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
释义 | 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 1997年,依据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的《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资委政策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目前,全国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人有四万多人,通过率大致在40%左右。 考试科目 考试设4个科目:《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考试周期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时间 每年的10月份考试,2011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时间是2011年10月22日和23日。 注册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经贸委申请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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