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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东莞市团膳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东莞市团膳行业协会筹备于2010年10月,现已加入协会的企业单位有60多家,地址在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四号楼19楼1912室,目的是不断推动东莞膳食产业品牌化,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政策研究,规范行业标准,帮助会员提供市场资源、行业政策、金融受信、业务订单、项目支持、联合采购、国家政策、人力资源等各方面支持,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并立足东莞,走向中国。

团膳协会成立的必要性

1、东莞市是中国制造业名城,现有膳食服务企业500多家,没有几家公司形成品牌化服务,都是在摸索、探讨之中,经营规模与实力差距也相隔太大,无组织无标准管理。

2、企业与企业之间恶意竞争,致使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严重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犯。

3、企业之间在业务利益上相互砍价,互相诋毁、互相攻击,造成正规企业无法面对经营,导致不良小贩肆意接单、买单、转单等不良事件频频发生,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

4、由于受国家对农业和服务产业的调控,以及自然灾害的影响,市场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而客户伙食标准未作任何调整,致使很多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甚至出现企业倒闭、转让或被并购的现象。

5、很多企业无法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业务扩展,造成企业自我封闭,致使企业无法走出去。

6、推动东莞膳食产业品牌化服务,促成更多的膳食企业走上规模化, 走出东莞,面向中国。

行业协会的形成是各行业最终发展的结果,行业要发展必须拥有行业的约束及规范才能更加完善,更加强大。行业协会是较大的公共资源平台,能够为广大会员提供将更加快速的推动行业发展。群策群力!行业协会的成功必然是一个公开、公平、透明,需要广大企业共同参与,共同拥有的公共平台。因此需要各企业单位共同出谋划策,提出良好建议与意见,为团膳行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团膳协会文化

协会总宗旨:忠诚、团结、理解、进取、大爱。

会员宗旨:大家的协会、爱我协会、不分大小、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会员精神:我为协会付出、协会为我发展。

会员心态:包容的心态、理解的心态、服务的心态、进取的心态。

管理宗旨:独立运作、会议决策、秉公执法、

服务宗旨:热心、热诚、高效、专注。

团膳协会成员优势

1、1+1帮助项目发展,量身制定经营管理模式;

2、享受政府部门的优惠政策;

3、提供资金授信担保,解决资金不足的困扰;

4、遏制不良企业竞争,设立黑名单企业,规范行业人才与薪资标准;

5、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交流平台,反遏制人才恶意抢、挖等不良现象;

6、提供联合采购平台,降低采购风险与采购成本;

7、为会员提供商务考察;

8、帮助企业提供业务订单,扶持会员企业走上规模化经营。

团膳协会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四号楼19楼1912室

团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东莞市团膳行业协会”,简称为“东莞膳协”(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为:DongGua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DGF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东莞市内从事团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沟通政府与团膳企业的联系,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东莞团膳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4号楼1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建议,提出经营政策和法规建设方面的意见。

2、实施行业管理职能,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

3、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4、开展行业的理论研究;组织协会成员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技巧和服务规范,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各种与团膳行业有关的展览、讲座、培训、商务考察;出版发行有关团膳行业的书刊。

5、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为企业培训、输送人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师(员)、营养师的认定培训,帮助企业提供招投标信息,改善经营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6、引导行业规范营运,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7、协助、配合政府监督实施本行业的品质管理、帮助企业做好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让企业会员做大做强。

8、配合政府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包括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推动团膳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9、加强与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和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10、组织开展供应链采供联合平台,整合物流及绿色农业开发项目与其它合作项目,帮助会员降低经营成本。

11、发展横向联合与纵向联系,加强与各地协会、学会等组织的交流;提升行业及会员综合竞争力。

12、认真做好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开展行业的公益事业,为社会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即单位会员。

1、在东莞市内注册登记的从事团膳行业经营的集体、中外合资、股份制、私营及其他多种经营成分组成的团膳服务企业,承认本协会章程和《行业公约》,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2、热心研究并支持团膳行业发展的单位、供应商、广告企业、研究机构、其他有关法人团体或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和《行业公约》,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公约》;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信誉良好;

5、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依规定交纳会费;

4、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权通过协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得到维护和要求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2、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5、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2/3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自愿为协会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九)中〗。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本协议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发展新会员,跟踪落实好对会员的服务工作;

7、代表本协会开展对外活动,扩大本协会与其他社团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8、拓展本协会业务,增强本协会实力;

9、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承办上级委托的其它任务;

10、 组织项目考察和项目招投标

11、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2、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6、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协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内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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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5:42:20