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系 |
释义 |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要正确把握法系的含义,必须把法系同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律文件体系、法律的历史类型等概念区别开来。 简介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也就是说,不包括国际法。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法系genealogy of law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起源: 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一词(Common Law),是相对于在各地区的地方贵族的法庭而言,由英格兰国王指派的专职法官巡游各地,推广相对统一的国家法律。这一做法主要始于亨利二世,被认为是对于欧洲旧有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由于国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国范围施行较统一的司法尺度,于是开始重视对于过往案件的参考,英国的案件报告系统逐渐形成,也成为后来法律系统的重要基础。 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序非常严格,由于程序上的违规,导致案件不得不接受看似不公平的结果。英格兰之后又出现了与之区别的“衡平法”(Equity),放宽了对于形式和程序的要求,但是由不同于普通法的法院系统受理。功利主义学派创始人边沁(Bentham)认为普通法不是合理设计的结果需要改革,一开始未被英国法官和律师所接受,但1873年到1875年的《司法法》大幅简化法院组织和司法诉讼程序,宣布普通法与衡平法系统正式合并,结束了两种法制并立的局面。合并后的法律统称为普通法,但是其中某些细节仍然有保留衡平法与原普通法的差别对待,废除使用多年繁琐的令状制,让英国法律现代化。 这种采用大量判例的法律体系是英国社会内部自生自发的产物、是经验主义的结果,因此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在注重逻辑概念体系的大陆法系人士眼里,普通法显得比较繁杂、不成体系。这种法系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公序良俗和最广大的社会大众的公平认知作为判案的基础,因此“形散而神不散”。最初是通过英国(以及后来的美国)的文化影响力扩张传播的,故而当今英美法系的版图与18、19世纪英美文明的扩张版图大致吻合。 除了英美法系国家之外,由于英美国家在西方文明的影响力和英美法本身的特点,英美法在当今世界的某些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海商运输等方面。经常有国际贸易的合约,虽然参与各方都与英国无关,却指名以英格兰法律约束合约。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两大法系的比较首先,法的渊源不同。 其次,法的分类不同。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游戏术语通常指游戏中法师性职业的玩家 法系特点:手持法杖、远程攻击、技能多样化且华丽。 法系优点:内力值极多、攻击力极高、群攻范围广(群怪刷钱快,经验多,因此受到很多代练的青睐)、且PK时候,达到群秒的效果(在击杀排行榜中,往往会排到第一名的就可能是法系)。 法系弱点:生命值较少、防御低(在杀怪的时候,消耗药品比较多,PK的时候容易被秒,也请要当法师的玩家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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