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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治系统工程
释义

早在1980年,钱学森就精辟地界定了法治系统工程的内涵,即:我们的法制要健全,就不能有漏洞、有矛盾,要能适应国际法律;要在成千上万件法的庞大体系中作到这一点是一项不简单的事,可能要引用现代科学技术中的数理逻辑和计算技术;而这还不是全部社会主义法治的工作,因为上面说的还只是健全法制,再加上法律的实施如侦查、检察、审判等工作,才构成全部法治;建设全部社会主义法治的工作是改造我们社会的极其重大的任务,称之为法治系统工程。

法治系统工程的提出

在中国法治发展史上,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一个重要时期。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对法制和法治的践踏和抛弃后,一些重要的基本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法律秩序逐步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是,法学研究也逐步开展起来。但是,随着法治领域的扩大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原来的单一和机械的研究方法已经不适应法学研究,更无法解决因庞大的立法工作而出现的法律、法规及法条间的冲突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1979年10月,一次由来自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机械工业部、总参、总后、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国防科委和军兵种的150位代表及10余名中央领导同志出席的规模空前的系统工程学术盛会在北京举行。钱学森在会上作了重要演讲。他在列举了14门系统工程和与之对应的特有学科基础后,说:“在现代这样一个高度组织起来的社会里,复杂的系统几乎是无所不在的,任何一种社会活动都会形成一个系统,这个系统的组织建立、有效运转就成为一项系统工程”。“社会主义法治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从国家宪法直到部门的规定,集总成为一个法治的体系、严密的科学体系,这也是系统工程,法治系统工程;它的特有基础学科是法学。从我国目前实现四个现代化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来看,……关系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其重要性是很明显的。”

这是钱学森在中国首次提出法治系统工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了系统科学的体系中。系统科学第一次扣击了中国法学的大门。它向法学界传递了应采用系统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信息。在钱学森教授的推动下,30年来,关于法治系统工程的研究和实践一直在推进并取得了长足进步。

第一方面,主要是以中山大学吴世宦教授等为代表的法学界、法律界人士从事的理论研究和实验。

1981年,吴世宦、李克强先后发表了两篇法治系统工程方面的重要论文——《建立我国法治系统工程学的浅议》(吴世宦,《科技管理研究》杂志,1981年第4期)、《关于法治系统控制过程的探讨》(李克强,《潜科学》杂志,1981年第4期)。1982年,中山大学成立了以吴世宦为会长,由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共同组成的中国第1家法治系统工程研究组织——中山大学金字塔学社法治系统工程研究会,开展了一系列法治系统工程理论探索与应用实践。罗辉汉则连续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了《关于开展法治系统工程研究的刍议》(1982年第5期)和《略论法治系统工程的特点和方法》(1983年第4期)两篇论文。1983年,吴世宦、何博传、刘春龙发表了《电子计算机法律咨询的设想与前景》一文,龚祥瑞、李克强发表了《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一文;同年,常远、马深等在西北政法学院创办了《探讨:跨学科法治系统研究杂志》编辑部团队,以赠刊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传播法治系统工程研究成果,并得到了钱学森、吴世宦的大力支持,该杂志发表了常远的《从作为人体特殊稳态之“道”看〈老子〉中的法律思想》、赵旭东的《所有权的系统分析和国家所有权的问题》、韩文生的《关于法治系统的提纲》、Jean G. Talor(美国运筹学访华代表团成员)的《简介法庭系统刑事审判的电子计算机模拟》等多篇文章。1984年,钱学森与吴世宦合作发表了《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与现代科学技术》一文。1984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了法制系统科学研究会,组织活动普及系统科学、数学、计算机科学方面的知识并开展法治系统工程探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也相继成立了法治系统工程研究会。与此同时,李昌麒、周亚伯的《怎样运用系统论研究法学问题》(《法学季刊》)、熊继宁、段桂鉴的《试论在法学研究领域里引进系统科学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严存生的《运用系统论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西北政法学院学报》)等一些论文相继发表。

