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都甲制 |
释义 | 都甲制,明、清两代的行政区划制度,在中国通行了600年。县下设置“都”,都下设置“甲”,一般以序数命名。都甲的主要任务是征收田赋。民国时期,“都甲”依人口的多少改为乡或镇。 简介都甲制,盛行于明、清两代,县下设置“都”,都下设置“甲”,一般以序数命名,分别为一都、二都……以及X都一甲、X都二甲……,征收赋税钱粮,是都甲的主要任务。民国时期,都改为乡或镇。以长沙为例,旧善化县,原分一至九都;旧长沙县,原分十都。民国初年,经县议会议决,一律改为镇乡。人口满五万以上者称镇,不足五万者称乡。但在某些地方这种地名一直保存下来了,如江西省 广丰县十都村(十都大屋今为江西最大的古民宅)。 历史探究都甲这个词可能现在的年轻人知道的不太多,但是在民间却有着广泛的存在,稍微年纪大一点的人都知道,每一个家族都有自己的都甲。那么“都甲”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阴阳先生在书写路引的时候,需要家乡的都甲。 都甲实际上是封建社会时期的一种行政区划,准确一点说,是民间故老沿革、人们习惯使用的一种行政区划,明、清时期使用的最为广泛。但它并不是官方的行政区划制度,在封建时代,没有那一个朝代真正使用过都甲制。它是民间将几个朝代的行政区划名称混合使用的结果。唐朝实行的是乡保制,宋朝是都保制,元朝是村社制,明朝是里甲制或保甲制,清朝是保甲制。由此可以看出,都甲这个名称是宋朝的都和明清的甲的混合物。不管是那个朝代,这两级行政区划基本上相当于现在的乡(镇)和村.在民间的使用习惯上,也是县以下设都,都以下设甲。一般用数字来表示,如几都几甲,也有的称为×××都几甲.封建时代随着改朝换代,行政区划制度也在不断变化,但老人们总是习惯使用旧的称谓,于是就有了都甲这种民间行政区划,并一直延用到现在。 民间老百姓认为,只要是同姓同都甲,那么,不论远近都是真正的一家人。我们明白了都甲的起源就知道,同姓同都甲的两人,其祖先在明朝或清朝时期是一个村里的族人。 开头提到的葬礼路引上所写的都甲,实际上是按照民间习惯使用的、旧的行政区划所注明的死者的籍贯。 军事管制政府通过管辖交通系统,致力于控制火器与马匹。过往旅客是主要盘查对象。宣布在北京及京畿一带实行如下特别法规: 1.京城所有军器匠人必须向税司注册。除官兵外,任何人欲购置兵器,均须上税报名立案,私营军器者,坐以重罪; 2.各区设都甲; 3.逮捕陌生人携带兵器者; 4.严禁不良分子入满洲家为奴,及充禁卫军随从,再犯者科以重恶; 5.外城各门,每门俱设立满官,严查每一入城者; 6.各城设有窝铺,每面派一将官,带领兵丁巡防; 7.行文各省,喂养马匹之家,今后须经特许,并限制向“〔不〕可靠”的人出售牲口; 8.住家店家,凡遇投宿之人,若有骑马者,须察问有无牌票。 若有嫌疑,即具手本报知本坊坊官。 历史发展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如建立居民组织: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五乡为一军(齐国);建立"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计制度等。 秦统一中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 《九章律》 ,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置正一人。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 《唐律疏议·讼律》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户籍控制更趋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 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 民国时期, 《户籍法》已经推行。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 1 1937年,颁布 《保甲条例》 ,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西晋政府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 《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 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作用明清两朝的行政区划都是都甲制,都甲和咱现在的乡村一样。还有一个特点是,明清两朝的户籍制度与都甲制相统一,就是人可以迁出外村外都外县,但你的户籍不变,仍在原来的都甲里,交皇粮国税仍要返回原都甲去缴。这样,虽然人迁走了,但他的都甲户口不变。从这一规律出发,明清两朝近600年,人们的都甲户口不变,因此,只要你一说你姓氏的都甲户口,就能判定两个同姓的人是不是同宗同祖,这是寻根问祖的一条主要途径。 自从废止都甲制度后,现在都甲制的考证相当难,准确的都甲名查询几乎没有,到历史档案馆有可能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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