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董平玲 |
释义 | 董平玲是河南省邓州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邓州市陶营乡工作。2000年9月任陶营乡党委书记,2008年10月任邓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0年9月17日,董平玲因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且系一人犯罪,数罪并罚,被判20年有期徒刑。 中文名:董平玲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河南 出生日期:1967 职业:公务员 主要成就:邓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案例概述2009年7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查证了董平玲的犯罪事实,并将其逮捕。随后指定唐河县检察院侦查起诉。董平玲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被逮捕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唐河县检察院向唐河县法院异地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平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分管的单位或施工单位以借款之名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贿赂2190200元、贪污公款236000元、挪用公款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董平玲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判处董平玲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数种罪行为官短短几年,大肆敛财、大搞权钱交易,收受贿赂高达219万元,还把公款当成了私人兜里的“钱包”,贪污公款23.6万元、挪用公款50万元,最终却难逃落马。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近日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数罪并罚,判处邓州市原副市长董平玲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追缴的242.6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平玲利用职务之便,向分管的单位或施工单位等,索取或收受贿赂219万元、贪污公款23.6万元、挪用公款50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系一人犯罪,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应实行数罪并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上诉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董平玲不服,以“原判认定受贿部分事实不清,其中:有些是为争取项目的正常支出、有些是节日期间礼尚往来”,以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办案人员威逼、欺骗、诱供所得”等理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二审维持原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董平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9月17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平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分管的单位或施工单位等,索取或收受贿赂219.02元、贪污公款23.6元、挪用公款50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系一人犯罪,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遂当庭作出有罪判决。 昨日,记者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驳回了邓州市原副市长董平玲的上诉,维持原判,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追缴的242.62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落马始末在董平玲分管该市环保工作期间,邓州市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为取得董平玲在环保监督方面对公司的“关照”,于2006年春节到董平玲家送去现金5000元;同年中秋节又送去5000元。至2009年元旦,这位总经理走进董平玲办公室递上现金1万元。 这家企业主营造纸,是市里重点环保监管单位。每逢上级检查时,董平玲均要出面帮这家公司协调工作,避免他们停工停产。 在一些人眼里,董平玲是讲“诚信”的,只要上门求他解决调动、升职、安排工作、协调利益冲突等问题,他都竭力帮助。 2006年至2009年,邓州市交通局工程公司经理雷某,先后4次利用过春节之际到董平玲家送给其现金,共计两万元。而邓州市古城办事处一工作人员请董平玲帮助其妹调动工作,在两年里两次去董平玲家送钱,其妹最终从邓州市化肥厂调到邓州市公路局。 2008年10月,董平玲被提升为副市长,如此地位让他有了更多的贪贿机会,检察机关发现,董平玲在担任邓州市市长助理、邓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190200元。依据判决材料,记在他名下的共有47起受贿犯罪,其中近半数是其索贿所得。 贪婪的董平玲在索贿同时,也把眼光投向单位公款。在任职邓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兼邓州市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员会主任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事由为借口,先后多次向多家单位借款用于挥霍,再指使人虚开发票下账报销。 2006年初,在北京投资太阳能项目的高某,到邓州市找到城建局市政管养处主任单某(二人系远方亲戚)准备在邓州合资建一节能太阳能厂(诺阳新能源)。为了方便建厂,二人将董平玲拉入伙。于是,董平玲和单某、王某、李某开始各自筹措资金买地。2007年1月初,4人共筹集376万元,由王某上交邓州市财政局土地专用账户,并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盘算出资100万元,董平玲又不想全部自掏腰包。于是,他于2007年1月4日联系邓州市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丁某,声称“有一个项目叫‘诺阳新能源’,交纳土地出让金暂时周转不开,你借给他们50万元,由王某与你联系,让他给你打借条”。 当日,王某找到丁某,给丁某出具了借条。丁某将自己从公司借出的5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作为董平玲投资“诺阳新能源”项目的资金使用。 2009年7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查证了董平玲的犯罪事实,并将其逮捕。随后指定唐河县检察院侦查起诉。一审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平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分管的单位或施工单位以借款之名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贿赂2190200元、贪污公款236000元、挪用公款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董平玲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判处董平玲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拿到判决书后,董平玲不服上诉。此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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