在此基础上,由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山大学共同主办,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中国系统工程学会联合支持的“全国首届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于1985年4月在北京召开,钱学森在开幕式上发表了题为《现代科学技术与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会议就法制系统理论、法治系统工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法制信息系统等主题展开了讨论,部分成果收录于会后出版的论文集《法制系统科学研究》(熊继宁等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中。这次会议对于法治系统工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法治系统工程的探索已在全国展开。会后,陆续出版了《论法治系统工程》(吴世宦等著,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法治系统工程学》(吴世宦著,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王仲方主编,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年)、《量刑与电脑——量刑公正合理应用论》(苏惠渔、张国全、史建三,百家出版社,1989年)等著作,以及《法治系统工程教学纲要》(常远、胡希平,“法治系统工程与法治现代化”系列课程教材,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85年07月),《治安系统工程教学纲要》(常远、胡希平,“法治系统工程与法治现代化”系列课程教材,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85年10月),《电脑科技及其在法治领域的应用》(常远主编,“法治系统工程与法治现代化”系列课程教材,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85年10月),《法治系统工程教程》(常远、胡希平、宁家骏,“法治系统工程与法治现代化”系列课程教材,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87年07月),《法治系统工程参考文集(上集)、(下集)》(常远、胡希平、马深、季伟军等编,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89年10月),《法治系统工程与法治现代化教程》(常远、吴世宦主编,“法治系统工程与法治现代化”系列课程教材,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89年11月)等教材;并发表了一批文章,如《建立中国式的经济法系统工程》(吴世宦、程信和,《江海学刊》,1985年第4期),《法治系统工程及其研究途径》[罗辉汉,《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4期],《审判决策最优化探讨》(常远,西安:《法律科学》,1985年第4期),《法律与政治中的若干系统概念》[(第6届欧洲控制论与系统研究会议论文),(希腊)Michael DeCleris著,常远译,於兴中校,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北京·1985年04月)学术交流资料,载西安:《探讨:跨学科法治系统研究杂志》,总第3期,西北政法学院,1985年10月,第87页;亦载常远、胡希平、马深、季伟军等编:《法治系统工程参考文集》(上集),第75~84页,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89年10月],《试论对我国法律系统的系统分析与运筹》(刘笑君、林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6年第2期),《论综合治理犯罪的法治系统工程》(魏平雄,北京:《政法论坛》,1985年第6期),《关联分析——引入数量法学之新方法》[常远,第2届全国灰色系统理论会议大会宣读论文,载常远、胡希平、马深、季伟军等编:《法治系统工程参考文集(上集)》,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89年10月],《我国法学科学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谈开展法治系统工程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吴世宦,西安(西北政法学院):《探讨——跨学科法治系统研究杂志》,总第3期,1985年10月,第2~8页],《犯罪预测与灰色系统》(胡希平,西安(西北政法学院):《探讨——跨学科法治系统研究杂志》,总第3期,1985年10月,第48~62页],《试论我国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兼谈系统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夏勇、程燎原、吴家如、夏道虎,《法学》,1986年第1期),《论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杨荣新,《诉讼法论丛》,1986年),《灰色系统——法学定量化研究的新方法》[常远、胡希平,北京(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动态》,1986年第2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制系统工程研究》[韦辛,西安:《法律科学》,1986年第1期],《从突变理论看国家产生形式和法的作用》[查海生(海子),西安(西北政法学院):《探讨——跨学科法治系统研究杂志》,总第5期,1986年12月,第13~27页],《法学理论的危机与方法的变革》(熊继宁,《社会科学》,1986年第12期),《必由之路——论建立法制保障的环境管理系统工程新体制》[吴垠(吴亚东)、常远,长春:《中国环境管理》,1986年第5期],《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季卫东、齐海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面向未来——从系统观鸟瞰法律科学》(常远、王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校刊》,第59期,第3版《法苑》专栏,1987年04月15日),《综合治理发展的新阶段——社会治安系统工程》[文正邦,北京:《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4期]、《系统科学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论意义》(文正邦,《当代法学》,1987年第4期),《系统科学方法论与法律教育》[王健,西安(西北政法学院):《教学研究》(季刊),1987年第4期,1987年12月,第23~27页],《系统工程运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可行性分析》(文正邦,北京:《政法学刊》,1988年第2期),《骚乱模型——突变理论在狱政管理中的应用》[常远,北京(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1988年第1期,第13~17页],《法治系统工程的课程设置问题》[常远、胡希平,西安(西北政法学院):《政法教育研究》(季刊),1988年第4期,1988年1月],《谈法制系统工程的总体设计及其电子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初步构想》[朱斌、裴昌友,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5期],《我国经济法制系统工程研究的现状与未来》(俞梅荪,北京:《经济法制》,1988年第9、10、11、12期连载),《运用法治系统工程学理论于廉政建设的设想》(吴世宦,兰州:《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9年第3期,第2~6页),《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与指标体系》[马结(姜文赞)、常远,北京:《政法论坛》,1989年第3期],《计算机法律信息检索与计算机法律专家系统——理论与实践》(张力行,《中外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钱学森等人提出适用于复杂巨系统(包括法治系统)的“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方法”的同时,法学界出现了用系统科学的方法来改造应用法学的倾向。