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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文化
释义

一、法文化的概念

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学》中认为: 法文化指人类改造自然及构建社会所依照的方法、惯例、标准、规程等组成的文化的总称。狭义的法文化特指社会强制力量强制执行的标准、规章、制度、法律等及其相关理论、程序、原则、标准、要求、执行组织与规定等共同组成社会管理文化。

广义的法文化可以追溯人类起源时期。人们之间传播的知识、方法,依照一定的惯例和程序结成一定的社会组织,按照一定的原理形成等级秩序,以特定的方式处理生老病死等,都属于法文化。其中既有正确的,也有因为愚昧、落后、迷信等而产生的不正确的知识和方法。

狭义的法文化是农牧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氏族制度逐步瓦解,大型社会组织,如部落联盟、国家、国际组织等开始形成,社会交往及商品交换活动日益频繁,为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性关系而逐步形成的。

狭义的法文化主要目的是以强制力量规范社会关系。

二、法文化形成的标志

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学》中认为:

狭义法文化的形成有五个方面的明显标志:一是要有明确的、公开的规定或历史惯例。对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了规定将如何进行处罚;由谁举证,如何举证;由谁裁判,如何裁判;不服裁判如何进行上诉;由谁处罚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在司法过程中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或惯例为准绳,不分贵贱,不分亲疏,不殉私情,公正执法。三是在法令制度制定和修订上或依照历史惯例确定,或依照必要性、审慎性原则,或由法定组织履行,并依照法令程序确定。法令制度制定和修订,既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又要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其确定过程必须有权威性、科学性、代表性、群众性。四是要用强制力量保证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照法令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要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力图实现人人知法,诚信守法。

三、中国法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学》中认为:

中国狭义的法文化在唐尧虞舜夏商周时期逐步萌芽,经春秋战国时期,到秦朝统一时正式形成。以商鞅为代表的秦法家曾明确主张“不法古,不修今”。商鞅说:“圣人不法古”。“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并在秦国力行法治变革。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法文化一度占据社会治理的主导地位,不徇私情,依法治国得到有效推行,但法治维系的时间并不长,随着秦王朝的覆灭而迅速结束。此后的2千多年间,中国就一直以儒家为代表的德文化和情文化为主导,法文化则处于辅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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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