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发文字号 |
释义 | 定义发文字号又称发文编号、文号,它是发文机关在某一年度内所发各种不同文件总数的顺序编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的办公厅(室)负责统一编排。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格式正确写法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发文字号位于文件名称下方居中处,在文件名称和横隔线之间。发文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发文代字由发文机关自行拟定,固定使用,不能经常更改。年份用六角括号括起,顺序号不用括号。如“国办发〔1996〕2号”,即说明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1996年所发出的第2号文件;“人外发〔1994〕1号”即为人事部外事司1994年发出的第1号文件。 机关代字一般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代字,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的代字。如铁道部文件的机关代字有“铁办”、“铁财”等,“铁”代铁道部,“办”、“财”代主办这份铁道部文件的铁道部的办公部门、财务部门。读懂机关代字很重要,特别是知道了文件的主办部门是谁,可以比较准确地对文件进行分办、查询和保存归档。有的机关代字还包合其他的层次,如国务院发文的机关代字有“国发”、 “国函”,“国”代国务院,而“发”和“函”则代“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函”这两种发文形式。有的文件机关代字有七八个、十几个字之多,可能各有所代的层次,但尽量以简化为好。 年份要用全称,不应简化,如“87”、“93”等均属标识不正确。年份应用六角括号“〔 〕”括起。注意六角括号不是数学公式的中括号,因为当引用公文时,标题后面的发文字号要用圆括号“( )”括起,如果年份用中括号括起,就违反了低级符号中不得包合高级符号的原则。 因此称之为“六角括号”是基于与数学的中括号相区别。另外,二者形状也略有不同。有的文件把年份用圆括号括起,今后也要按本标准的规定使用六角括号。 序号是发文的流水号。一般都是按文件的形式统一编,即是哪个部门主办的,只要是同一发文形式,就要统一按顺序编号。有的机关按主办部门或按文件内容划分编序号,是一种较繁琐的办法。国家标准规定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 (有的单位加“字”)等虚字,主要是讲究实用。 常见错误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年号和序号三部分要完备,缺一不可,不能在三者之间随意加“字”“第”等字样。如某市财政局发文字号写成“X市财发〔1992〕字第36号”,其中的“字”“第”就是多余的。年号和序号的括号不能滥用,如写成“(1995)12号”“(1995)(12号)”“(1995)(12)号”“[1995][12号]”“1995年[12]号”等,都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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