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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
释义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6号)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文〔2010〕9号)精神,设立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的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二)增加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四)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定并监督实施;执行全省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本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并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上级制定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市煤炭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权限审批或报批矿业权的登记发证和转让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参与管理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九)参与管理地质勘查行业,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项目;参与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并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政府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实施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和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办理建议、提案;承担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综合业务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规定承办和管理各分局领导干部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干部培训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承担土地出让、划拨及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支结算工作,参与国土资源有偿使用收支预决算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政府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土地整理资金及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

集中受理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供应及土地登记发证的审批、审核工作;集中受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采矿权、探矿权及登记发证的审批、审核工作;集中受理煤炭经营许可的审批、审核及登记发证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审核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报批、公告、核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包干工作;组织拟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

(六)规划与调控监测科

编制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七)耕地保护科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指导与组织申报、验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各类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查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八)科技宣教科

负责宣传教育、理论学习、政务信息、科技推广、科技成果管理和外事等工作。

(九)地籍管理科(信息中心)

承担全市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的组织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土地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统计的有关规定;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拟订全市土地调查、动态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年度数据采集、汇总和更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电子政务建设与维护业务,拟订、实施信息化规划和网络、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对计算机软硬件进行采购、登记、维护和管理;负责网络安全、计算机技术维护、培训工作;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科

承担全市矿产开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协助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实施国家、省在我市的地质勘查项目;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行业、资质;协助拟订地质矿产勘查规划计划;协助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煤层探矿权、采矿权并实施监督。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负责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组织矿业权评估、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一)地质环境科

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保护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的征收工作;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二)执法监察科

拟订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负责对全市贯彻执行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工勤编制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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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