辛明的《社会治安系统工程》(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何秉松的《犯罪构成系统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杨建广、骆梅芬的《法治系统工程》(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年),熊继宁的《差异、变化与耦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龙宗智的《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等一批专著,便是运用系统方法于刑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这个时期也发表了一批论文,如:《法治系统工程教育回顾与展望》[常远、韩丹、武晓黎,西安(西北政法学院):《政法教育研究》(季刊),1990年第3期],《科技法制系统的若干问题研究》(马左书,《中外法学》,1990年第4期,第11~17页),《法律领域的专家系统》[黄良洪、曹旭东、刘树铭,长沙(国防科技大学):《计算机工程与科学》,1991年第1期,第38~46页],《基于知识的法律分析咨询系统KBLACS》(刘弢、罗为、李仲荣,上海:《计算机工程》,1991年第2期,第62~68页、第11页),《法律专家系统CESALEC的设计与实现》(冯博琴、马民虎、刘弢、潘宇鹏,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第91~96页),《积极开展经济法治系统工程的研究——兼论中国经济机制转换的法治前提》(吴世宦,兰州:《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4期),《计算机犯罪——回顾与预测》[常远,西安:《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3期],《试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比较研究》(文正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法治系统工程研究在中国》[吴世宦,长沙:《系统工程》,第9卷第3期(1991年05月),第1~5页],《基于复合层次知识结构的法律专家系统LEGES》(刘群、黄厚宽,北京:《计算机学报》,1991年第8期,第634~637页),《论开设法治系统工程课程的作用》[安文丰、周文娟、杨民著、武剑亮、赵晓刚、宿胜利、韩刚、蔡锋,西安(西北政法学院):《政法教育研究》,1992年第2期;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成绩统计分析与录取决策支持系统(SASMLE)概述》(常远、胡希平,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2年第3期,《法治现代化》专栏),《关于专家系统的几个法律问题》(马民虎、潘宇鹏,西安:《法律科学》,1992年第6期,第56~61页),《实行法治经济应加强经济法治系统工程建设》(文正邦,重庆:《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浅议法律意识系统的环境》[黄金华,西安:《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第10~13页],《论我国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刘合华、贾鸿雁,西安:《情报杂志》,1994年第3期,第47~50页),《律师与系统工程办案法》(常远、杨民著,北京:《中国律师报》,1994年05月03日),《法律推理与法律逻辑——兼评道义逻辑的冯·莱特系统和安德森系统》(王洪,载周礼全主编:《1994年逻辑研究专辑》,《哲学动态》1994年增刊,第143~147页),《试论我国法律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王金祥,北京:《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1995年第1期),《刑事司法信息收集与分析机制的优缺点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周强,载Ugljesa Zvekic、王立宪、Richard Scherpenzeel编:《“刑事司法信息的发展与政策应用”北京研讨会文集》,罗马·海牙1995年02月版,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C.94.III.N.2,第71~72页),《社会稳定与社会治安系统工程》[杨建广、骆梅芬,广州:《中山大学学报(增刊)》,1995年],《中西方监狱管理个案分析与系统工程应用》[马新学(马深),兰州:《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第58~63页],《依法治省与社会治安系统工程》(杨建广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以法治省论文集》,广州:花城出版社1996年04月第1版),《法律规范的逻辑演算Qs系统》[陶景侃,兰州:《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第72~80页],《灰元分析在法治系统工程中的应用》(肖芳淳,北京:《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1997年第4期,第81~86页、第89页),《论知识经济与法律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法学系列专家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赵廷光,重庆:《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第3~12页),《关于中国法治系统工程的宪政思考》(仇永胜、刘艺兵,重庆:《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法治系统工程〉课程设置探讨》[常远: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成人教育》,1999年第3期],《法治系统工程20年(上)、(下)》(杨建广、骆梅芬,连载于重庆:《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第99~102页;1999年第6期,第120~124页),《法治系统工程: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途径──纪念钱学森提创“法治系统工程”20年(上)、(下)》[常远,连载于重庆:《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第95~98页;1999年第6期,第116~119页;转载于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D410)》(月刊),2000年第6期,第10~17页]等。

