有两件大事,不能不说。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9月19日发出了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传达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拆迁纠纷的关注。相继,建设部又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两个规章。《紧急通知》及两个规章的内容与拙作的观点基本吻合,实为所见略同。二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作出了重大的修正。其中对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修改引起世人关注。其修改的内容涉及了拆迁两方面的关键部分。一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征用或征收,但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要有法律的规定;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包括房屋实行征收或征用,从而使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有了质的飞跃。 毫无疑问,拆迁的本质是征收,过去宪法有如此明确的规定吗?没有!对拆迁纠纷,中央过去有如此高度重视吗?没有!然而,我们如果有了《紧急通知》与《宪法修正案》就可以认为天下太平吗?错了!如果拆迁纠纷迅速平息或减少,我的这本小书就不会如此热销。鉴于上述,当法律出版社建议我对原书修改并补充以便再版时,我毫不迟疑地应允,即使手上尚有较大标的的代理案件要去接也没有犹豫。责任所在,我又伏于灯前案上,对原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并增加了一章即:关于拆迁立法的探讨,以期对解决目前仍未平息的拆迁纠纷有所帮助。就在动笔的这一天,我来到西交民巷,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呈上我的《关于尽快拆迁立法的建议》,履行我作为公民的义务和行使公民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并在建议的第四点明确提出:“上述法律出台或修改之前,应废止政府经营城市的做法,重新审查土地储备活动,非紧急情况应停止新的征地、拆迁项目的许可,以避免大量的违宪行为冲击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宪法权威。”在这份建议的末尾,我写道:“国家法治,公民有责,权上书建议之!”这也是我对这本书修改补充的主观意愿,希望读者能理解之! 本书作者:王才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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