从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情况来看,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如运用系统方法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的研究)更为具体和深入。这个时期,还有一批法治系统工程教材被用于教学活动,如:《法治系统工程学入门(上册)、(下册)》[吴世宦主编、杨建广副主编,政法院校试用教材,广州:中山大学,1991年02月、1991年04月],《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入门》、《社会系统工程纲要》、《决策系统工程纲要》、《法治系统工程纲要》、《治安系统工程纲要》、《电脑科技及其在法治和其它领域的应用》(常远主编,均为全国地\\市政法委书记暨司法局长轮训班讲义,北京: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93年)等。

进入21世纪后,又出版了《跨世纪的法治系统工程》(李绍新、张富强主编,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德)贡塔·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系统法学导论》(熊继宁,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1版)、《系统经济法论》(孔德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等一批专著和译著,并发表了一批论文,如:《我国经济法治系统工程研究的世纪走向》(俞梅荪,重庆:《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法治系统工程”专栏),《从系统自组织演化理论论中国法治进程中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程虎,六安:《六安师专学报》,第16卷第1期(2000年02月)],《论法律系统模型的构建》(王晓如,长沙:《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2期,第20~24页),《社会主义股份法律制度之系统观》[常远,该文在理论界首次提出“三个代表”对应于“三个文明”),重庆:《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2卷)第4期,“法治系统工程”专栏],《系统法学在中国——纪念全国首届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召开15周年》[熊继宁,北京:《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第21~33页],《法律控制技术与社会正义的冲突——罗伯特·维纳的法律通讯控制模型及其悖论》(熊继宁,北京:《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152~160页),《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张保生,武汉:《法学评论》杂志(双月刊),2001年第5期(总第109期),第11~21页;转载于北京《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D410)》,2001年第12期],《计算机辅助法律系统原型NBU-CALA的设计与实现》[干红华、潘云鹤,上海:《计算机工程》,第27卷第8期(2001年08月),第128~129页、第177页],《〈法律知识专家〉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幸莉仙、许坤、赵洋,北京:《高等农业教育》,2001年第8期,第38~49页),《对我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建设的思考》(彭建波,北京:《大学图书馆学报》,2002年第2期,第55~57页),《用XML构造法律知识库系统》[张荣进、陈遵德,贵州:《贵州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年第3期,第32~35页],《构筑源头治腐的法治系统工程》(尤俊意,上海:《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44~48页),《构建城市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设想》(城市法治环境评价体系与方法研究课题组,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第12~18页),《〈刑事诉讼法学网络课程〉的设计与实现》(杨建广、苏顺开,广州:《学术研究》,2002年第10期,第57~71页),《从系统论的观点看诉讼活动中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阮丹生、杨正彤,《法学杂志》,2003年(第24卷)第3期],《综合集成——民法典立法的科学思想》[马新学(马深),陈光亚主编:《Well-off Society Strategies and Systems Engineering--Proceedings of the 13th Annual Conference of System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第13届年会论文集),Global-Link Publisher, 2004年10月,第346~351页],《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评价法律模式研究》(马民虎、乔雅辉,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68~75页),《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复杂性初探》[巩献田,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上海法制建设指标体系的理论和构想》(仇立平,上海:《社会》,2003年第8期,第4~13页),《再析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赵峻镭,石家庄:《河北法学》,2003年增刊,第198~200页),《交通法律法规智能信息检索系统的实现》(张荣梅、李福亮,石家庄:《河北省科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7~19页),《基于词典的法律案例自动归类系统的开发》[官礼和、杨刚、李永礼,重庆:《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第23卷第1期(2004年02月),第116~120页],《法治及其两种精神——兼论法治系统工程中自然法学与实证分析法学的统一》(邓红蕾、邱云飞,兰州:《兰州学刊》,2004年第5期),《法律关系的综合集成系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系统分析》(熊继宁,北京:《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第50~65页),《科学发展观的系统思考——兼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发展定位》(霍宪丹,合肥:《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论自创生的环境法律系统》(亓光,南京:《江苏环境科技》,2005年第2期),《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系统及其实现》(姚建涛,济南:《中国成人教育》,2005年第5期),《建构新形势下大学生管理的法治系统》(王先江、莫良元,太原:《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7期),《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质量评价模型的建立》[刘艳、朱传红、刘良、乐虹,《法医学杂志》,第21卷第4期(2005年11月)],毕卫、张新、朱素芳:《江城“网格线人”在行动 为市民解难题》(武汉:《楚天金报》,2005年11月21日),黄磊策划,涂亚卓、武颂、朱素芳撰稿:《网格化城管新模式试水江城》(武汉:《湖北日报》,2005年12月27日),《一个自组织法律系统的自我修正——〈公司法〉修订与控制论》(刘哲昕,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123~126页),《“三位一体”机制变革办案模式——广州检察官办案:从人脑把关到电脑监控》(马远琼、刘韬、钟亚雅,北京:《检察日报》,2006年02月24日,第9版),《关于建立综合集成立法决策支持系统的设想》(熊继宁,北京:《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2期,第108~117页),《基于Web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王恒、韩作振、毛善君,济南:《山东煤炭科技》,2006年第2期,第32~33页),《系统论视野下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祖伟、冯雷,沈阳:《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系统论视角下的“侦捕诉联动”机制的法理评析》(廖万里,《法学》,2006年第5期),《作为一个自创生系统的法律——卢曼和托依布纳的法律概念》(王宏选,哈尔滨:《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187~189页),《中国犯罪预防与控制领域的治安系统工程探索》[常远、刘亚,联合国亚洲远东犯罪预防和罪犯待遇研究所(UNAFEI)“中国刑事司法高级官员研修班”(日本东京·2006年02~03月)交流资料,北京:《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2006年第10期,第2~10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推动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工程的基本制度建设》[霍宪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召集的“司法鉴定规章制度立法研讨会”(湖北武汉·2006年03月30日~04月01日)上的总结讲话,北京:《中国司法》,2006年第8期,第90~96页;重庆:《重庆司法鉴定》,2006年第5期],《案例推理在法律咨询系统中的应用研究》[刘鉴澄、夏新恩,韶关:《韶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06年第6期,第28~30页、第61页],《科技法学观与法制/法治系统工程——钱学森法制/法治系统工程设想研究》(熊继宁,载陈光亚主编:《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第十四届学术年会论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安全探析——兼议法律与制度控制》(程琳,南昌:《科技广场》,2006年第9期,第112~113页),《从系统论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兼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郭红岩,载马洪涛、李亮主编:《国际法学法理与实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法律如何可能:通过“二阶观察”的系统建构——进入卢曼法律社会学的核心》(宾凯,北京:《北大法律评论》,2006年),《系统法学研究方法评述》[邹晓玫,惠州:《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2期(2007年04月),第29~33页],《为“创新”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简评〈深圳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周凤婷,兰州:《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第135~138页],《关于建立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的思考》,(翟洁君,北京:《中国司法》,2007年第9期,第78~80页),《耦合型创新与法系统协同控制机制——信托法律制度创新的系统复杂性研究》[熊继宁,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52~60页],《法律系统的自治——论卢曼对法律自治理论的重建》[杜健荣,长沙:《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系统法学视野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何铁军,北京:《法学杂志》,2008年第4期),《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要素与支持系统》[朱泉鹰、陈昌锋,厦门《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总第15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06月第1版,第266~287页],《一个结合时态的法律规范推理系统TDWL'0》(张莉敏,济南:《政法论丛》,2008年第5期,第81~84页),《法律系统的自治——论卢曼对法律自治理论的重建》[杜健荣,长沙:《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4卷第4期(2008年08月),第507~512页],《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德)尼克拉斯·卢曼,杜健荣译,北京:《研究生法学》,第23卷第5期(2008年10月),第119~128页],《法律与社会的共同演化——基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反思转型时期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杜健荣,长春:《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在法律框架下建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陆建新,天津:《中国房地产》,2009年第2期,第79~80页),《闪进法学大门的时代使者——谈系统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郑永流,载郑永流:《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观:法社会学论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04月第1版),《我国当前环境资源立法中的不足——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系统思考》(薛惠锋、张强,北京:《中国环境报》,2009年07月14日,第3版)等。系统方法已深深植根于法学研究之中。

第二方面,是伴随着信息科学、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开展所进行的法治实践。

法治系统工程的概念和对象的探讨

围绕法治系统工程的概念和对象,学术界进行了一些讨论。有关讨论可归纳为三大类:

科学说

以吴世宦等为代表的“科学说”。他们不区分法治系统工程和法治系统工程学,认为其研究对象都是法治大系统及其运动规律。如吴世宦在1982年就认为:法治系统工程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科学。它可用简式表示如下:

法治系统工程=法律科学∩经济科学∩未来学∩生态学∩系统工程

到了1988年,吴世宦在其《法治系统工程学》一书中又强调:“法治系统工程学的研究对象即法治大系统及其运动规律。具体来说,我们要建立的法治系统工程学,是从我国法治大系统的整体最优的目标出发,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采用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的思想、原理、方法和技术,提高法治机器的运转和管理效率,提高法治的每一产品,例如法律、法规、判例、裁定、仲裁、调解、解答咨询、法律监督、人才培养、书籍出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的价值,以最少的人、物、财力投入,实现法治总体的最大效能”。

技术说

以罗辉汉等为代表的“技术说”。他们认为法治系统工程是一种组织管理技术,其研究对象是法治。如罗辉汉在1982年就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早已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它有严格的科学体系,从而要求科学的组织管理,而这种科学的组织管理技术就是法治系统工程”。“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以法治国的组织管理的技术就是法治系统工程”。“法治系统是由立法、司法和司法行政等多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要素组成的整体。这个整体的组织建立和有效运转就是法治系统工程所要研究的问题。法治系统工程是以法治为研究对象的工程。”

熊继宁也曾认为:“所谓法治系统工程是指根据钱学森同志《大力发展系统工程,尽早建立系统科学体系》一文的说法,把法治系统工程列入系统工程的一个分支学科,仅指法的实践领域中的工程技术方面”。

综合说

以常远等为代表的“综合说”。他们认为法治系统工程既是一种方法,又是一种技术,还是一种实践。其研究和应用对象是法治系统或社会系统的法律控制。由于法治系统工程是对社会巨系统进行法律控制,而且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都具有整体性,因此,必须在横向上将法律科学和其它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手段、人的经验以整体优化的方式综合集成起来,在纵向上建立和运行一个完整的法治系统的实践。

20世纪90年代初,常远在为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举办的第1期全国地(市)政法委员会书记轮训班讲授法治系统工程课程时提出:“法治系统工程是指从系统思想出发,将法律视为由相互联系的行为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即系统,以维护社会系统整体利益为目的,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并通过国家或社会强制力来保障实现的行为控制。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法治系统工程成为电脑科技与法律科学的有效接口(Interface),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法治自动化。”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杨建广、骆梅芬认为:“法治系统工程是运用系统工程对法治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研究,择优制定和实施法律,以维护社会整体最大利益和局部合理利益的思想方法和组织管理技术”。“作为一种现代思维方式,法治系统工程正日渐影响着中国的法学研究;而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组织管理技术,法治系统工程正日益广泛地融入中国的法治实践”。

2006年,熊继宁也更新了以往的看法,认为:“从理论角度,法治系统工程是指运用法系统学和法系统技术学,辅之于运筹学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治理社会和调控行为的方法。从实践角度,法治系统工程则是指运用法系统学和法系统技术学的理论和方法,辅之于运筹学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治理社会和调控行为的过程”。

法治系统工程作为一种方法、技术和实践的观点已被社会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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